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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视野下的政府绿色采购

2020年07月07日 作者:刘畅 李德华 打印 收藏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开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采购绿色化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民法典》合同编视野下,绿色原则覆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环节。通过这些绿色条款的指引,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则与认证主体、采购人、供应商提出展望,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体系。

  为匹配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环境等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而在政府采购中融入绿色原则,是时代背景下对政府采购的全新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梳理和实施效果

  2002年,《政府采购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出台,从法律层面初步对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为政府绿色采购搭建起实施框架,与两份意见相配套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维持着每半年一更新的频率,调整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至此,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施有了具体政策的支撑。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府采购目标。2019年颁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摒弃了延续十余年的产品清单,转而发布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品目清单,而不再对产品的名称、型号作出具体要求。

  据财政部的数据统计,2018年,我国政府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规模均达到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以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环境绩效评估报告(2019版)》显示,我国政府通过采购环境标志产品,2018年全年共减排挥发性有机物52.49万吨、二氧化碳368.05万吨、总磷4574吨,节能179.98亿千瓦时,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效果十分显著。

  政府采购与《民法典》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分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混合合同三类学说。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此处的“合同法”应当作扩大解释,指一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基于《民法典》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合同编显然符合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因此,在未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前,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出于周全,《民法典》也未曾将政府采购合同视为一种有名合同,而是受一般规则的规制。与此相对应,在当前立法尚不完整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民法总则》也无逻辑障碍。

  为纾解与日俱增的环境压力,响应人民群众的环保需求,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引入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然绿色原则作为一项贯穿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需要具体制度规则的包装才能发挥原则的指导作用。因此,除了延续总则部分的规定,《民法典》各分编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中也融入了绿色元素。物权编中,体现在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等方面,侵权责任编更是专章规定了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合同编对政府绿色采购发展的指引

  在政府采购领域,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创新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附随义务部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追根溯源,履行合同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履约的绿色要求对这项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实现具有直接意义。”

  传统的合同附随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保护合同背后蕴含的财产利益之外,合同编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增加了当事人“旧物回收”的义务,试图通过该项义务的设置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响应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的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与其他有名合同一脉相承,其他典型合同的法条规定同样可以对政府采购的规制形成有益借鉴。如买卖合同章规定,当合同未约定合同包装方式或约定不明确且没有通用的方式时,出卖人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因此,采购人也可以将合同条款延伸至产品的包装方式等细节,实现绿色全覆盖。

  政府绿色采购的行业展望

  1.规则与认证主体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立法,但并未细化到绿色采购部分,难达操作指引之效果,体系宏大的《民法典》更无法直接涉及政府绿色采购的具体事项。政府绿色采购可考虑专门立法,对政府绿色采购合同的性质、产品的绿色标准、产品认证机构的准入条件、保障与激励等予以详细规定。

  (2)加强认证机构管理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目前共有21家机构参与相应产品认证,认证机构数量偏少,认证费用较高。身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典》致力于活跃市场经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以局部试点方式先行,逐步向外增加认证机构的数量,以打破认证垄断现象,调动供应商积极性。

  2.采购人

  (1)建立绿色评价指标体系

  动辄几千页的产品清单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品目清单赋予了政府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供应商的选择是订立采购合同的前置程序。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品目清单的操作空间下,根据产品的科技含量、生命周期的评价、绿色供应链的管理、市场的竞争情况等诸多因素构建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动态选择优质的供应商,为合同的绿色履行打下基础。

  (2)细化合同绿色条款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采购人可在采购合同中通过具体条款的约定,落实合同履行的绿色要求。如要求采用降解性能良好的包装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交通运输等。此外,还应通过设置明确的违约条款,加强对供应商的约束,规范履约行为。

  (3)重视产品回收利用

  《民法典》合同编中附随义务的绿色扩展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回应,因此政府采购的绿色原则还应渗透至产品的回收过程。对于废旧电器、纸张等淘汰产品,政府应当规范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将再生利用产品列入采购清单,最大程度发挥产品的剩余价值。如《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

  3.供应商

  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代表,地方政府的采购行为逐渐深入到绿色供应链体系,开始注重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保效益。政府采购方式的转变向企业发出了强有力的信号,嗅觉敏锐的企业意识到绿色供应链的重要性,开始转变经营战略方向。

  在《民法典》合同编的指引下,政府采购的绿色原则从合同订立前的供应商选择、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的过程中全方位展开。与此相对应,除了紧抓终端产品的质量,供应商还应当通过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深入原料获取、加工生产、仓储运输、回收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倒逼行业转型升级。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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