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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须注意的事项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陈海楠 打印 收藏

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该模式采用集中管理,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1]等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根据相关统计,工程总承包已成为美国工程建设市场最重要的工程建设模式[2]。工程总承包引入国内后,在石化、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领域应用较多,在房建工程中运用较少[3]。为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部委相继颁布一系列相关文件,加快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2016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提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二十条意见;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内多地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有27个省份总计出台了41份有关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政策文件,2018年度新增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共计22件[4]。本文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部分地区相关政策,对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中应注意事项做如下总结及分析。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主体的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包含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承包内容,建市[2016]93号文发布前,总承包招标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资质,而独立投标人往往无法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因此,早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须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本质还是由不同单位组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进行较多沟通协调工作,且设计和施工由不同单位承担,难免出现扯皮等问题,对项目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建市[2016]93号文发布后,提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不再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福建、浙江、上海、山东、广西等地相继发文,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可为设计或施工单位。

同时,建市[2016]93号文对工程总承包分包问题也做出规定,不仅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而且规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同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赋予工程总承包企业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无需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2.前期参与咨询工作单位是否可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的问题

前期参与咨询工作包括可研编制、勘察、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单位。目前不同地区政策存在分歧,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福建、江苏、湖南、浙江、吉林等省份对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持支持态度,而广西、上海等地不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在实操过程中,曾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参与前期可研报告编制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5]。前期参与咨询工作单位能否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争议点在于是否影响招投标的公平与公正性,在此前规定中,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三十五条做出类似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9]308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此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正式发布。

笔者认为:单从某单位前期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咨询就认定其参与投标会影响项目公平公正似有不妥,若一刀切不允许前期参与咨询工作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反而剥夺其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在无明确规定前,建议参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允许前期参与咨询工作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同时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可考虑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将前期已完成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投标人,并给予充足的投标文件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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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目前,国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在实操过程中,如何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控:

1.合同形式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从设计阶段即介入项目,负责项目全过程建设,与传统承包方式相比,承包人把控项目造价的主动性大大增强,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人对控制项目投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为自身利益虚增工程量的情况,对于项目投资控制极为不利。目前,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均发文明确当地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或“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签订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或变更价款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格。针对可研批复后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福建省还提出预算后审方式确定合同金额,即将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确定后的预算造价作为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控制项目投资。

2.合同风险分配

合同条款编制时,应合理分配合同风险,遵守效率和公平原则,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1)谁能最有效的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则应由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2)谁控制相关风险成本最低,则应由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江苏、上海等地对合同风险分配做出规定: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一)招标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除上述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实操过程中,可参照以上内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3.合同付款方式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不但包括施工相关费用,还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费用。在合同条款编制时须分别作出约定。在许多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费用是单独支付的,在实操过程中,以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例,可约定:①初步设计批复后,支付至设计费的﹡%;②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至设计费的﹡%;③预算通过审核后,支付至设计费的﹡%;④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设计费。工程进度款支付可分为按时间计量支付和按进度支付。按时间计量支付,对承包人较为有利,但发包人审核工作量大。按进度支付,发包人工作量较小,但承包人资金压力较大。工期短、投资小的项目可优先考虑按进度支付,工期长、投资大的项目可优先考虑按时间计量支付。在实操过程中,以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例,可约定:(1)按时间计量支付:①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支付;②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建安工程预算价款的﹡%;③结算经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定建安工程款的﹡%;④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2)按进度支付:①完成总投资的﹡%支付合同总价的﹡%;②竣工验收后支付至﹡%;③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④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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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及投标人最关注的内容,也是投标人提问或异议的重点。在编制评标办法时,应避免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目前,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实操过程中,可从资信业绩(商务)、技术、价格三方面入手,编制评标办法。

1.资信业绩(商务)评分

资信业绩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包含业绩、资质、资信、项目团队、获奖情况等。资信业绩评分,有利于择优筛选投标人,但因不同投标人间资信业绩差异较大,且可设置评分内容较多,若把握不当,容易引起投标人质疑。目前,对于资信业绩评分办法,建市[2016]93号文仅提及“工程业绩”,各地对资信业绩评分如何设置尚未达成一致标准,且差异较大。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8]808号)中将设计和施工人员任职资格、专业配置、业绩等并入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评审,不单独设置资信业绩评分内容;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中仅允许设置工程业绩(包含投标人、项目经理业绩)作为加分项;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闽建筑函[2019]34号)中可设置工程业绩(包含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获奖业绩)、企业资质、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信用评价等资信业绩评分内容。笔者认为:鉴于资信业绩评分条款设置未形成统一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当地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设置资信业绩评分内容,做到既合法合规,又能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2.技术部分评分

技术部分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设计及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可从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评审。承包人建议书评审可借鉴传统设计项目评审内容,根据项目不同发包阶段作出调整。可研批复及方案设计后发包项目,可侧重评审设计方案内容,可从总平面布局、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造型、设计深度等方面设置评分项;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项目,可侧重于对初步设计方案优化评审,从设计优化方案、设备配置优化方案、执行设计标准等方面设置评分项。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可引入装配式建筑设计、BIM技术应用等评审内容。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条款编制时,在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增加设计管理及设备采购管理方案评审内容。同时,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可引入装配式建筑管理方案、BIM技术应用、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等评审内容。在实操过程中,为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可将技术部分评审设置为暗标,且评审条款内容描述明确,将主观评审内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价格评分

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文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评标时必须考核的内容。就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发包时只提供项目功能需求等,无详细工程量清单,需投标人根据有限的资料进行报价,这对投标人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等综合能力要求较高,而国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尚处于起步阶段,投标人(设计或施工单位)还处于转型中,要求其直接报价,难度高,且承担风险过大,现阶段常采用下浮率报价形式,并结合限额设计、预算审核等手段控制项目造价。下浮率报价评分条款通常由基准价和报价分计算方法组成。基准价计算方法可考虑最大下浮率、下浮率均值等。报价分计算方法可根据投标报价偏离基准价幅度进行适当扣分。在实操过程中,以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例,可约定:基准价F基准=1-K(K为在下浮率取值范围内的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报价分=报价满分值-∣(1—投标人报价下浮率)-F基准∣/F基准×Q×100(Q为扣分系数,可根据(1-投标人报价下浮率)与基准价之间偏差进行设定)。

结语

本文结合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经验及部分地区相关政策,对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招标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本文的相关内容为笔者个人看法,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指正。

(作者单位: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飞.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管理研究[D].成都:西华大学,2018.

[2]郭刚.工程总承包政策有变设计企业如何应对[J].中国勘察设计,2019(6):52—55.

[3]冯艳玲.建筑工业化项目一体化招投标模式的探索与应用[J].城市住宅,2018(4):62—66.

[4]韩如波.2018年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观察(上)[J].建筑,2019(5):32—39.

[5]李金升.提供可研报告编制服务的单位可否参EPC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以某县城镇供水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案为例[J].招标与投标,2018(11):10—15.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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