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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181民初70号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2)皖0181民初70号

原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龙潭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9185A。

法定代表人:赵彤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06911257XP。

法定代表人:黄录茂,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被告(原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外招标墙地砖采购项目,原告依约进行了投标,并按照要求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最终原告未中标。但被告随即以原告与其他公司涉嫌串标为由,扣留了原告支付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而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至今也未书面或口头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串标行为。原告多年来一直找被告协商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能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辩称,收到原告20万元投标保证金属实,当时被告亦收到了原地级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该局要求被告暂扣保证金,等候处理。后原告也一直未主张返还该保证金,才拖到现在。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地级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或合肥市招标局相关文件,故保证金一至未返还原告,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原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外招标门诊综合楼墙、地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予以退还。原告进行了投标,并按照要求于2009年6月19日向被告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开标后,原告未能中标,同年6月26日,原地级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招监函[2009]9号函告被告,称原告及另一家公司涉嫌串标,该局正在调查核实,请被告暂扣原告及另一家公司投标保证金。至今无行政机关对原告及另一家公司串通投标的调查作出结论。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返还该保证金未果,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物品,原告按照被告的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双方构成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退还保证金。虽然招投标管理部门函告被告暂扣原告投标保证金,但在十几年时间内未对原告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作出处理结论,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告暂扣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已无依据,故应予以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2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项化雨

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