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143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智云点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10号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B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A栋3层301-4F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住所地:千阳县城启文巷68号。
负责人:郑岁强
西安智云点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公司)与被陕西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智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汤旑,锐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的负责人郑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锐捷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0万元;2、依法判令锐捷公司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4737元=(800000元×4.35%÷360天×49天),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8233.33元=(800000元×3.85%÷12月×11月),合计32970.3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锐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锐捷公司中标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负责实施的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2018年11月12日,智云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锐捷公司委托智云公司就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进行安装、调测、数据制作、培训、驻场服务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硬件安装服务、软件安装服务、智慧课堂平台数据制作、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驻场服务。该合同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报酬及支付方式为: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人民币;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项目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业主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甲方的银行收款凭证为准),甲方电汇支付乙方预付款540000元人民币。(2)甲方接到用户终验报告,甲方收到项目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业主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甲方的银行收款凭证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1260000元人民币。该合同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人工服务;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系统达到使用条件后由甲方邀请相关部门共同现场验收;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交付验收。该合同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每迟付款一天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智云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完成了安装、调试、培训、驻场服务等技术服务。该项目于2019年2月通过初次竣工验收,2019年6月通过最终竣工验收。但截至2020年7月,锐捷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款项,尚欠80万元未付,智云公司多次向锐捷公司催要未果。锐捷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智云公司的合法权益,望判如诉请。
锐捷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智云公司仅提供了部分驻场服务,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双方应按照智云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办理结算。2018年11月12日,锐捷公司与智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1)硬件安装服务;(2)软件安装服务;(3)智慧课堂平台的数据制作;(4)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5)驻场服务。其中,(1)至(4)项服务已包含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属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不具备另行单独计价的基础和条件。第二条第2款约定:“技术服务期限:1年”。实际上,智云公司仅提供了30天的驻场服务,并未提供其他合同约定服务,双方应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办理结算。经锐捷公司核算,智云公司提供的30天驻场服务费用为75000元,锐捷公司已支付款项为100万元,超付款项925000元,故锐捷公司并不存在欠付智云公司款项的情形。
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表示: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由其委托宝鸡市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2018年9月28日开标,锐捷公司中标,中标价:5929700元。2018年10月17日锐捷公司分别与项目实施单位千阳县红山中学、千阳县燕伋小学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2019年1月18日通过项目初验,2019年7月10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在千阳县审计局监督下,答辩人委托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17日完成了工程审计,最终结审项目款为561.521万元。截止目前除合同约定的10万元质保金以外,其余款项已支付给锐捷公司,双方建设合同已经履行完成。智云公司与锐捷公司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其不知情,所诉请求与其无任何关系。
锐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智云公司向锐捷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2、本案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由智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12日,锐捷公司与智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智云公司提供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装、调测数据制作、培训、驻场服务等。实际上,智云公司仅提供了30天的驻场服务,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且与合同约定的1年驻场服务期严重不符。2020年6月17日,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审减锐捷公司与第三人合同内驻场服务费40万元。该费用审减系因智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所致,故智云公司应赔偿锐捷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40万元。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智云公司针对锐捷公司的反诉辩称:1、对锐捷公司反诉请求不予认可,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第三人的招标文件规定驻场服务费为免费服务,锐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强行增加有偿服务驻场服务费为40万元,并且第三人与锐捷公司签订的合同,驻场服务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根据招投标法规定,被告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在验收审计过程中将锐捷公司强行增加的有偿驻场服务费40万元予以扣除,与智云公司无关;2、智云公司提供的驻场服务为免费服务,其没有收取锐捷公司任何驻场服务费用;3、关于智云公司的驻场期限,因计算机电脑硬件施工与本案知识产权软件施工同步施工,智云公司于2018年11月进驻施工现场截止2019年11月一直派驻技术工人驻场服务,通过一年的驻场服务已经全部辅导教会了相应学校相应人员对计算机电脑智慧校园软件系统的使用,截止到目前相应的学校使用人没有向原告公司原告知识产权技术人员提出过任何软件使用质量问题、调试问题,智云公司已经圆满完成驻场服务。
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表示:其与锐捷公司的项目建设合同已经履行完成。智云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其并不知情,所诉请求与其无任何关系。其与锐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驻场费一个学校两个人服务一年,实际上是一个人服务了两个学校30天,驻场费一共166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系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锐捷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2018年11月12日,锐捷公司(甲方)委托智云公司(乙方)就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进行安装、调试、数据制作、培训、驻场服务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技术服务报酬,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1、技术服务的目标: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装、调测、数据制作、培训、驻场服务等。2、技术服务内容:(1)硬件安装服务,包括互动系统反馈式多频基站的布线与安装;移动充电柜的安装的布线和安装;(2)软件安装服务,包括智慧课堂平台的安装和调试,教师PC端软件的安装和调测,教师PAD端软件的安装和调测,学生PAD软件的安装和调测,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装和调测;(3)智慧课堂平台的数据制作,包括教室、学生数据制作,教材、版本数据制作,网络IP数据制作;(4)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5)驻场服务,智慧课堂平台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以及对教师的日常培训,协助老师准备电化教材等,确保智慧课堂等产品的常态应用效果。3、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人工服务。二、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2、技术服务期限(驻场服务)1年;3、技术服务进度:无;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参见招标文件;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2年。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项目货款后五个工作日(以业主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甲方银行收款凭证为准),甲方电汇乙方预付款540000元,乙方收到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预付款部分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甲方接到用户终验报告,甲方收到项目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业主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甲方银行收款凭证为准),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1260000元,乙方收到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预付款部分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双方确定以下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人工服务。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系统达到使用条件后由甲方邀请相关部门共同现场验收。4、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交付验收。九、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每迟供货一天付逾期交货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2、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每迟付款一天付逾期交货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双方还对保密责任、技术成果归属、解除合同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同日,针对同一项目双方还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对智云公司向锐捷公司交付教师平板电脑、学生智能终端等七种产品名称和单价进行约定,总金额为1000000元。第六条安装调试约定:本合同设备由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2019年1月18日,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通过初验,2019年2月13日,智云公司收到锐捷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合同价款1000000元。2020年6月17日,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完成了结算审核。2019年7月10日,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庭审中,针对驻场服务费是否应该减扣的问题,锐捷公司提供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因智云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驻场服务,致其40万元驻场服务费被审减。该报告显示:1、送审工程造价6015210元,审定工程造价5615210元,合同内减少驻场服务费400000元。2、锐捷公司与千阳县燕伋小学签订的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合同金额3000000元。设备清单第12项约定,驻场服务费200000元,报价含四名工程师一年工资、五险一金、补助、意外险;锐捷公司与千阳县红山中学签订的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合同金额2929700元。设备清单第12项约定,驻场服务费一年200000元。智云公司提供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证明,因锐捷公司违反招标文件中对于驻场服务为免费的规定,擅自与学校签订400000元驻场服务的合同,致使驻场服务费被审计扣减,与智云公司无关。该文件第六章第二条(一)智慧课堂12显示,厂家需提供一年期限的四名工程师免费驻场服务及培训。
另,根据双方提交的驻场人员签到表显示,智云公司的工作人员姚泽犇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3日在燕伋小学驻场服务,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在红山中学驻场服务。
针对智云公司是否履行了一年驻场服务工作,双方均认可驻场服务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智云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性质,其从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入场工作并进行驻场服务,驻场人员是杜唯豪、姚泽犇。锐捷公司之前从未要求驻场人员签驻场签到表,最后是由于要对驻场费用进行审计,所以才要求智云公司出具的签到表。锐捷公司提供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0日双方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证明智云公司直至2019年10月21才履行驻场服务。智云公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其中一次的驻场服务情况。针对智慧校园项目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的问题,第三人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表示:2019年9月份使用不正常,在2019年年底经过锐捷公司集中培训就能正常使用。
针对智云公司是否履行了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和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的问题,锐捷公司提供了西安嘉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铂菲朗致美分公司等单位的账单付款记录,证明培训工作系其完成。智云公司认为其只负责派人进行技术培训,不负责培训场地的提供,并提供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智慧课堂系统集中培训计划、培训内容PDF幻灯片、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锐捷公司认可智云公司的员工杜唯豪参与培训授课,同时主张除杜唯豪之外,其还聘请了其他老师进行授课,但未提供证据。
针对智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的问题,本院要求锐捷公司提交其公司智慧校园项目的收款账目,但锐捷公司仅提供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致该项目验收后锐捷公司收到项目款时间的事实无法查清。
另,智云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锐捷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为80万元。202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0)陕01知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冻结锐捷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销售合同》约定的智云公司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对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义务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智云公司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义务的关系。二、驻场服务费被扣减的原因,以及智云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三、本案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销售合同》约定的智云公司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对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义务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智云公司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义务的关系。
本院认为,双方《销售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均不相同,系同一项目不同工作性质的两份合同。《销售合同》交付的系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教师平板电脑、学生智能终端等硬件设备。《技术服务合同》交付的系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智慧课堂平台软件、多媒体管理系统软件安装、调试、数据制作等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物理装置的总称,计算机软件系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在建设项目中,对二者均需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但工作内容、方法、付出的劳动和智力难易程度均不相同。从双方两份合同对价款的约定,可以看出《销售合同》中仅是七种硬件产品单价的总和,构成1000000元的合同总价款,《技术服务合同》系提供五项技术服务,构成1800000元的合同总价款,二者价款性质均不同,合同中亦未有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内容有包含关系的约定。故锐捷公司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的(1)至(4)项服务已包含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属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不具备另行单独计价的基础和条件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予采信。
二、驻场服务费被扣减的原因,以及智云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与驻场服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智云公司提供的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条(一)智慧课堂12显示,厂家需提供一年期限的四名工程师免费驻场服务及培训。而锐捷公司与千阳县燕伋小学、千阳县红山中学签订的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合同中,均有驻场服务费一年200000元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锐捷公司提供的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千阳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仅能证明合同内减少驻场服务费400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减少的原因,系因智云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驻场服务造成。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智云公司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智慧课堂系统集中培训计划、培训内容PDF幻灯片、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锐捷公司认可智云公司的员工杜唯豪参与培训授课的陈述,均证明智云公司已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因双方合同中并未对培训场地、被培训人员吃住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锐捷公司仅凭其支付培训场地、被培训人员吃住费用的单据,无法证明智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故锐捷公司认为智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驻场服务费被扣减系因智云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驻场服务,双方均认可的自2018年11月12日开始驻场服务,此时,智云公司已开始派员入场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全部结束。因双方合同对驻场服务人数、价格、如何确认驻场服务工作的完成等内容均无约定,故,结合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初验时间、验收时间、驻场服务的工作性质内容、以及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3日驻场服务签到表,应认定智云公司履行了1年驻场服务义务。
三、本案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智云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千阳县电化教育中心已将除双方合同约定的10万元质保金以外的款项支付给了锐捷公司,锐捷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在接到用户终验报告并收到项目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智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因锐捷公司未按法庭的要求,提供其在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验收后收取项目款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认定,锐捷公司向智云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的时间应为2019年7月15日。故,锐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智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800000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向智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锐捷公司不能证明扣减400000元驻场服务费损失的原因,系智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驻场服务所造成。故锐捷公司要求智云公司赔偿损失400000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陕西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西安智云点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并按8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向智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西安智云点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陕西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0元,保全费4520元,总计16650元由锐捷公司负担(此款智云公司已预交,锐捷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智云公司)。反诉费3650元,由锐捷公司负担(此款锐捷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许 扬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