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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825民初200号 旌德县人民医院与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2022)皖1825民初200号

原告(互为被告):旌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旌德县旌阳镇城东北路后妃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0486364591B。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祥路58号1幢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1338969J。

法定代表人:邵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旌德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与被告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凯立联公司认为县医院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案号为(2022)皖1825民初152号。经审查,本案与(2022)皖1825民初152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凯立联公司与县医院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可以并案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将(2022)皖1825民初152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王鑫,凯立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县医院与凯立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医疗器械采购合同》;2、本案诉讼费判由凯立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作为采购人,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旌德县人民医院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原告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为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偏心脏)设备,最高限价160万元,系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其后,被告以总价145万元投标,投标产品含飞利浦EPIQ7C主机1台,心脏相控阵探头、小儿心脏相控阵探头、血管/小器官线阵探头、腹部凸阵探头各1支。被告在其投标文件中声称,其所投飞利浦EPIQ7C超声诊断设备,系飞利浦超声诊断设备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设备硬件为最新版本,是其目前功能最强大的心血管超声成像设备,开创了顶级心血管超声新纪元,是有史以来最具智慧的高端超声系统。2021年5月21日,原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X-CG-GK-2021026A)在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被告中标。2021年7月14日,原、被告签署《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因有投标人对被告投标产品进行质疑,原告将被告发送的飞利浦EPIQ7C产品进行了封存,并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后发现,被告在投标文件中,对飞利浦EPIQ7C超声诊断设备的介绍与事实不符,飞利浦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EPIQCVx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才是该品牌下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且飞利浦EPIQCVx产品早已在国内交易。原告认为,被告为谋取中标,以欺诈的方法对原告作不实陈述及提供不实材料,使原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权益,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凯立联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利用政府资金的招标采购项目,原告在招标前对于所需要的医疗器械是提前经专家论证所确定品牌、机型、参数,以满足其诊疗需要,另外在投标中,也是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机型进行核对、评审、评分,最终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是招标条件的制定者,其现以答辩人构成欺诈,继而诉请要求撤销合同,此理由严重背离招标文件,严重背离合法诚信原则,属于恶意诉讼,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本案系利用政府资金招标采购项目,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采购标前公示、该招标历经2020年12月10月、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22日三次招标公告,原告对采购设备型号极其了解、清楚,被告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涉案超声诊断是原告指定型号之一,原告是标准的制定者,不可能构成错误认知涉案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是原告经专家提前论证并指定品牌型号之一的设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货物名称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四、采购需求第3条规定:“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若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产品。”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5.1主机成像系统:“……5.1.1主机基于飞利浦EPIQ7C、西门子ACUSONSequoqiaGEVividE95等厂家最高端心脏旗舰机型。”根据原告确定的招标文件规定,飞利浦EPIQ7C机型是原告委托招标机构可选定的机型之一,并没有涉及飞利浦其他机型。答辩人投标提供该机型,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是完全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规定。也就是说,本案机型型号及参数,是原告选定的范围,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一方面以严格的招标文件限制机型投标,一方面居然以答辩人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机型,认定答辩人对其采取欺诈方法对作出不实陈述,该逻辑显然极其混乱,也是为拒绝付款拼凑虚构理由,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2、原告诉称飞利浦EPIQCVx是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此完全偏离招标规定,更违反招投标法禁止性规定。首先,原告诉称飞利浦EPIQCVx,该机器非招标文件指定机型,如果原告要求该机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要求,而不是在招标之后调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此则违反招投标法进行实质性变更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原告主张飞利浦EPIQCVx是飞利浦目前最高端心血管机型,此无任何专业评定依据。根据原告诉称,其认为EPIQCVx机型为23个探头,但EPIQ7C是31个探头(2020.11.24国家药监局审批变更),同时两个机型都是使用NSIGHT成像平台,AIUS(解剖智能超声)系统。如果按原告简单以医疗器械审批时间先后逻辑推理,EPIQ7C是2019年7月22日国内批准,EPIQCVx是2020年9月11日国内批准,但是EPIQ7C于2020年11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对该设备技术变更重新进行审批,增加和提升性能,那么是否可以说EPIQ7C高于EPIQCVx性能?故原告主张EPIQCVx机型高于EPIQ7C证据,缺乏专业的支持、判断、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目前EPIQCVx仅为飞利浦新机型,但是新机型不代表是最高端机型,原告将新机型等同于或理解为最高端机型,此没有任何专业判断的依据。

3、答辩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招标条件,同时已经完成验收,原告也予以确认。原告认为,答辩人为谋取中标,以欺诈方法对原告作不实陈述即提供不实材料据此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构成欺诈。此理由完全不成立。首先,答辩人投标完全相应招标规定答辩人提供的飞利浦EPIQ7C是招标文件规定,是实质性相应要求。判断机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主要是从其参数、性能评定,最高端机型不是标准,而是取决于设备参数、性能指标,现答辩人提供的设备经过原告二次专家验收、评定,均认定合格,故不构成欺诈。其次,原告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不符合签约精神及法律规定,原告之所以要求撤销,主要是面对举报人多次、反诉恶意举报,所被迫选择的行为,但原告要判断举报人举报的合法、合理、真实性,而不论是非,要求撤销涉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答辩人投标,经专家评审、发出中标通知书、继而签订采购合同、设备到货调试二次验收合格,原告对上述设备从未提出异议,即便存在原告虚构欺诈行为,那么根据原告上述一系列认可、确认行为,原告也以自己的积极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综上,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同时也是混淆事实的不诚信诉讼,

故请驳回其诉请,维护答辩人作为弱势投标人的合法正当利益。

凯立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货款137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42427元(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4%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暂计至2022年1月15日,利息损失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4199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2233元(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4%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暂计至2022年1月15日,利息损失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人民币74733元;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参与了被告“关于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采购(JDX-CG-GK-2021026)”招投标项目。同年5月21日被告公示原告中标,原告于2021年7月9日缴纳了72500元履约保证金,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1套,型号EPIQ7C,制造商及产地:PhilipsUltrasound,Inc.,供货价1450000元,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货。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项目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付合同总款的95%,即人民币1377500元。第九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即合同签订后,项目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付合同总款的95%,即人民币1377500元,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2021年8月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完毕,并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和11月3日经过两次专家验收合格,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支付货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并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但一直未支付返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履约保证金14500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县医院辩称,1、凯立联在答辩和陈述意见里混淆了EPIQCVx和EPIQ7C,在法庭上争议的是一款超声产品,现在通过向人体发射超声来发生成像,超声波成像在EPIQ7C里是静态的标准像,而在EPIQCVx里呈现的是动态的、因人而异的标准像。在动态基础上进行智能分析,搭载的显示平台是NSLIGHTPRO,大大提高了诊治率,两者不在一个等级上。2、凯立联公司在投标时市场上已经在销售了EPIQCVx,该公司已经取得了销售权,他们自己的销售价格也是远远高于EPIQ7C的,EPIQCVx作为最高端的产品在业界是公知的,但是在这个情况下凯立联明知道EPIQCVx是最高端产品但该公司仍然投标EPIQ7C,并声称EPIQ7C是最高端产品,构成欺诈。3、凯立联公司声称我们指定要EPIQ7C产品,我方招标文件未指定具体品牌,只是要求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为所投品牌的最高端产品,并且由于县医院对超声产品谁为最高端并不清楚,为实现购买的意图,县医院在第二次招标以后就变更了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里明确指出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所投品牌的最高端产品,而凯立联公司从第一次投标开始就知道了招标文件的变化,但是凯立联公司仍以EPIQ7C来投标,凯立联公司声称该产品通过了专家验收我们是确认的,但是专家验收的是EPIQ7C而未认定EPIQ7C是最高端产品。综上,凯立联公司对合同构成欺诈,凯立联要求县医院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凯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县医院提供的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招标公告和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1年4月30日原告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购买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项目标号JDX-CG-GK-2021026.本次采购委托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3、招标文件1份,证明:1、原告招标采购“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偏心脏)”设备,作为基本要求,原告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2、采购需求中明确,若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参考品牌,该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原告在“货物或者需求一览表及主要指标参数要求”第5.1.1条中,再次要求彩超主机为基于飞利浦EPIQ7C、西门子ACUSONSequoia、GEVividE95等厂家最高端心脏旗舰机型,即明确投标人所投产品为上述参考品牌的厂家的最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偏心脏)设备。3、采购需求由原告提供并解释,招标活动中,被告对原告的采购需求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解释。

4、投标响应表(含附件)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文件、所投货物的技术资料或样本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1)被告向原告投标飞利浦EPIQ7C产品。被告声称,该产品为飞利浦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是飞利浦目前功能最强大的心血管超声成像设备,开创了顶级心血管超声新纪元,是飞利浦医疗集团在2014年9月10日面向中国上市的目前最高端的心血管超声产品,是有史以来最具智慧的高端超声系统;(2)飞利浦EPIQ7C产品于2014年在中国大陆注册,原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34379号,2019年7月22日该产品在中国再次注册,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93062262;(3)自2021年1月1日起,凯立联公司获准销售飞利浦EPIQElite、EPIQCVx产品。

5、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以总价145万元价款中标,中标后原、被告签署了采购合同。

6、货物托运单、入境检疫证明、2021年9月27日验收报告、2021年11月3日验收报告、验收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1)被告通过货物托运,于2021年8月3日将飞利浦EPIQ7C超声系统产品送至原告处;(2)因疫情防控要求,原告收货后未予验收,其后两次通过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专家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涉及飞利浦EPIQ7C超声系统产品型号、参数、性能,验收结果合格。但两次验收均未对飞利浦EPIQ7C超声系统是否属于最高端机型进行核查。

7、重大违法举报函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12月1日,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举报,称被告投标的飞利浦公司EPIQ7C彩超机属于飞利浦公司的原产国淘汰产品,不是飞利浦公司最高端超声仪。飞利浦公司EPIQCVx超声仪才是该公司的最高端机型,该款产品于2020年在国家药监局获准注册,且在本项目开标前已经上市销售。

8、飞利浦EPIQCVx医疗器械注册证1份,证明:经查,飞利浦EPIQ7C超声系统上市之后,飞利浦公司又研制出飞利浦EPIQCVx超声诊断系统,新研制的EPIQCVx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已于2020年9月11日在中国国家药监局注册,该款产品支持23个可选配探头,其性能超越EPIQ7C。

9、飞利浦EPIQcvx超声系统产品介绍复印件1份,证明:经查询飞利浦公司官网,飞利浦公司对飞利浦EPIQCVx超声系统的产品介绍为,其具有革命性的NSIGHT成像体系结构和加速的图形处理单元功能,使超声波更具权威性,是有史以来最智能的高级超声系统。

10、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经查询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在原告进行招标采购期间,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政府采购程序,以总价150万元,向安徽腾龙医学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一台飞利浦EPIQCVx超声系统,故原告采购招标时,EPIQCVx超声系统已上市销售且与EPIQ7C价格相当。

11、证人窦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凯立联公司在投标时飞利浦公司最高端产品是EPIQCVx,不是EPIQ7C。证人窦某称其是南京爱克斯兰公司的员工和投标代理人,与旌德县医院无关系,该项目南京爱克斯兰公司没有参与投标。EPIQCVx的性能完全超越了EPIQ7C,其中EPIQ7C是2014年上市的老款产品,并不是2019年注册下来的,EPIQ7C在原产国是EPIQ7的简配版,并且已经于2019年12月在美国全面下线,属于淘汰产品。其产品由在美国生产的至2018年被EPIQCVx逐步取代,EPIQCVx是当今世界上飞利浦公司生产的最高端的唯一型号。根据飞利浦公司发布的调查文件,95%医生认为图像质量显著提高,尤其在最新研发的尖端技术DHM,动态心脏模型,全面取代了EPIQ7C的静态心脏模型,其编号为989605464071,该标志性的先进处理模式全面碾压EPIQ7C,不仅是我所知,也是被告及全行业所知。

凯立联公司对上述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4、6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7、10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9的合法性由异议;对证据11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凯立联公司有利害关系,不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不具备判断EPIQCVx为最高端产品的资格。

经审查,证据1、2、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4、6、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达不到县医院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8、9、10与本案不具有无关联性且达不到县医院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1属于证人证言,是证人个人的主观推断且是具有评论性语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的规定,故本院不予认定。

二、凯立联公司提供的证据:

1、凯立联营业执照、县医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2、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凯立联公司依法参加涉案项目的招标,并中标。也证明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对付款条件等做了相关约定。

3、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凯立联公司向县医院支付了72500元的履约保证金。

4、验收报告单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凯立联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招标要求,并通过了两次专家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也证明县医院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5、律师函1份,证明凯立联公司多次向县医院要求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

6、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1、涉案超声诊断设备是医院按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办理。2、该设备是县医院选定的范围,包括EPIQ7C机型。3、凯立联公司投标的EPIQ7C是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构成实质性响应,不构成欺诈。

7、验收报告和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县医院两次组织专家对设备进行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医院在2021年11月3日同意专家验收结果并予以接收。

8、医疗机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EPIQ7C机型为合法进口医疗器械,并且于2020年11月24日技术标准进行了优化变更,并取得了国家药监局的审批。EPIQ7C的有31各探头,高于EPIQCVx的23个探头。EPIQ7C和EPIQCVx机型为同一厂家不同产品,没有优先级别。

9、说明函复印件1份,证明:凯立联公司投标的产品为合法产品,该两台设备的硬件版本是美国飞利浦公司的最新版本,符合注册证的要求。

10、中标公告(EPIQ7C产品在其他地区的中投标文件)复印件5份,证明EPIQ7C在国内医疗机构是通用的采购机型,并不是淘汰产品。

11、采购合同复印件4份,证明:凯立联公司在2020年,向池州等四家医院投标销售EPIQ7C机型,价格从186万到158万之间,均有相应的成交价格,本案的中标价低于上述成交价。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京爱克斯兰公司在2018年投标的机型EPIQ5伪造中文使用说明、更换标签等违法行为,被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本案的多次招标行为是投诉人多次举报,扰乱投标市场的行为。

13、医疗机械注册证复印件4份,证明:西门子同一系列的超声诊断设备先后注册,没有优先级别。通用公司的也是同一系列的超声诊断设备先后注册,没有优先级别。

县医院对证据1、2、3、5无异议;对证据4、6、7、8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凯立联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内容里符合注册证的要求,并不是最高端产品。同时作为法人单位在说明上没有负责人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10、11、12、13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查,证据1、2、3、4、5、6、7、8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0、11、12、1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依职权向旌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有明、药械科主任程渭德、招投标负责人孙**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县医院进行了四次招投标,前三次因为投标人材料准备不充分导致流标。县医院在招标前需要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给出所需器械设备的参数、性能等资料,经过院委会专家讨论,再请上一级市医院相关专家论证后,才可以出招标文件。器械到院后,县医院组织验收,当日南京爱克斯兰公司进行举报,后县医院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南京爱克斯兰公司又一次向旌德县财政局进行了举报,宣城市海关也来县医院进行调查,认为设备合格,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再次组织对这两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县医院在第一次的招投标文件中并没有写明要求“最高端”,后来注明参数要求“最高端”,是因为院方不完全了解器械设备,为了保证器械设备的性能而要求的。院方需要的是在价格要求范围内、符合参数且在招投标的时间段内相对而言最先进、最好的设备。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向旌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有明、药械科主任程渭德、招投标负责人孙**所作的调查,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

凯立联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医疗器械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类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技术咨询及维修服务;服装、皮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5月25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4日。

2021年4月22日县医院与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宣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县医院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采购。2021年4月30日该项目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县医院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X-CG-GK-2021026;预算金额160万元,最高限价160万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线下载。

《招标文件》中,四、采购需求: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且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3、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若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产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产品。同时技术参数要求:为所投品牌全身应用最高端心血管机型,要求所投产品设备硬件为最新版本,不接受任何库存机器。

该项目前三次招标均流标,2021年5月21日在第四次招标时,凯立联公司以1450000元的中标价中标。2021年7月14日县医院与凯立联公司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采购方为县医院,供货方为凯立联公司,采购的产品名为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型号为EPIQ7C,供货价1450000元;合同另约定: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并符合采购方对产品规格型号的具体采购要求;供方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上的经营范围应符合要求。还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承诺书;供方交货时间为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0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县医院;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项目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1377500元;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凭有效发票结算;中标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货到安装,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修、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等作了约定。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配置清单》在“创新的设计”中对EPIQ7C描述为:“EPIQ7C是针对日益复杂的临床需求设计的拥有毫不妥协图像品质的全新旗舰机型,其拥有强大的工程设计以提供出色的超声图像,满足了各方面的声学需求,让您对超生革命拥有全新的体验。”合同签订后,2021年7月19日凯立联公司向县医院交纳履约保证金72500元。

2021年8月3日凯立联公司通过货物托运,将飞利浦EPIQ7C超声系统产品送至县医院。宣城市海关派员到县医院进行现场开箱商检,货物符合商检要求,随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于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县医院委托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邀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第三方专家验收,专家验收表明该设备主机型号与招标文件相符合,机器配件齐全,主要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县医院同意专家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南京爱克斯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又向相关部门投诉该设备,11月3日旌德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再次组织对该设备进行第二次验收,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陪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的三名专家来县医院进行验收,后第三方专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合格。县医院于2021年11月3日同意专家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县医院以凯立联公司涉嫌欺诈,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合同》。凯立联公司认为县医院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亦起诉至本院。目前,该设备县医院仍未投入临床使用。

另查明,EPIQ7C诊断设备医疗器械于2019年7月24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2020年11月24日对技术要求进行了变更,并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凯立联公司被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经销EPIQ7C、EPIQCVx等诊断设备。2021年5月17日凯立联公司被飞利浦医疗系统荷兰有限公司授权作为其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办理关于第JDX-CG-GK-2021026投标要求的一切事宜。EPIQCVx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于2020年9月11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0日。

本院认为,招标人县医院及中标人凯立联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开招标、中标从而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合法有效,县医院及凯立联公司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积极全面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县医院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需求是在价格要求范围内、符合参数且在招投标的时间段内相对而言最先进、最好的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凯立联公司中标的飞利浦EPIQ7C高端诊断仪已经宣城市海关商检、两次评审专家验收,案涉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中所需参数、性能,验收均合格。因案外人举报,县医院以飞利浦EPIQCVx超声系统比飞利浦EPIQ7C更高端,凯立联公司中标的飞利浦EPIQ7C不是最高端诊断仪,凯立联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最高端”机型,构成欺诈为由,诉请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书》,但县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飞利浦EPIQCVx超声系统比飞利浦EPIQ7C更高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凯立联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县医院要求撤销与凯立联公司之间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凯立联公司已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但县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显已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县医院应依合同向凯立联公司支付货款1377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但双方的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故凯立联公司要求县医院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采购合同的第九项规定“中标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无息,所以凯立联公司要求县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县医院承担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旌德县人民医院的全部诉请;

二、旌德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1377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3775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返还履约保证金72500元。

三、驳回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旌德县人民医院一案,案件受理费18250元,由旌德县人民医院负担;旌德县人民医院诉南京凯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旌德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吴利民

人民陪审员  张根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雅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