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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

钱忠宝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在业内外一直存在争议,各方观点褒贬不一。笔者认为,从法律法规依据、逻辑合理性及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合法、科学合理且具备较高实操性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思路: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有关部门将上述第一种评标思路命名为综合评估法(七部委),或综合评价法(商务部),或综合评分法(财政部);将第二种评标思路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七部委)或最低评标价法(财政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俗称为最低价中标法

笔者不赞同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俗称为“最低价中标法”。因为这样的俗称容易引发误解,使人误以为只要价格最低就能中标。事实上,“经评审的”4个字是该评标方法的基石和核心。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前,必须对每个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非价格评标因素进行评审、分析和比较。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涵盖:是否低于成本、是否有计算错误、是否有缺漏项,以及是否有投标报价变更声明(折扣或升/降价)等。对于合格投标人的每一项非价格评标因素,均需认真评审,以判断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规定

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尽管上述两个文件印发时间相隔20余年,但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规定上保持了高度一致,21号文实际上完整沿用了12号令的相关表述。

综上所述,各部委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规定,都是基于招标项目的自身特征,如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技术性能水平高低等。按照此规定,前述《招标投标法》的第一种评标思路,适用于大项目、复杂项目、技术性能水平高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的第二种评标思路,则适用于小项目、简单通用项目、技术性能水平不高的项目。

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性的思考

设想一下,如果有一个大型成套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其技术性能水平较高,结构复杂。这类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依据有关部委的规定,此类项目似乎不在该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内,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然而,笔者认为,只要该招标采购项目存在不少于3个潜在投标人,且这些投标人的非价格竞争因素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同时彼此之间实力相当,就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

笔者认为,是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性能水平高低、复杂程度等项目自身特征没有直接关联。与之直接相关的,是潜在投标人之间非价格竞争因素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当存在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其非价格竞争因素(即评标因素)均实质性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各投标人在非价格竞争因素方面表现相当、难分高下时,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反之,则不宜采用该方法。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