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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背靠背”条款 中小民企依法“硬气”回款

夏建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与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关。该典型案例一经发布,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因工程项目需求,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电缆公司根据某建设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交付相应货物,结算方式为供货完成并办理结算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所有货款支付须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此后,双方陆续签订了总值207万余元的采购订单,某电缆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0万余元,剩余货款157万余元未支付。某电缆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某建设公司答辩称,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须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工程虽已交付,但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收到,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据此对某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某建设公司是一家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为主要业务的国有大型企业,某电缆公司是一家以专业生产高低压电力电缆等系列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中型民营企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缆公司货款1 573 544.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解读

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民营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大型企业在缔约时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中小民营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往往被迫接受“背靠背”条款。该类条款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该“背靠背”条款案例,对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何典型意义?《中国招标》记者联系到多位业界专家,对该案例进行权威解读。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锟: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付款方以其获得第三方款项作为支付下游款项前提的条款。“背靠背”条款中涉及三方主体,一是付款方,二是收款方,三是对付款方负有债务的第三方。从“背靠背”条款的内容看,其对付款方来说是明显利好的条款,而对收款方来说则是明显不利的条款。这一条款实质上帮助了付款方转移商业风险,即付款方将从第三方处无法收款的商业风险转移给了收款方,只要收不到第三方的款项,付款方也就不用履行对收款方的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失效)及《民法典》都明确了合同领域的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单纯从“背靠背”条款的订立来看,并非一概禁止。因为对交易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是博弈得到的结果,收款方在承担了付款方转移的不利商业风险的同时,从商业理性来看,必然也会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条款从付款方那里获得额外的利益作为对价。但是,这一博弈的存在也有前提,就是作为交易双方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应当力量基本均衡,如果力量严重失衡,如付款方对市场或资源具有较强的控制地位,或因经济体量大、资金充沛而拥有较强话语权,那么收款方可能因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不附带任何条件或对价的“背靠背”条款。这一情况真实地发生在我国很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因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从而不得不接受大型企业的“背靠背”条款。这种情况的发生,恰恰说明此时“背靠背”条款的签订,已经脱离了民法领域最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则。接受这一条款的中小企业可能因此直接面临现金流危机: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本就脆弱,若账期被大型企业无限延长,则会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或员工工资,甚至被迫借贷以承担高额资金成本,最终破产。

为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我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但是,当时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未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直接明确的认定,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中小企业在意思自由受到限制时给予其更多保护,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就“背靠背”条款的诉讼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明确指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11号文实则明确了2020年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的规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了前述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而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该案例的由来与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该典型案例,进一步向全社会公示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突出了该行政法规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3月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可见,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明文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列入了禁止范围,相比2020年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更便于准确适用。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

一直以来,“背靠背”条款导致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长期拖欠是一个“顽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在于过去法律规定不明确。正如该案例所示,大型国企以“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为由抗辩,且过去不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在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中小民营企业深受其害。为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批复。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继施行,这就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第一次作出明令禁止的规定,解开了困扰中小民营企业的“债务链枷锁”。

该案判决判得好!对于那些至今“执迷不悟”的大型国企有诸多警示作用:一是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已提升到与国企平等,国企不能再“高人一等”。二是法律同等保护民营企业,特别建立了专门为民营企业维权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可提供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为民营企业构筑了前所未有的一套账款追偿保障体系,从账款支付的刚性约束到争议解决的司法保障均涵盖其中。《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同时要求法院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提供了民营企业追偿账款的司法保障。四是明确设置了对大型企业的“双罚制”,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三条,对大型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拒绝或拖延支付中小民营企业账款的,既要纠正违约行为,又要追究责任人责任。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市场规则,拖欠账款将从“潜规则”变为“高风险”行为,推动对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从“人情博弈”回归“契约精神”,民营企业不必再为维持与政府或者大客户的关系而容忍拖欠,避免因此影响自身发展。

北京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系副教授康飞:

“背靠背”支付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配条款,从正常的商业逻辑来看,其分配的是上游客户延期付款的风险。因为市场议价能力的不足,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订单通常不得不接受这类“不合理”的付款安排。同时,基于商业合作关系长期性的考量,通常也只有在出现上游客户长期拖欠价款导致中小企业自身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才敢冒着丧失未来交易机会的风险,“铤而走险”诉诸法律。此时,即便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否定这类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也应从这类条款的合同目的出发,对条款内容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即“供应商所同意承担的是上游客户在合理期限内延期付款的风险,而非长期拖欠的风险,更不可能是上游客户支付不能的风险”。

从全球范围来看,价款拖欠问题是一个大难题,其根源在于市场结构本身导致的“市场失灵”——在买方市场上,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单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只有依靠政府力量的有效介入才能打破议价能力的失衡状态。因此,为了保障建筑供应链各环节的现金流,英国在1996年颁布的建筑法Housing Grants, 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中提供了一套“组合拳”,包括禁止“背靠背”支付条款、设定最长付款期以及建立快速解决价款争议的法定审裁(adjudication)机制。上述制度安排也被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所采纳。我国2025年3月发布的修订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采取了相同路径,明确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旨在为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加深,且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的背景下,通过专门立法来保障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生命线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干预市场存在一定风险——这类规定类似于劳动力市场的“最低工资制度”,能否真正实现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还有待时间检验。从长期来看,仍需从激发市场活力、改变市场竞争结构出发,让中小企业有更多从政府采购中获得订单的机会,通过“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来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

中招智库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曹永泽:

“背靠背”条款无效的适用范围限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属于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中小企业因“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小”,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背靠背”条款无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情况下,若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或者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类似条款,则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该案例中,某建设公司是大型企业,某电缆公司是中小民营企业,双方交易中适用“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这是对中小民营企业免受不公平交易侵害的法律保护,体现《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