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7993号
原告:佛山市汉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中山路12号自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KR686Q。
法定代表人:谭群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亮,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4926540Y。
法定代表人:刘乃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育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汉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退回所交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保证金合计60万元;
2.被告支付该60万元从2021年4月30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息0.35%计算;
3.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参加被告对“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承包”的公开竟租,原告以200万元的报价中标。因被告的招标文件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不合理及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导致招标项目不明确,按招标文件应理解为租赁招标,但所附合同及被告要求签订都是承包合同,且合同中存在限制原告权利的条款(合同第9条由甲方负责招聘车辆资料录入员……。…乙方不能私自录入车辆资料信息;属于霸王条款。)而在被告发布的竟租须知、竟租承诺书、报价书等文件显示,原告在中标后需要签订的是租赁合同。
二、合同内堤田村车辆停放管理细则第二款内容严重同佛山市现行的相关规定不符:不按规定在村内主干道乱停放车辆……,如不及时挪车,将锁车并视情况,按村规民约收取100元,违返了《佛山市村(社区)非法锁车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内容,也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三、2021年5月25日被告关于没收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保证金告知函明确表示被告没有按《招标投标法》要求实施。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另,本次招标竟租保证金为60万,也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估算价为40万元。原告先后于2021年5月6日、5月12日向被告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公共资源交易所邮寄书面意见,以及在5月7日、5月17日见面时要求被告按招标文件调整合同相关内容后签订合同。因被告拒绝协商调整合同内容,要求原告签订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合同,导致原告在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次中标应为无效中标。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竞租文件已包含竟得后应当签署的合同以及注意事项,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在中标后主张存在瑕疵拒绝履行构成违约。被告委托镇资源交易平台对案涉项目进行公开竞投,在公开的竞租资料己包含竞得后应当签署的合同与注意事项,原告已经签收该文件,知悉竞得后应当遵守规则与合同,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竞租人均无异议。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个特别的负有承诺的要约邀请,这一要约邀请对达成协议后的一切事项均已作出明确约定(时间、金额、应遵守的准则等一切事项),即只要竞租人发出邀约后,双方就按约定的内容达成合意。原告发出邀约即视为同意双方的约定,且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己经作出承诺,双方己经正式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原告在竟得案涉项目后以其早已经知悉并同意的应当签署的合同和注意事项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签署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照《成交确认书》、《佛山市堤田村车辆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没收案涉保证金。
二、双方应当签署的合同及注意事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的主张无依据,双方应当依法准守。就原告主张的瑕疵而言,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应当签署的合同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不能成为其拒绝签署合同的合法理由。
三、原告竞得后拒绝签署合同,被告没收保证金符合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如上所述,原告拒绝签署合同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其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双方已经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应当继续履行。鉴于其拒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按照约定没收其保证金合理合法,并且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被告完全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处理本案,没有任何过错之处,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被告无法再按照最高中标价收取使用费产生巨大损失,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的损失远大于案涉金额。案涉项目共有四个公司竞投,原告竞投价为200万元(16.67万元/月),另一竞投公司的竞投价为132万元(11万元/月)。案涉项目重新竞投需要重新走流程,顺利的情况下耗时几个月方能完成,原告拒绝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案涉项目无法推进,原告每月损失16.67万元(剔除原告按照下一竞投人价格是11万元/月),按合同应于2021年5月7日开始履行,截止庭审时已产生约50万元(剔除原告后是33万元)损失,被告无需退还原告保证金。而因原告本次事件,案涉项目的拦标价(最低价)己经被公之于众,再次公开竞租时,参与竞租人的投标价将远远低于现时的投标价(200万元,剔除原告后为132万元),原告参与本次竞租后拒绝履行导致被告损失将近160万元,原告参与竞租中标导致被告无法和次高价竞租人达成协议损失了132万元,即只要原告不参与,被告起码不会损失132万元,原告参与后拒绝令被告损失200万元。被告的损失因原告而起,原告应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案涉金额。
综上,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邀请、邀约、承诺的合同签署全部法定程序,原告违约并令被告产生了远大于案涉金额的损失,按约定、按法律规定被告均无需退还案涉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9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公开竞租文件》。文件载明:被告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30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公共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南庄镇交易所)对“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进行公开竞租,项目采用暗标方式进行。招租项目服务范围是南庄镇堤田村内约2.7平方公里,约1200个车位(以实际使用时为准),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竞租保证金60万元,不递增租金增幅幅度。文件另列明了服务内容、准入条件、信息发布、领取竞租文件、缴纳竞租保证金、办理竞租资格手续、召开竞租会、实地查看以及联系方式,并附有《竞租须知》《银行转账通知》《竞租承诺书》《报价书》《堤田村车辆停放管理实施细则》《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合同》等文件。
原告符合准入条件,作为竞租人之一,授权公司员工李启亮领取了上述竞租文件,按要求向竞租文件指定账户(南庄镇交易所账户)缴纳了竞租保证金60万元,并签署了《竞租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单位已完全了解并认可同意本项目竞租文件要求及竞租会相关事宜,承担因本人/单位违反竞租文件要求或竞租会相关事宜造成没收该项目金额竞租保证金的全部责任。之后,原告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竞标并中标。
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及南庄镇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载明涉案项目由原告佛山市汉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竞得。三方确认该项目首年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2000000元/年,中标方于2021年5月7日上午10:00持本份《成交确认书》,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村委会与招标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中标方放弃竞得资格,没收竞租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被告及南庄镇交易所在确认书上加盖印章。
同日,被告发布《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竞租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拦标价首年年租金总价400000元/年,竞标人有四家公司,原告以2000000元/年的竞投价中标;佛山市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320000元/年的竞标价未中标;其余两家公司分别放弃报价和无效报价,均未中标。
被告自认,南庄镇交易所已将保证金600000元转给被告。
原告在中标后,以合同内容违法为由,并未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竞租保证金600000元未果,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公开竞租文件》《竞租承诺书》《成交确认书》《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竞租结果公告》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投标人,被告是招标人,南庄镇交易所是招投标代理机构。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我国民法典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通过南庄镇交易所发布《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公开竞租文件》,系公开发出的要约邀请,原告签署《竞租承诺书》,应视为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约。其后,原告中标并与被告签订《成交确认书》,视为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受《成交确认书》的约束。故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的事实。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原告认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并未提交项目估算价的计算标准和证据,而仅以拦标价简单计算。因拦标价并不当然等于项目估算价,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明显不足。且涉案项目是车位租赁,不同于建设工程招标,没有必须进行项目估算的要求。合同纠纷中,约定优先,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项目估算价的情况下,保证金应以约定为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中标通知发出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一方或者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被告公开的竞租文件中己包含原告中标后应当签署的合同(包括《堤田村车辆停放管理实施细则》《佛山市堤田村物业车辆管理承包合同》)与注意事项,且公示的书面合同已经包含租赁期限、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费的收取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原告在签收上述文件后,应当视为其已知悉并应当遵守竞标规则与合同。且原告在竞标前,并未对涉案合同内容提出过异议。现原告中标后,又以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为由,拒不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原告异议的内容均不是合同主要条款,即使合同条款存在不当之处,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成为原告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和放弃中标项目的理由。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原告应当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主要责任。其次,被告提供的实施细则中关于“锁车”的条款,确有不当之处。在原告对该部分条款提出异议,并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双方可进一步磋商,但被告怠于沟通协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因租赁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导致租赁物造成一定时间的闲置,产生了一定的租金损失,双方均负有责任,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情形,本院酌定原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00元的诉请,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竞租保证金180000元(600000*3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原告负有违约的主要责任,对于其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汉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竞租保证金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73元,被告负担1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