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叫停中小企业认定“双保险” 呼吁公告企业自证文件

2020年06月04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某学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外墙真石漆和外墙装饰铝单板,要求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提供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

  实践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那么,在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一些地方再行要求提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妥当呢?

  自证缺乏可信度,“双保险”大行其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如果能证明自己是中小企业,就可以获得价格扣除,增加自己在竞争中的胜算。这样的政策优惠,自然受到中小企业的追捧。

  但是,这样的便利举措却也在实践中引来了不少尴尬。面对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该如何认定该声明函的真伪?供应商一己之言是否可信呢?

  有业内人士形容此种做法就好比犯罪嫌疑人自证清白,说自己无罪,毫无采信度。

  目前我国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很可能让一些企业铤而走险,冒充中小企业谋取中标或成交。

  基于这种担心,不少地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供应商既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又需得到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的认可,由这些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了配合中小企业的这种需求,不少地方专门开通了这种服务。

  如,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中小企业认定”,点击“深圳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办理。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申报企业开展划型认定。

  如此“双保险”之下,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认定的可信度。但是,此时问题又来了,“双保险”的做法可行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吗?

  优化营商环境,诚信体系建设提上日程

  从制度规定上来说,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台时,相关部门在解读该办法时,就明确表示中小企业对自我声明的做法负责,并未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渠道。并且《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可见,从制度规定上来说,应叫停这种中小企业“双保险”的证明方式。

  财库[2019]38号文出台后,不少中小企业认定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叫停了相关认定工作。如山东省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文件曾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工作的通知》( 聊民经发[2018]27号 ),明确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关于划型认定的需要,可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确需聊城市局认定的,可以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划型认定服务窗口办理。2019年7月31日,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小企业在参加招投标、争取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申请驰名商标、获取资质资格等事项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可采取自我声明类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予以自行证明类型。企业对自行声明类型的准确性和证明类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聊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原聊民经发[2018]27号文件自动废止。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已经渐渐退出相关认定工作。那么,在“双保险”的做法不提倡的情况下,如何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呢?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汪涛表示,如果真正出现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情况,目前来看没有什么措施给采购人、守信供应商的损失背书。比较常规的做法是认定时更加审慎,比如要求提供声明函的时候,要求企业提供人数、资产负债表等,结合相关标准对应确定。此外,中小企业中标的,应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布,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来防范这种情况发生。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供应商的“一家之言”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多几双眼睛监督,其真实性就多一份保障。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应在中标公告中加入中小企业认定结果相关内容,以使其他供应商对此形成有效监督。

  汪涛坦言,目前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能采取的措施基本都是事后预防,这对采购人的经济效益和时间成本都会带来影响。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这种做法也是大势所趋,只能寄希望于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真正建立起来,用信用来对其进行约束。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在谈及这个问题时表示,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