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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种办法对围标串标说“不”

2019年11月05日 作者:王健民 打印 收藏

围标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通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相互串通,以此排挤竞争对手,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法律法规,背离了招投标宗旨,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其花样翻新的表现,将招标投标演变成了“走过场”,在本行业内滋生出了“恶币驱逐良币”的恶行,下大力气整治此类问题,势在必行。本文谈一下围标串标成因、特征危害及预防措施,供参考借鉴。

围标串标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

围标串标背后是参与活动的“三方主体”受利益驱动采取的不正当行为。对投标人来说,通过围标串标可获得比正常投标更大的利润,即使预付一些“公关费”也非常划算,因此,他们百般“讨好”招标人,设法“打通”关节,掌握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私下与投标人串通,通过约定一些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商定投标报价等,私下约定意向中标人;还通过借用一些资质,集中在某一区间内报价或呈规律性报价,或者私下约定一部分投标人相互拉低或抬高报价,提高“意向人”投标报价在评分中的权重,从而控制评标基准价,提高中标概率。对招标人来说,他们非常希望与合作过的投标人建立联系,彼此了解,在熟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事”会好办一些,因此,容易对“特定”投标人产生倾向性,对围标串标视而不见。对代理机构来说,如果能使招标方“意中人”顺利中标,就能够奠定长期合作的基础,进而承揽更多的业务,因此,代理机构就尽量满足招标人需求,如果招标人再以特定方式向其“授意”,便会努力完成“任务”。因此,“三方主体”为了各自既得利益达成了默契,为围标串标开了“绿灯”。

2.中介不“中”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中枢”,一边联系招标人,一边联系投标人,评标期间还能够接触评标专家,作用非常大,因此,代理机构只有独立才能公平公正完成招标任务。然而,代理机构取得更高收益的前提是承揽到更多的业务,因此,始终对招标人存在依附性,很容易迁就其过分要求。另外,如促成“意向人”中标,代理机构还能从中标人处再得到一些好处,因此,受利益驱动,很容易出现中介不中现象,为围标串标行了方便之门。

3.招标不严谨

招标的科学性、严谨性不足,人为因素过大以及投标成本过高等因素给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些条款设置的不严谨,给量身定制预留了空间。如:在认定同类业绩的得分上就有很大弹性,有的仅要求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有的要求带上原件,上述条款只涉及得分高低,并非废标条款,即便投标人在提供的材料上做了“手脚”,也不影响投标,因此,对谋划周全的围标串标行为,评委会虽有觉察,也无可奈何;二是评标时监督人员只注重程序是否合规,不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对潜在问题不予追究,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围标串标形不成震慑;三是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随意性大,条款设置不合理,尤其是商务标评分办法设置的不科学,给了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可乘之机。如:个别盖章遗漏,签名位置不当,评标时可以通过澄清继续参与,也可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定其废标,如此模棱两可,势必漏洞百出。

4.认定查处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11种情形属于或视同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投标人私下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投标人之间约定一些投标人放弃中标由“意向人”中标等;二是属于犯低级错误类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三是通过集中报价谋取中标的围标行为,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

这三种类型中的第二种最容易认定,因为犯得是低级错误,发生的概率比较低;第一种类型属于私下行为,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相应的线索也很难发现;第三类是可以通过技术分析进行初步判定的,其难点是规律性差异如何界定,即使界定了规律性差异标准、框定了范围,可能会误伤报价相近但实际没有参与的围标串标者。所以,技术分析只能怀疑不能认定,需要通过调查第一类型的行为取得可靠证据方可认定,但对第一种类型的调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手段,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

公示案例显示,真正因围标串标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一些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最终往往都不了了之。由于围标串标认定和查处比较困难,助长了此种行为滋生蔓延。随着市场效应的带动,使围标串标成为了招投标市场的“潜规则”,严重影响着“圈子”内每一个企业,一些投标人见有利可图且为之付出的代价又比较小,便会群起而效仿之;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资质延续、人员工资和企业的发展,不得不违心违法,极不情愿地融入到这种“潜规则”之中。久而久之,围标串标的不良企业在业内大行其“道”,良心企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和吞噬,最终形成了“良币驱逐劣币”的恶性后果。

围标串标特征危害

围标串标的主要特征:一是投标家数较少,通常仅能达到投标最低要求的数额,或者,看似家数较多其实际“操纵人”仅有几个;二是投标平均报价较高,如果已确定了投标限价,平均投标价往往接近于最高限价,且各投标商的报价比较接近,从报价上不能显示出明显的竞争性;三是从投标文件内容或制作质量上存在着差别,能够明显感觉到只有一家有优势。

围标串标的危害:一是弄虚作假,破坏招标投标工作环境,违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使招标人很难既择优选定中标方又节约了资金,使招标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围标串标中存在非正常开支,如:请客、送礼,陪标补偿等,这些额外成本必然要加到中标成交价中,因此,实际成交价将会高出正常成交价,且这些额外成本对项目本身没有任何贡献,由此,容易引发后期质量安全隐患。

围标串标解决办法

1.规范“三方主体”行为

围标串标形式多样,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当务之急是从招标投标“三方主体”入手,制定行为准则。一是规范招标方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把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表现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将项目委托给能力强、信誉好的代理公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终身制考评,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一查到底,防止招标方主观臆断;二是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投标人进行分析研判,查出围标串标行为,记入“黑名单”,列入“不诚信”记录,清理出投标市场;三是加强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强化招标质量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把围标串标发生次数纳入考核评价之中,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促使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重视职业操守。

2.优化招投标流程

从招投标过程看,掌握企业报名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人员非常关键,其素质的高低与围标串标行为有着紧密联系,因此,他们往往是众矢之的。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最好办法就是优化招投标流程,防止少数人掌握报名信息,并被别人用心者利用。防范措施:首先,实行网上报名。随着“电子化”招投标推广应用,多数地方已在“网上”操作,增加了保密性,对防止围标串标大有益处。其次,保证金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通常情况下,报了名企业不一定投标,缴了保证金的企业应该会参与,因此,有一定“想法”的企业把目光都“盯”上了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往往是开标前1天,超期无效,虽只有1天时间(如遇双休日为3天),但对于别有用心的企业来说却有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目前,很多地方实行的都是监管部门、银行及软件公司联合开发的招投标系统。每个招标项目会自动生成一个虚拟账号,到开标时自动解密,开标前只有银行、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三方密钥共同启用才能打开账户获取保证金到账信息,他们既有可能被企业同时买通,也有可能迫于领导的压力而放弃原则。对于银行来说,电子转账速度已大幅提升,同行转账基本能作到实时到账,最长也超不过半天,不会影响正常开标。如果上午9:00时开标,要求投标保证金11:00时前到账,企业通常会直接汇款到其基本账户同一家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基本可以作到实时到账,如果是跨行转账,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半日或1日汇出并按规定到账者有效。如将投标保证金实行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完全可以消除泄密风险,对有效防范围标串标大有裨益。

3.调整基准价算法

围标串标的重要方法是通过借用很多企业的资质,集中在某个区间报价,通过抬高或拉低报价控制评标基准价。其显著特点就是报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差异,掌握了这个规律,就要想办法减少集中报价的权重,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来有效避免。

4.采取匿名化评标

匿名化评标是依托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对投标人由系统后台编码,使评委不知道代码所对应的具体企业,从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防止投标企业之间的合谋串通。匿名化评审后,再公开相应的评比结果与所代表的投标人,这样可以消除和减少投标企业做手脚的空间,使招标过程更加科学。

综上所述,围标串标之“顽症”仍在“蔓延”,设法消除其危害,铲除其生存空间迫在眉睫。业界只要并肩携手采取零容忍态度抵制围标串标,招投标行业定能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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