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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采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2019年12月19日 作者:杨锡才 打印 收藏

     今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食堂组织通过专门网络销售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包括贫困地区农产品等。
      最近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过程中,也常常遇到一些采购人咨询食堂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问题。有的监管部门在检查报告书中指出,单位食堂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对单位食堂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在工作过程中无法漠视回避,为此笔者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谈点一管之见,供政府采购监管同仁讨论或参考。

一、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界定单位食堂的采购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看:一看采购主体是否是行政事业单位;二看运用的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三看采购对象是否属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行为。
二、单位食堂现行管理的主要模式
      目前,单位食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从采购主体看:一是采购人非独立食堂。采购人有工勤人员(包括部分外聘临时人员)、以行政事业单位单独分设食堂账户(账户名称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核算、由单位内设部门统一管理、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对外采购活动;二是相对独立的单位食堂。采购人成立单位食堂(账户名称为单位食堂),以单位食堂名义对外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托管食堂。采购人将单位食堂对外进行整体托管,将食堂托管作为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一供应商委托代为管理单位内部食堂,托管费用由伙食费、食堂工作人员工资、餐饮管理服务费、税费等组成,由第三方会同采购人有关部门对食堂进行统一管理。(二)从资金构成看:一是采购人部门预算编制中包括伙食费部分,如少数民族学校、党校;二是单位职工或学生学员缴纳的伙食费;三是食堂售卖饭菜收入开支后的结余部分。(三)从采购对象看:一是食堂食材配送;二是食堂及人员服务外包。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管理
     (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使用包括部门预算伙食费等财政性资金,对外开展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包括蔬菜配送、食堂及人员服务外包,有关收支纳入采购人部门预算单位统一核算,这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程序。(二)实施专项平台采购程序。属于采购人食堂(不论是否独立、有无账户)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范围的,通过供销合作总社建设的运营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实现。网络销售平台实行“零收费”。除按商业原则由平台代收的通道费、第三方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平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不向预算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符合电商交易特点的原则,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三)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定进行采购。采购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内部设立食堂机构,设有单独的收支账户进行核算。采购主体为单位食堂,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范畴,资金来源主要是学生或者员工的食堂购买饭菜销售收入,有的属于个人缴费性质,有的属于单位补助(资金运动到食堂也就不再属于财政性资金)性质,从购买主体和财政性资金来看,都不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情形,因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将食堂对外整体外包招标实际是收入管理行为。采购行为是费用支出的延伸管理,采购人将食堂整体外包,有偿转让食堂经营权,应该产生一定的收入或者抵扣一定费用,从本质上讲不属于采购支出行为,实际是一种通过招投标进行招租防止收入流失的资产管理、收入管理行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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