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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479号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粤2071民初12479号

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科苑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4792R。

法定代表人:陈伟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东振,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7幢7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17PX5。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告: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009871。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告: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7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JEA4Q。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4号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08498R。

法定代表人:张劲。

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盈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投资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必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符东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盈公司、联发公司、雪松投资公司、雪松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君盈公司、被告联发公司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雪松投资公司对被告君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雪松集团公司对被告联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7日,被告君盈公司向原告发出《中山香蜜山1-5栋及兰溪谷1-2栋项目电子门锁供货及安装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在收取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指定的被告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在定标后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2018年11月10日,原告按上述招投标文件约定向被告联发公司的账户支付了2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1月25日,被告君盈公司通知原告未中标。此后,被告君盈公司、联发公司并未按招投标文件约定向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已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还保证金,但两被告却置之不理,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查,被告君盈公司、联发公司的企业类型均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君盈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雪松投资公司,被告联发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雪松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雪松投资公司应对案涉被告君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雪松集团公司应对案涉被告雪松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君盈公司的股东被告雪松投资公司与被告联发公司的股东均为被告雪松集团公司,被告雪松集团公司为君华集团,四被告为关联企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必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招标文件、付款回单、邮箱信息、报表报价表、经济标投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君盈公司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1.君盈公司并未收到原告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2.原告要求君盈公司与联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君盈公司与联发公司是独立法人经营实体,且与必达公司并无三方协议关于连带责任的承诺,故要求君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君盈公司就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联发公司、雪松投资公司、雪松集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君盈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雪松投资公司。联发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雪松集团公司。雪松投资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雪松集团公司。

2018年11月7日,君盈公司就中山香蜜山1-5栋及兰溪谷1-2栋项目电子门锁供货及安装邀请必达公司投标。招标文件内容有:招标人君盈公司,联系人张强,发标时间2018年11月7日,截标时间2018年11月12日10点前;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领取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招标人交纳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20000元;以上所有费用请投标人直接缴至指定的的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收款单位为联发公司;若投标人在招议期间未出现中途弃标、串标、违标等不良行为,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发生上述事项,则招标人在定标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投标保证金;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半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招标文件还写明了其他招投标相关事项。2018年11月13日,必达公司向联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

必达公司(以下简称必)与张强(以下简称张)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2018年11月10日,必向张发送图片,并称:投标保证金已经转账。张:好的。11月14日,必:投标文件已经寄到你们公司,前台已经签收,麻烦收一下。张:好的。必:开标没,我们入围吗?张:开了,在清标。必:等你们的结果,希望合作。2019年1月25日,必:请问你们的智能锁的标定了没?张:定了,你的价格稍高,未中标。2020年7月23日,必:去年投标中山项目的保证金,我司财务说没有退回公司,麻烦张总协助办理一下。11月16日,必:我们2018年的2万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回?张:填下表,我给你走退款流程。2021年3月2日,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张:中山公司财务换人了,流程停下了,这两天会有新的人到岗,到了会继续审批。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文件系君盈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必达公司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的行为系其向君盈公司发出的要约。必达公司虽未中标,君盈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其本身必须遵守。君盈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已写明,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且在投标过程中无违规情况下无息退还,现必达公司未中标,亦不存在违规情况,君盈公司并未予以无息退还。根据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君盈公司未及时退还保证金,造成必达公司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即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君盈公司辩称其未收到必达公司投标的保证金20000元,答辩中君盈公司未否认其为招标人,虽然招标文件指定联发公司为收款方,但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招标人退回保证金的责任,此外,君盈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辩解,且拒不出庭,应自行承担相应诉讼风险,故对君盈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损失,必达公司主张按2019年3月9日起算退还保证金时间,但该日期并非为定标时间,必达公司亦无法提供定标的具体时间,而招标文件中,投标书对投标人的约束时间为半年,故本院认为该招标最迟应于投标截止之日后180天内(即2019年5月11日前)定标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关于联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虽然联发公司为君盈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及银行账户,但并无证据证实联发公司承诺对君盈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者君盈公司、联发公司存在混同从而否定法人独立人格。故君盈公司主张联发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雪松投资公司、雪松集团公司对本案应付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君盈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雪松投资公司是其唯一股东。雪松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雪松集团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君盈公司与雪松投资公司、雪松投资公司与雪松集团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两两之间财产各自独立、相互分离,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雪松投资公司应对君盈公司、雪松集团公司应对雪松投资公司在本案中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君盈公司、联发公司、雪松投资公司、雪松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判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二判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湖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婉婷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