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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国际通行的评标方法,在提升资金效益和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我国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文章剖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的困境,指出低价中标引发的索赔、变更及质量风险,根源在于成本认定难、监管缺位等,提出强化法律法规、创新低价保证金制度等完善路径,以期推动市场良性竞争,提升项目质效。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困境;信用体系;法律规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西方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经实践充分验证有效的评标方法。我国招标人在实际应用中对该方法心存顾虑,落地过程中也暴露不少问题。基于此,笔者拟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困境及完善路径开展研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及优点
正确地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须准确理解其概念,充分发挥其在招标中的作用。
概念
所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招标文件所列实质性要求(资质、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等)全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各项条款开展量化评审(先剔除否决投标项,再计算偏差调整额),进而合理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十分清楚、逻辑极强的先决条件:先合规,后比价,即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技术评审(施工方案可行,质量标准达标)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价格评审环节。因此,“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通用型项目(普通房屋建筑、市政道路、货物采购)。与之形成有效补充的是,技术复杂〔如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专业性强(如医疗设备采购)、风险极大的(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更适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应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这也为“经评审”环节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此形成衔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程序:先开展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价格评审。
优点
第一,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在满足质量与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将报价控制在合理区间,充分激活市场竞争,切实减少招标人的资金支出。
第二,评审标准客观透明,价格调整规则事前予以明确,保障合规低价投标人中标。同时,大幅压缩评标专家主观裁量空间,降低人为干预风险,避免技术评审打分出现偏向,堵住“人情标”“关系标”漏洞,从根源上遏制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该方法能够倒逼企业提升管理效率、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激励投标人开展成本管控创新。企业可依托技术革新、供应链整合等合法方式压降成本,打破资质垄断与价格同盟,推动行业向“技术+成本双优”方向转型。
第四,合同履约责任清晰,可有效减少后续纠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展招标时,可提前锁定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等各类实质性要求,中标后便可依据既定要求签订合同条款。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困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虽然在国际上通行,但其在我国的落地实施却充满阻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让招标人苦不堪言
“先低价抢占市场,后通过索赔获利”的现象,实质上是招投标机制漏洞、合同履行风险二者叠加的结果,也是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疾,不仅造成项目成本失控,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据此,不难厘清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根本原因。
其一,从投标阶段低价策略的动因来看,投标人普遍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占市场,中标后再通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弥补亏损。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存在明显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虽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但是“成本”暂无统一认定标准,判定难度大,不少企业借此伪装合规、规避监管。
招标文件存在的各类缺陷,也为索赔提供了可乘之机:工程量清单漏项、内容描述模糊、编制不完整,投标人便故意漏报、少报相关项目,施工阶段再以新增项目为由发起索赔;暂列金额设置不合理、占比偏高,也为后续变更签证留出了操作空间。
其二,合同履约阶段,索赔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环节。部分施工方刻意制造变更事由,以“设计不合理”“地质条件与勘察不符”为由申请调整施工方案,借此赚取价差利润。若现场签证管理较为混乱,监理人员则可能未严格核验便签署签证单,签证单便成为施工方索赔的依据。施工方先可能以业主方图纸交付迟延、甲供材料短缺等理由主张工期顺延,同时索赔管理费、机械闲置费;后续又可能借周边居民阻工、政策调整等事由擅自停工,实质是以停工向业主方施压,索取额外补偿。
面对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下也存在明确且成熟的风险转嫁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时锁定低价材料,在施工时以“主材涨价超过5%”为理由申请调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中所列价差调整条款申请调价。同样,针对扬尘治理标准升级等环保、安全新规,施工方还可能提出合规性索赔,要求增加设备投入与施工成本。
其三,监管与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均存在短板,导致履约担保形同虚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的额度偏低,无法有效约束违约行为。问题更为突出的是,多数合同未设置反索赔条款,既未约定“索赔时效”(超过28天未提交索赔报告即视为放弃),又对“不合理索赔”的违约金约定过低(仅按索赔金额的1%计算)。
低价中标高价变更让招标人防不胜防
结合实际,笔者梳理了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现象的内在逻辑与各类成因。
投标阶段,投标人常采用低价策略的“诱饵设计”,即用“不平衡报价”埋下变更伏笔:对土方开挖等工程量明确、施工简易的项目报低价,以此锁定中标;对地下管线迁移等“暂定工程量”“设计不明确子目”故意抬高报价,为以后变更预留利润空间。部分投标人利用清单漏洞,针对墙面装修这类特征描述模糊(未明确材料品牌)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再以“满足设计规范”为由,申请更换为高价材料,如将普通乳胶漆替换为进口艺术漆。
从低价竞标的经营逻辑分析,不少企业为保障现金流、稳定施工队伍,甘愿以微利甚至亏损的价格中标,后续再依靠变更、签证“回血”。
合同条款存在多处清晰的关联性缺陷,变相放宽了工程变更管控:“开口合同”给施工方留下操作空间,部分企业借机虚报新增工程套取资金;变更计价规则模糊,也未约定“类似项目组价优先”,导致新增子目全部按市场价重新报价。业主方管理缺位进一步助长了变更问题:招标阶段仅提供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期间又频繁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加之签证审批流程混乱,监理人员普遍先签字、后核实,虚假签证问题时有发生。
履约阶段多方博弈之下,工程变更逐步失控,具体分为多个层面:施工方主动创造变更需求,以“环保政策升级”“安全标准提高”为理由要求更换施工工艺,人为制造不可预见的风险;还会将地质勘察报告已明确标注的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当作突发情况,借机主张额外开挖费用为避免工期延误,接受施工方“高价变更换进度”的条件。此外,人情关系也会干扰决策,不少项目出现“人情签证”,施工方依托人脉施压,业主方被迫认可各类非必要变更。
低价中标低质工程,招标人实则得不偿失
结合现有分析,可清晰地梳理出低价中标引发低质工程的形成逻辑与主要成因。
从投标竞争层面分析,低价已然成为项目中标的唯一“通行证”,不难看出“最低价中标”规则已出现异化。不少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将价格列为核心评审因素,分值占比超70%,却完全忽略技术方案、企业资质、履约能力等关键指标,即便技术方案评分靠后,相关投标人依旧能够中标。
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生存压力,为争夺市场份额被迫采取“以价换标”的方式,还会主动压缩必要成本来维持低价优势,进而陷入“低价—低质—利润微薄—进一步降价”的恶性循环。
成本核算中提及的“技术性造假”,是指投标人通过虚降管理费、人工成本伪装低价;进入实际施工阶段后,又以减少施工工序、雇佣无证工人等方式压缩成本,同时虚报自有设备数量,以此掩盖设备租赁产生的费用。
从合同履行层面分析,质量监管环节存在多重失效问题,施工期间“偷工减料”行为频发:将合同约定的“国标钢筋”替换为“非标产品”,削减关键材料用量,简化施工工序并省略隐蔽工程验收环节,如地基夯实未达到设计承载力标准,同时缩短养护周期,上述行为均以加快施工进度、压低人工成本为目的。
监理、验收机制形式化问题十分突出: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收受施工方不正当利益,对各类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协助施工方伪造验收记录。加之验收标准弹性过大,部分项目以工期紧张为由放宽验收要求,最终为工程交付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从制度层面分析,工程领域存在约束机制与惩戒措施“双重缺失”:质量保证金制度形同虚设,因为质量保证金比例极低,一般为合同价的3%~5%,且返还周期极短,工程竣工后1年~2年便予以返还,无法足额覆盖后续产生的维修费用,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简称279号令)针对偷工减料行为设置的罚款上限仅为合同价的2%,以1亿元规模的项目为例,最高罚款金额为200万元,而低质施工可直接节省上千万元成本。当违法收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自然难以树立合规敬畏之心。
从市场环境层面分析,低价中标模式催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恶性循环:坚守质量标准的合规企业报价偏高,中标难度较大;主打低价低质的企业依靠压缩成本抢占市场,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据统计,某省近3年房建项目中,低价中标项目的质量投诉率达到合理报价项目的4.2倍。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完善的措施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效益,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因此应坚定不移地完善措施,积极推进。
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低价恶性竞争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可明确:中标价格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合同,原则上可认定为无效合同。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精神,若中标合同价格经查明确实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即可以认为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故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就有可能据实结算。当前部分低价中标者存在利用此条款在事后进行高价索赔的情形,法律层面亟待针对该问题加以完善。因此,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须同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其一,从《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的角度就合同履行及责任追究加以系统强化。
一方面,需要厘清“低于成本价”的民事法律后果。从立法建议维度分析,由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故宜相应地赋予发包人解除权及主张赔偿(包括重新招标费用、工期损失)之权利。从裁判规则维度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案件,其清楚认定“低价中标后擅自停工要挟调价”情形系根本违约,判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工期延误违约损失的案例,强化低价中标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完善后的法律实行中标总价合同制度,对材料价格波动等可预见市场风险,应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即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已充分考量市场价格风险,后续就此提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其二,重构现有评标机制,增设强制性成本核查程序。通过立法明确,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负有主动核查义务〔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要求投标人提交完整的成本构成资料,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无法对报价作出合理解释的,直接否决其投标。
其三,强化招标控制价监管,补齐工程量清单管理漏洞,实现招标控制价编制精准化。修订《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完整、公开公示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构成,涵盖风险费用、特殊技术要求对应的成本等内容。同时,援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控制价编制失误引发索赔的,由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更重要的是,限制不平衡报价空间,新增法条可明确:钢筋、混凝土等主材单价低于市场价10%的,认定为报价低于成本、构成实质性偏离,一律作否决投标处理。
健全、完善低价保证金制度,保证中标工程的安全性
创新低价保证金制度,是直击“低价中标”风险要害的有力举措。当前,不少企业刻意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根本原因是低价保证金制度存在短板,无法对中标人停工索赔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因此,创新低价保证金制度体系,是落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重要一环。
1.计划性、系统性推广“电子保函+分级担保”组合模式
依托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降本提效,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搭建全国统一电子保函系统,接入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保函申请、开具、核验、理赔各环节线上办理。该模式可参考合肥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平台93%替代率的成功实践。电子保函还能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数据实时联动,自动、及时拦截“低价中标+虚假保函”风险,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已为此提供良好示范。
2.从制度层面建立资金监管、风险分担机制,让保证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其一,结合第三方监管账户与分阶段释放规则,对保证金实行“闭环管理”。低价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统一存入独立第三方监管账户,按照工程节点分批次释放:基础完工时释放30%,主体结构验收时释放50%,竣工验收后释放剩余20%,该模式参照世界银行“关键节点释放”机制。
其二,系统搭建“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网络,制定风险比例分担模型。针对低价项目履约风险,按照银行保函40%、担保公司30%、保险公司30%的比例划分责任;发生违约后,由监管平台自动触发理赔程序。
3.以信用、金融两者联动的方式让守信企业“轻装上阵”
将信用等级与金融服务直接挂钩,设置差异化保函费率及担保额度。连续3年无违约记录的企业,投标保函费率下浮50%,履约担保额度下调30%(即合肥信用减免保证金模式);对于失信企业,保函费率上浮200%,且必须提供全额现金担保,相关要求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信用惩戒条款。
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中标价的科学合理性
招标文件环节:把“需求边界”“成本底线”都筑牢。
其一,推行需求固化、清单精细化管理,采用“功能需求清单+技术标准清单”双清单制。招标人明确项目基本功能(如桥梁承载吨位、建筑抗震等级)及强制性技术标准(如材料品牌、施工工艺),从源头防止中标后借“功能变更”变相抬价,可参考合肥市成熟完备的“需求固化负面清单”〔即《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合公法〔2020〕47号)〕制度。
其二,工程量清单执行规范的“三级复核”流程:招标人完成清单编制后,依次经造价咨询机构初审、管理部门复审、行业专家评审,全面排查漏项、错项、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复核后的清单纳入合同正式内容,项目结算时,原则上不得因清单误差调整合同总价。
其三,增设“低价风险熔断条款”,明确异常低价认定标准。招标文件需及时公示由省级造价站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区间;若投标报价低于区间下限10%~15%(按项目类型划定具体比例),投标人须主动提交成本合理性说明(附材料采购合同、施工方案、自有设备清单)及低价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与成本区间下限的差额,未按要求执行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追责制,评标报告中必须完整写明未否决低价投标的理由,由全体专家逐一签字存档。后续经查实,因评标疏忽造成恶意低价中标的,将暂停涉事专家评标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中标后监管环节,应主动防范“低价陷阱”落地,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将合同履约与投标承诺深度绑定,推行“投标文件—合同—履约”同步管理。合同完整沿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工期承诺,明确约定实质性条款变更需经原审批部门备案。针对降低材料标准、缩减施工工序等违约行为,按合同金额的5%~10%计收违约金,违约记录同步录入信用档案,相关依据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中标结果公示实行“全要素公开”,即公示内容明确、完整地扩展到“报价明细+成本说明”。中标公示需列明各投标人报价组成(人工、材料、管理费占比)、成本合理性说明摘要、企业信用得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公示期内收到的低价质疑,招标人组织专家依法复核并出具书面答复;经查实质疑成立、投标人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配套开发“评标智能辅助系统”,以技术赋能衔接各项制度。系统可自动比对投标报价与行业成本数据库,对异常低价项标红预警,辅助专家开展评标工作。2025年江苏试点后,否决恶意低价项目成效显著。
完善投资管理制度,防止低价中标后高价变更
在投资决策阶段,应筑牢“成本红线”,锁定项目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健全全成本核算与招标控制价刚性约束体系,建立控制价“三级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阶段,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匡算成本”(误差≤10%);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主管或审计部门复核“概算成本”(误差≤5%);招标前,由第三方机构确定“招标控制价”,同时明确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基准价区间。
现行规定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法律效力,该价格为合同价款的最高上限,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否则主管部门有权拒付对应款项。安徽明确暂估价累计增幅超10%的项目不予备案,可作为参考。
其二,推行“需求清单终身责任制”。项目单位编制《需求固化说明书》,明确项目功能、标准、规模等内容,经行业专家评审后予以锁定,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一律不予变更。同时,设置“变更熔断机制”。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变更事项,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同时专项核查原控制价编制阶段是否存在故意漏项问题。
在招投标阶段,应优化评标规则与合同风险分配。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变更风险防控内容,明确变更价格上限,约定材料涨价幅度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共同分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约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3%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有效规避施工方借小幅变更索要高额索赔。全面推行“固定总价+风险包干”合同,图纸完善的项目直接采用总价包干;超出风险范围的变更,必须附带第三方造价审核报告方可确认。
在实施阶段,应对全流程实行动态监控并加以问责,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变更审批设有十分清楚、层次分明的“三重关卡”:第一关为技术必要性审查,由监理、设计单位联合出具《变更必要性报告》,证明变更并非施工方原因所致(如地质条件与勘察结果不符);第二关为经济合理性审核,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变更造价对比表,单项变更超100万元的,需报请财政部门现场复核;第三关为集体决策备案,重大变更(金额超合同价5%或200万元)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结果同步抄送审计部门。
第二,将资金支付与变更管理挂钩,设立“变更准备金池”,按项目总投资的5%计提备用金。变更费用超出准备金的,必须重新申报预算,杜绝“先变更、后补资金手续”的现象。同时,根据变更审批进度调整付款比例,未完成变更审批的,工程进度款按70%支付(常规比例为85%)。
依托事后评价与惩戒机制,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项目竣工6个月内开展“变更专项审计”,审计部门重点核查3项内容: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公允、累计变更金额是否超出概算10%,逐项开展严谨审查。
完善全周期信用评价体系,将原有“事后惩戒”模式转为“事前预防”
在投标阶段,推动信用预审与成本信用联动,实行强制信用报告准入。全面落实成本信用承诺制度,投标人需签署《成本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并授权招标人查询其近3年同类项目人工、材料采购成本数据。相关数据采用区块链存证,做到公开可查、不可篡改。一旦核查发现承诺不实,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简称36号令)进行信用修复管理,相关失信信息将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在履约阶段,结合动态信用监控与资金管理,可建立“施工进度+质量验收+资金使用”三维信用跟踪模型。基于进度维度,工期延误占比超过10%予以扣分;分项工程单次验收不合格扣5分,累计扣分达20分,将强制划扣履约担保金;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未按规定用于本项目材料采购,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招标人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动态调整资金拨付比例,如信用优良企业最高拨付比例为85%,失信企业最低降至50%。
在跨部门信用协同方面,当前各领域“信息孤岛”问题严重,导致失信惩戒难以落地。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招投标、住建、金融领域的数据壁垒,将投标人串通投标、履约违约等信用记录实时推送至央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授信政策,对失信企业执行贷款利率上浮20%的标准;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住建部门,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同时,依据36号令及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确保失信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健全完善保险机制,强化低价中标项目的风险保障能力
应创新“低价履约保险”产品体系,让保险成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双重可靠保障。
首先,强制投保“低价履约综合险”,将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资金链断裂三大风险统一纳入保障范围。保费按合同金额的0.8%~1.5%计取,结合项目类型与企业信用动态调整费率。若中标企业出现破产、恶意停工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未完成工程量的80%向招标人赔付,保障项目持续推进。投保该险种的企业,可凭保单抵扣30%~50%的现金保证金,该方式参考合肥电子保函平台“保险替代保证金”模式。
其次,建立“风险共担+理赔约束”机制,杜绝保险沦为责任转嫁工具。通过多方风险共担防范道德风险,明确投保人、保险公司、监理单位三方责任划分:中标人(投保人)承担30%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50%~60%赔偿责任;若监理单位未排查出明显质量隐患便启动理赔,需承担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可参照279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程监理义务)。
最后,深化保险与监管协同,依托数据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第一,分步搭建“保险数据—信用平台—监管系统”联动机制。保险公司按月向住建部门报送理赔数据清单,列明项目名称、涉事企业、理赔原因及金额;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接招投标资格审查环节,近2年累计理赔金额超合同金额5%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投标。
第二,推动法规与技术规则衔接,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增设“低价中标项目应投保履约保险”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投保的,按实质性不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培育专业工程保险主体。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工程履约保险事业部,组建配备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理赔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