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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异议问题处理

2020年06月04日 作者:井元晖 打印 收藏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试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一些法规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制度安排,不断增加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对于因所处地区、行业以及招标采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理解上有差异的规定,为了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国家相关部门又起草法规的释义,让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即便有这么多的法规和释义,还是不足以完全清晰指导在招投标实践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在招投标活动中,时不时有一些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异议。有的异议问题可以用法规明确的条款去答复,有些异议看似雷同,实际上小同大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

  案例一在某三坐标测量机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重要项要求如下而引发的异议问题:

  1.要求三坐标测量机采用精密的三角梁。三角梁相比矩形梁和横梁,是特定投标人专利技术,这个专利技术并不影响测量能力。好比买车,发动机是直缸,V缸或水平对置只是不同厂家设计理念不同,应对汽车的性能进行技术要求,如功率,排量,扭矩,加速能力,最高车速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应当按法规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应该对三坐标测量能力进行要求,如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等。

  2.要求三坐标测量机测量范围X≥ 21000 mm Y(单臂)≥1600 mm Y(双臂)≥3000 mm Z≥2500 mm。和招标人确认后,要求的测量范围远远大于实际测量的工件尺寸,并导致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产品能满足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应当按法规修改招标文件,按实际需求设定测量范围。

  3.要求如果投标方提供柔性支撑系统为气浮式,必须为原装进口产品,所提供的铸铁平板要满足气浮式柔性系统使用。此条款限定了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法规修改招标文件,去除原产地限制要求。

  4.要求如果投标方提供机械式支撑系统,结构应为三维支板及孔型材立柱。要求柔性化,采用高精度模块组成,组件可以重复拆卸装及组合,每套零部件的支撑立柱(等高立柱)不得互换,所有工件具有独立立柱,所有型材及基板满足后期车型切换及改造。此项技术要求虽然不违反法规要求,但自相矛盾描述不清,该条款要求柔性化,柔性机械支撑系统本身所有部件都可重复拆卸组合。而后面的要求(支撑立柱不得互换,所有工件具有独立立柱)指的是专用夹具,与柔性化要求不符,会让提供机械式支撑系统的潜在投标人不知道如何去做方案,投标人自己计算的独立立柱数量不满足要求会为否决投标埋下隐患。所以需要更改此项技术文件要求,对机械式支撑系统柔性程度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如写清楚独立立柱总数量,机械式支撑系统的柔性化即能在三维支板上任意位置进行组合、搭接即可,让投标人清楚招标技术要求。

  5.要求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所有货物(包括设备本体、测座、测针和软件)必须来自同一制造厂商。此条款要求设备的整体性,看似要求合理,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后也属于变相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有些潜在投标人所提供设备配备测量行业龙头公司生产的测针,从测量机性能看,最终都满足测量参数和指标要求。本项目如上要求,导致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产品能满足要求,实质上有倾向性。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法规修改招标文件,对此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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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在某底盘测功机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重要项要求如下而引发的异议问题:

  1.要求底盘测功机型式:双鼓面双电机,具有差速功能,可实现两个转毂。不同速度和力的控制。要求电机与鼓面直连。目前重型底盘测功机电机与转鼓的连接方式有两种:①电机直接与转鼓连接的结构,简称“电机与鼓面直连”。②电机轴通过联轴器与转鼓连接的结构。针对此条款要求,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电机与转鼓连接方式,是各个供应商自己的技术细节,其并不影响用户的使用。标书中不应该用某一个部件或设计方式作为排除其它竞争对手的“条款”。比对本文案例一第1条要求三坐标测量机采用精密的三角梁,是不是同样的异议问题和解决方案呢?事实上是不一样的。经于招标人确认,目前电机与鼓面直连主要应用于轮边力大于等于78000N的底盘测功机系统上。电机轴与鼓面轴之间采用联轴器结构时,其缺点是电机与鼓面之间传递效率低,传动的误差大。电机与鼓面直连不是某特定投标人专利技术,厂家只要保证电机轴与鼓面轴的同轴度就可以实现,本项目可以保证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此技术要求条款是合理的。

  2.要求底盘测功机供应商需适应整车试验室现状,地坑尺寸宽度应在8m范围内,底盘测功机检修口应在环境仓内,底盘测功机安装完毕要求检修通道不小500mm。针对此条款要求,有潜在投标人提出,其所投底盘测功机安装需要的地坑尺寸宽度为9m,根据到招标人现场的考察,现场有充足的空间将现有地坑尺寸扩大1m,以便安装设备。招标技术重要条款将地坑尺寸限定在8m以内,明显具有排他性,申请删除“地坑尺寸宽度应在8m范围内”的不合理要求。比对本文案例一第2条要求三坐标测量机测量范围不符合实际需求,是不是同样的异议问题和解决方案呢?事实上是不一样的。经于招标人确认,本次属于更新改造项目,现场建筑与安装条件无法改变,为了满足设备间和人员控制间的布局要求,地坑宽度最大只能达到8米,所以此要求符合实际需求,本项目可以保证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此技术要求条款是合理的。

  3.要求根据EN13849—1、EN62061和中国安全法规GB/T 16855要求,底盘测功机需提供如下操作模式,可使用钥匙开关选择:牵引力标定、底盘测功机诊断、车辆安装、车辆测试。根据不同的操作阶段来手动切换模式,以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并提供安全控制器回路的对应传感器及逻辑控制图。针对此条款要求,有潜在投标人提出,在法规EN13849—1、EN62061原文中,对手动切换模式的选择开关是定义为钥匙开关或口令,而以上描述中删除了原法规中的“或口令”的描述文字,从而是设备的要求指向某特定厂家,明显具有排他性,请更改为“可使用钥匙开关或口令选择”。经招标人确认回复,技术条款中未禁止“口令选择”的操作模式。比对本文案例一第4条要求,同属于描述不清。笔者认为,法规用词斟酌讲究非常严谨。技术文件需要引用法规要求的,一定要引用法规原文进行描述,防止引起不必要的异议。

  4.要求符合EN62061安全标准要求的 SIL2(安全完整性等级)安全控制器硬件,用来监控底盘测功机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在监测到任何安全问题会向操作者提供相关信息,并自动控制转鼓不运行。有潜在投标人提出,对于各底盘测功供应商,各家都采用不同的控制技术和控制器,以实现设备的各项功能。以上描述中“符合EN62061 安全标准要求的SIL2(安全完整性等级)安全控制器硬件”的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比对本文案例一第5条要求,是不是同样的异议问题和解决方案呢?事实上是一样的。经于招标人确认还存在其它安全标准要求,如上要求会导致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产品能满足要求,实质上排斥潜在投标人。技术要求更改为符合EN62061或等同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中的 SIL2(安全完整性等级)安全控制器硬件,用来监控底盘测功机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在监测到任何安全问题会向操作者提供相关信息,并自动控制转鼓不运行。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和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纠正招标人直接限制、排斥或实质上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推动国家在招投标领域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优势是对招标商务要求和法律法规把握较好,缺少专业的技术知识去审核技术要求中的倾向性条款。这需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学习和积累专业技术知识,在收到潜在投标人的技术异议问题后,能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公正处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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