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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103号 曾金雄诉姚大平、邝劲辉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7民初1103号

原告:曾金雄,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红,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锋,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大平,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劲辉,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曾金雄诉被告姚大平、邝劲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树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金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红、李惠锋,被告姚大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被告邝劲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退回原告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姚大平为朋友关系。2017年新城东路公安宿舍楼下铺位招租,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转账250000元在被告姚大平处代为保管,用于竞标。后来因原告发现投标的房屋存在质量等多种问题未能与业主签订合同,该笔款也未使用。之后原告索要该笔款项,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姚大平拿出转账凭证,原告才发现被告姚大平将款转给被告邝劲辉。原告从未要求或同意被告姚大平将该款转给被告邝劲辉。现两被告互相串通,恶意占有原告该款,应共同退回。

被告姚大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第一,250000元非被告姚大平代为保管,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均有意竞标公安楼宿舍的铺位,二人找到被告姚大平,让姚大平作为公证人。原告先将250000元放到姚大平处,待原告竞得涉案铺位后,由姚大平将250000元转给被告邝劲辉,作为邝劲辉放弃投标的损失补偿。第二,被告姚大平经过原告同意后将250000元转给被告邝劲辉,但原告事后反悔,要求被告姚大平返还该款,因此成讼。第三,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转账250000元给被告姚大平,被告姚大平收到250000元有合法依据,并非无正当理由,其次,该250000元被告姚大平无实际收益,其已把该250000元转账给被告邝劲辉,因此被告姚大平认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无依据。

被告邝劲辉辩称,本人是xx号铺位自编之一至之三(共三个门面)的原租户,自1995年开始租用,历经巨额顶手费将铺位扩大至三卡并装修扩建铺位后段。自2014年本人续租签约后,合作方潘某将xx号铺位之一转租给原告经营饮食店。首先,本人一直是该铺位原租户,竞标租铺享有优先权。其次,原告在其中一铺经营三年,其十分清楚装修状况和经营该铺收益。当时转租给别人经营保守估计每年收益120000元,按本次竞标签约期五年,收益约600000元是可行的,这也是原告参与竞标的重要原因。由于本人是享有优先续租权的原租户,又是众多竞标者中最有实力的竞争者,因此原告协同朋友姚大平与本人洽谈,表示若本人放弃竞标,其愿意支付160000元给本人,本人不同意。原告不断加码至250000元,条件是本人放弃竞标该铺位且原告成功竞标投得该铺位取得五年的经营使用权,并明确在被告姚大平作为中间人参与见证下,确定该款项以竞标前为节点转至被告姚大平个人账号,竞标成功后即由被告姚大平再交付给本人。该款项综合了本人给上手所付的顶手费、装修扩建费、电力增容费及本人另外两卡铺位的承租户转让费等合理收入。而原告顺利投得该铺,与其所述“后来发现该铺存在质量等多种问题”并无关联,原告在此铺经营了多年,对铺位情况完全清楚。另外与最终是否原告签租约也无关联,何况也是原告签订委托书的前提下转给其同乡好友与业主签订租约。被告姚大平作为中间人,又是原告朋友及生意合作伙伴,只是履行职责承诺将款项交付本人。至于原告所述曾报警与本案并无关联。

经审理查明,被告邝劲辉原为xx号铺位的承租人,该铺位共有三卡。2014年8月3日,被告邝劲辉将其中一卡铺位转租给潘某,双方签订铺位合作协议书。2015年5月9日,潘某又将该铺位转租给原告,双方签订铺位合作协议书。

2017年4月,45号铺位到期,业主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按照规定于2017年3月30日组织重新招标,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均参与竞标,由被告邝劲辉中标,后弃标。

2017年7月26日,从化区公安局再次组织竞标,当天原告向被告姚大平两次转账合计250000元。竞标前,原告与两被告见面,关于协商内容,无任何书面凭证佐证,双方表述不一:原告表示当初协商一致,由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均转账250000元给被告姚大平,最后中标并以本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方就把250000元转账给另一方。两被告表示,原告要求被告邝劲辉放弃竞标,并承诺支付250000元给被告邝劲辉作为补偿,该款暂时放在被告姚大平处,待原告中标后由被告姚大平向被告邝劲辉支付。

涉案商铺第二次竞标时,只有原告投标,由原告竞得该商铺,但原告未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签订合同。2017年11月1日,案外人胡某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签订铺位租赁合约书,租期五年。关于最后非原告承租涉案商铺的原因,双方表述不一:原告表示涉案商铺三卡铺位均存在漏水情况,影响经营。中标后其要求维修,但漏水情况仍存在,于是其向业主表示放弃承租的意思。业主表示可以出具委托书,由他人签订合同。故其找到案外人胡某,由胡某与业主签订承租合同。被告邝劲辉表示,中标后原告不想支付250000元,于是才写了委托书让原告的朋友胡某签订承租合同。原告曾承租涉案商铺其中一卡铺位,其十分清楚漏水情况。以存在漏水情况不予签订合同是赖账的借口。

2017年11月28日,原告报警,取得报警回执一份。关于报警事由,双方表述不一:原告表示因与被告姚大平存在纠纷,要求被告姚大平返还550000元,其中的250000元与本案有关,被告姚大平拒绝返还,故其报警。被告姚大平表示,该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原告有报警,但不能确定报警的对象及事由。被告邝劲辉表示,原告与被告姚大平还有其他纠纷,原告报警时被告邝劲辉亦在场,是被告姚大平叫原告报警,但该报警与本案无关。

2018年2月12日,被告姚大平转账250000元给被告邝劲辉。

2019年11月22日,原告起诉被告姚大平,要求被告姚大平返还250000元。同年12月6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2019)粤0117民初533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因竞拍涉案商铺的租约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被告邝劲辉因该口头合同从被告姚大平处取得原告的250000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该款。本案处理的焦点有二:其一为确认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合同是否有效,其二为被告姚大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合谋,双方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被告邝劲辉因该合同取得的250000元应予以返回。

一、原告与被告邝劲辉的合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之规定,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在涉案商铺业主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组织的第二次招标前,双方口头约定不要推高价格,弃标一方可获得250000元补偿,该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二、双方的串通投标行为有损市场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原告与被告邝劲辉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院确认双方订立的口头合同无效。

三、双方合同无效,被告邝劲辉依无效合同取得的250000元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邝劲辉返还25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被告姚大平未实际取得该250000元及其他收益,亦非涉案口头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与被告邝劲辉均确认其仅作为中间角色,现原告要求被告姚大平承担返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邝劲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250000元给原告曾金雄;

二、驳回原告曾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被告邝劲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吕树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