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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简称本项目)共划分9个标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总投资概算约为422亿元,计划工期为1080日历天。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各投标人均可对本招标项目中的2个标段进行投标,且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同时成为2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中标资格的授予将尊重该投标人承诺的中标标段优先选择原则。同时,该投标人须自动放弃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在定标环节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剩余标段的中标人。
根据本项目标段中标结果公告,标段2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放弃该标段中标资格后,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也放弃中标资格。最终,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作为该标段中标人,中标价为2 587 621 648.66元。
中标价约25.8亿元的大项目竟被两家央企接连弃标,背后究竟隐藏什么玄机?针对该问题,《中国招标》记者专访了业内专家。
中招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程建宁
除标段2外,本项目标段4也出现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该标段中标资格而选择其他标段的情形。由此可见,中标候选人自主选择中标标段,属于按照招标文件既定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正常情况。
经查阅本项目其余8个标段的中标情况,未再发现主动放弃中标的现象。据此判定,本项目并未出现数十亿元大标普遍弃标的现象,此次弃标事件属于个案。基于上述公开信息,笔者认为标段2中标候选人弃标原因可能包括以下3点:
中标价格接近企业成本临界值
标段2合同估算价为28亿元,3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均在25.8亿元左右,相差细微,基本可排除低于成本报价、通过协议弃标获取超额利润等情形。但本项目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方法,价格竞争尤为充分,中标价格可能已接近企业成本临界值。第二中标候选人经综合研判,认为该项目盈利空间有限且风险较大,权衡利弊后最终选择弃标。
资金使用成本压力较大
本项目合同金额大,施工周期长达近3年,时间跨度较长。项目实施期间,若出现长时间垫资施工,或工程款结算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将给施工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成本压力,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进而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国家对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大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简称802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释放出国家加大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力度的信号。其中,802号令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款项支付时限、支付时点等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以往部分大型企业层层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分包单位工程款的传统“套路”行不通,因此大型国有企业在承接项目时,也会对项目全周期各类风险进行更为审慎的评估。
中招智库专家、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执行院长朱振
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弃标的现象,在近年来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实践中较为少见。剔除违法违规等成因外,笔者认为该现象的产生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原因:
第一或第二中标候选人实施多投单中策略,引发中标资格放弃行为
本次施工招标项目共划分为9个标段,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投标人均可对其中2个标段进行投标,且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同时成为2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中标资格的授予将尊重该投标人承诺的中标标段优先选择原则。在此规则下,部分中标候选人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优先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标段,进而主动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由此出现了某一个标段第一或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配置受限,致使第一或第二中标候选人被动放弃中标资格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合同金额大、施工工艺复杂,对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而部分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其内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储备量相对不足,通常仅能调配1名满足条件的人选。为保障优先中标的标段顺利推进,相关投标人只能被迫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
公示期间,部分第一或第二中标候选人因项目负责人存在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且招标人不予接受,最终被迫放弃中标资格
实践中,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对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要求较高,部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因年龄偏大等因素,可能存在身体不适等客观情况,导致中标后无法正常履职;而招标人出于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考量,明确不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在此情形下,中标候选人只能无奈放弃中标资格。
综上所述,当工程建设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划分多个标段进行招标时,应审慎考量以下3个方面问题:
其一,标段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同一施工项目的标段划分,应立足于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在便于质量管控、保障施工效率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并非标段数量越多越好。
其二,兼投不兼中规则下的优先选择权问题。实践中,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可采用两种中标确定方式,一是由中标候选人自主优先选择标段,二是按标段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同一项目多标段招标时,科学制定中标候选人选定规则至关重要。
其三,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设置的科学性问题。实践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往往设置较高标准,但投标人能够提供的、无在建项目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数量普遍较少,通常仅能满足单个标段需求,这也成为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中标资格的重要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