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5473号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财政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浩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家龙,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社区兴华东路6号冠天楼109号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何富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华,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富成,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沙资产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何富成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沙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宝,被告成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被告何富成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租金316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与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物业租赁委托协议》并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对中山市阜沙中心小学游泳池租赁项目(租赁期为5年)进行挂牌出租。后产权交易中心于2020年6月17日即对该项目进行网上挂牌并公布《项目信息公告表》。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盖有公章的《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项目信息公告表》及其他资料文件。经网络竞价,被告以900200元/年的价格竞得案涉项目,产权交易中心于2020年7月3日向被告出具《中标通知书》,但被告在中标后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将案涉项目重新挂牌出租,后该项目于2020年8月14日被中山市冠康体育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266600元/年的价格竞得。根据案涉项目挂牌的《项目信息公告表》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中第10条约定“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及交易筹划服务费,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重新出租,保证金及己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金低于原租金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现该项目既已重新出租,并且租金低于被告的租金,故其中不足的部分应由被告进行赔偿。原告另认为,被告成远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被告何富成为被告成远公司的投资人,依法应对被告成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成远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成远公司中标后再次核算经营成本后发现项目标泳池的租金过高,根本无法经营。被告成远公司在中标后发现泳池租金过高,无法经营,遂与原告沟通,请求原告重新招标,同时被告成远公司亦表示愿意放弃保证金。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成远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承担其所主张的租金差额赔偿。被告成远公司表示这显失公平,不能接受。二、原告要求被告成远公司支付租金差额无合法合理依据。首先,原告主要依据的是《项目信息公告表》中的条款,但该《项目信息公告表》最后有条款表述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因此,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该《项目信息公告表》亦为原告单方面制作的公告性文件,当中的加重被告成远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未作明示,故对被告成远公司同样没有约束力。最后,《项目信息公告表》属于原告对招标项目的公告介绍文件,为要约邀请,双方并未正式订立相应的合同文件,要约邀请文件不可能对被告成远公司产生约束力。三、被告成远公司在本案应当承担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成远公司因费用成本过高无法与原告最终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责任的认定适用本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过失行为人应当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本案中,原告已没收被告成远公司的保证金,被告成远公司亦曾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因第二次进行委托招标所产生的相应费用,足以弥补原告的全部损失。而原告所主张的租金差额损失对被告成远公司显失公平,严重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综上。故恳请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富成无出庭,亦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阜沙资产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与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物业租赁委托协议》一份,原告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对中山市阜沙中心小学游泳池租赁项目进行挂牌出租。此后,产权交易中心于2020年6月17日即对该项目进行网上挂牌并公布《项目信息公告表》,该《项目信息公告表》显示如下方面的信息:1.上述游泳池租赁项目租金起拍底价为人民币20000元/年,报价幅度为300元,租赁期限为5年。2.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租赁保证金。3.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及交易筹划服务费,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重新出租,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金低于原租金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
被告成远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竞买申请与承诺》、《项目信息公告表》等材料参与案涉项目的投标竞价。经查,被告成远公司出具的上述《竞买申请与承诺》载明被告向产权交易中心声明已了解交易项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盖有被告成远公司公章的《项目信息公告表》则与产权交易中心在网上挂牌并公布《项目信息公告表》内容完全一致。此外,被告成远公司已缴纳保证金1667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成远公司通过竞价,以900200元/年的成交价格赢得上述中山市阜沙中心小学游泳池租赁项目(租赁期为5年)。此后,产权交易中心向被告成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此后,被告成远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遂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告成远公司发出《通知函》一份,通知被告由于其在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取消被告关于案涉项目的承租资格并保留追究被告赔偿责任的权利,案涉出租项目将择期另行出租,且不再接受被告关于该项目的报名竞拍。庭审中,被告成远公司确认上述《中标通知书》、《通知函》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文件均属于要约性质,并不能强迫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履行赔偿责任。
2020年7月30日,原告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关于“中山市阜沙中心小学游泳池租赁项目”申请重新挂牌租赁的函》一份,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就案涉游泳池出租项目进行重新挂牌招标。2020年8月14日,中山市冠康体育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康公司)以266600元/年的成交价格竞得案涉游泳池租赁项目的5年租赁权。此后,原告与冠康公司签订了相应的租赁合同。
另查明,原告认为被告成远公司应按约定自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导致案涉游泳池项目需重新挂牌招标,被告理应按《项目信息公告表》的约定,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3168000元【(900200元-266600元)/年×5年】。被告成远公司对此辩称由于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因此原告并不能依据本约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成远公司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被告成远公司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成远公司另辩称其在中标之后,经评估后发现租赁成本过高,坚持租赁将使其遭受重大亏损,因此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故其请求调低。
此外,被告成远公司是被告何富成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富成作为被告成远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成远公司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成远公司以900200元/年的价格投保竞得中山市阜沙中心小学游泳池租赁项目5年租赁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委托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发布案涉游泳池出租项目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性质,被告成远公司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并实际参与该招标项目竞买的行为,为其向原告发出要约;产权交易中心受原告方委托确定被告成远公司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有效承诺,双方均应受中标通知书的约束,被告成远公司负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义务,且应按《项目信息公告表》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自成交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
另,产权交易中心挂网公开发布的《项目信息公告表》明确载明了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及交易筹划服务费,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重新出租,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金低于原租金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被告成远公司在参与投标竞买时亦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了与上述《项目信息公告表》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其公司公章。本院认为,被告成远公司提交盖有其公司公章的《项目信息公告表》并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参与竞买的行为,应视为其愿意接受《项目信息公告表》所载明条款的约束。此外,被告成远公司盖公章确认的《竞买申请与承诺》明确载明了被告成远公司已了解交易项目委托方(即原告)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本院认为该内容亦足以证明被告成远公司愿意接受《项目信息公告表》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束。因此,被告成远公司在参与竞买之时即已知晓并可预见如其在成交之后拒签租赁合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成远公司未按《项目信息公告表》、《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及要求于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项目信息公告表》的约定取消被告成远公司的承租资格,并要求被告成远公司赔偿其租金差额3168000元【(900200元-266600元)/年×5年】以及被告成远公司逾期赔偿该损失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何富成作为被告成远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成远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其须对被告成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何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租金差额316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1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富成对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2144元,由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何富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何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阮明俞
审判员 黄宏图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明山
周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