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总是抽不中?详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机制

夏建立

案例速览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的互动交流板块,一名网友的留言引发关注。来信内容如下:“我是红河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一名成员,自成为评标专家起已3个多月,但至今从未被抽取过参与评标。我打电话咨询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他们答复我(该专家)的在库状态正常。我周围相同专业的专家,有的7—8天就被抽取一次,有的一周内会被抽取多次,还有的一个月能被抽取两次,但我至今未被抽取过,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呢?”

相关单位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3〕4号,后被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5〕2号替代,此处引用2023年的版本)第五条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抽取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云南省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为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云南省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最大程度排除了人为干扰因素。经核查,您目前的在库状态为正常,具备正常评标资格。建议您结合自身专业职称及工作经历情况,适当申请新增评标专业。

身为专家库的专家,却面临“总是抽不中”的情况,可能涉及哪些方面的原因?专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馈相关情况?“新增评标专业”究竟能否有效提升抽取概率?针对这些疑问,《中国招标》记者采访了中招智库专家黄超。

专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根据上述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对于此类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则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核准类和备案类),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

一方面,当前财政部提出“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在相应政策导向之下,加之新兴产业发展与投资方向的调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能有所减少。项目总数减少,专家库内的人数每年仍在递增,因此入库专家被抽中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规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理解偏差。比如,部分代理机构、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可能仅简单地从文义角度机械化理解评标专家的“技术或经济专业背景”,即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范围直接对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背景,或持有与之匹配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支撑。这种理解忽视了“技术、经济”本是相对大类的早期概念,甚至人为将其限缩,具象化到特定范围,从而排除与项目技术需求、具体特点、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法律、财会、咨询等其他专业人才。事实上,法律制度与规则体系的健全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舶来品的现代意义上的招标采购制度也是如此。近年来,为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促进评标评审工作与项目需求精准对标、提升评审质量,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例如,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文,出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该文件不仅细化了评标专业,还形成了明确具体且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体系,在科学性、合理性、项目适配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均有大幅提升,是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

《招标投标法》体系主要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为调整对象。从评标专家角度看,个人在入库申报时,选择的专业也多以工程建设大类为主,这就导致其能够参与的项目评标范围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此基础上,国家提出了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动态调整轮换机制等要求,并明确需通过强化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等举措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同时推进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度,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因此,各地对于评标专家的入库标准也势必有所提升,并依据各省专家库主管(组建)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入库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履历、工作经验等,与所申请评标评审专业、实践能力、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匹配度进行审核把关。在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养与履职能力的同时,也可能伴随着专家可申报范围的限缩。此外,各专家库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规则,还存在地方个性化设置。例如,部分地区对被抽中且同意参与评标的专家,实行动态优先推送机制;部分地区则通过“一标一评”等措施,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是否迟到早退、是否漫天要价以及配合异议(投诉)答复(处理)等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再将日常信用评价与年度综合考核机制相结合,对信用良好的专家实行择优推送、提升抽取比例。反之,对于履职尽责不到位、考核结果较差、人为拖延评标时间等存在问题的专家,其抽取概率可能被下调。

如果长期未接到抽中通知,评标专家若存在相应疑虑,可以按照26号令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向专家库主管(组建)单位申请复核,并进行沟通询问。评标专家若认为某些主体在组建评标委员会过程中,存在招标人不按照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设置与招标项目范围无关的抽取专业、刻意隐匿甚至针对部分评标专家群体人为操作回避功能等情况,且掌握相关线索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馈。需要注意的是,若具体专家库的组建单位已经制定出台该专家库管理办法,且对此有详细规定的,评标专家应按有关规定有序发声、提出合理诉求。招标投标活动能否依照“三公一诚”原则运行,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无死角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既包括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的外部监督,也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等当事人的自我监督,当然还应当包括评标专家和全社会任何单位、个人的社会监督。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具有高度广泛性,且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限制,加之音视频与数据存储技术的高速发展,若在未经有效沟通、存在信息差、未掌握准确情况的前提下,并未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而是随性通过自媒体乃至部分非法渠道主观臆断并夹杂“吐槽式”发声,不仅无助于“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还可能因理解偏差引发不必要的舆论争议,给各方主体以及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自媒体发声、控告检举等不代表“无源之水、无规可循”,网络媒体更不是法外之地,有关主体需遵守相关法律制度,有序发声、合理反馈问题。

增加评标专业并不必然提高被抽取的概率。如果整个市场中某类专业对应的项目需求减少,仅盲目、机械地增加该类专业方向,现实意义有限。首先,新增专业能否通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审核尚不确定,且专家入库有明确标准,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和实务能力,而非仅凭注册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即可入选。其次,在当前宏观环境下,传统工程建设类项目总量可能趋于平稳或收缩,而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兴领域,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类项目和科技创新相关项目的数量正在逐步增长。此外,在选定评标专家时,针对联合体投标、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类项目、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需跨专业评审的复杂项目,评标委员会往往需要涵盖设计、工程咨询、成本分析、物资采购、金融、法律等多方面专业能力的专家。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兼具多领域知识和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专家——即“专博相济、一人多能”的人才,被抽取的概率反而可能更高。

责编:辛美玉 ; 编辑:袁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