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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2825民初1275号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与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2022)鄂2825民初1275号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三河沟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46TN31。

负责人:朱龙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新锦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3913T。

法定代表人:陈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早,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锐,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二组烟墩大道北段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HX0212。

负责人:廖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宇,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宣恩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大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大建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建宣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张秀女,被告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早、谭锐,被告荣大公司建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22日被告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建宣恩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女,被告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早、谭锐及荣大公司建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2月16日被告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建宣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荣大公司己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水泵维修费、消防水泡喷水故障导致显示器和售票机损坏的损失、未通过验收工程的整改费用、以及现场人员看管费等损失合计570372.79元;3、被告承担截止2021年7月18日-2021年12月22日工期延误损失157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55000元。事实与理由:工建宣

恩分公司与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依法承包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并以原告名义将EPC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与被告荣大公司签订《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有消防工程,合同约定被告的开竣工要满足总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内容不完整、施工质量不过关、工期严重超期等情形,被告2021年7月8日向原告承诺收到进度款后5日内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原告收到函件后己于2021年7月13日付款,但2021年8月28日经消防验收单位检测存在诸多问题、验收不合格。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21年12月13日经业主方及相关单位验收,仍不合格。原告不得不于2021年12月22函告被告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月20日委托案外人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施工。由于被告存在施工内容不完整、施工质量不过关、工期延误、多次未按要求整改、验收不合格等严重的违约情形,导致原告屡次被业主方投诉索赔、被监理单位建议处罚、被消防检测单位责令整改、原告工作人员迟迟无法离开项目,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因此,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形主张各项损失,均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望判如所请。

原告工建宣恩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

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开工令一份。用于证明1、“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系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总工期为90天(竣工日期为监理人下发开工令之日起90日);2、总包项目于2019年7月15日开工,因受被告施工的消防分包工程的影响、总包工程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

证据二、《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关于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EPC项目消防工程结算编制书》一份,银行电子回单一份6页。用于证明1、原告将消防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并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暂定价格1565000元,最终以业主方审计总价下浮15%为结算价格;2、双方签订的消防分包合同还约定工期要求满足总工期、约定因被告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前10天通知解除合同;3.消防工程2021年9月经第三方公司评估工程量结算编制金额为1258989.63元;4、原告分6次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52057.72元。

证据三、承诺书一份,付款凭证一份。用于证明1、被告2021年7月8日发函请求原告分两次支付进度款,并承诺收到第一笔款5天内完成消防工程的施工和维修,并保证消防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否则自愿接受原告任意处罚;2、工建宣恩分公司收到荣大建始分公司的承诺书后,已按约定于2021年7月13日向

荣大建始分公司支付第一笔进度款15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诺,对消防工程进行整改使消防分包工程在2021年7月18日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证据四、《经济处罚建议单》一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通知书》一份,《监理通知单》一份,《关于尽快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函》一份,《关于迅速落实游客集散中心消防整改调试的函》一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通知书》一份,《关于迅速落实游客集散中心消防整改调试的回复函》一份。用于证明1、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在2021年8月28日经消防检测单位验收时存在诸多问题,原告通知整改后,但在2021年12月14日的检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2、因被告未按要求施工、整改,导致原告多次被监理单位和业主方责令整改,严重影响原告作为国企单位的信誉和企业形象,且业主方明确要求2021年12月18日前未完成消防整改工作,将按延期1000元/天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违约处罚,该罚款将在总包结算中扣除;3、因业主方已多次责令原告整改消防工程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承诺在2021年12月18日前督促被告对消防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将不得不采取更有效的措施;4、因为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原告的总包工程到2021年底都迟迟无法竣工验收。

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现场照片一份4张,《关于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质量整改及支付赊购材料款的函》一份,快递单、邮件发送记录、短信截图各一份。用于证明因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多次被要求整改,但直到2021年12月份都未通过验收,已严重影响总包工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不得不在2021年12月22日向被告

发函告知如不解决、将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

证据六、《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工程联系单》一份、《桐车坝游客中心项目消防工程承诺函》一份。用于证明1、2022年1月18日,业主方仍在发函指责消防工程存在诸多问题且未整改;2、荣大公司在2022年1月24日自认消防工程至今未完成也未达到检测验收条件,并承诺如消防工程款不足以覆盖完成的施工,荣大公司自愿承担工建宣恩分公司维护合法权益的一切费用。

证据七、《索赔函》及附件一份。用于证明因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21年12月16日发生两次消防水炮无故喷水事件,导致业主方自动售票机、地面立式大屏显示器、自动按摩椅、电线地插线等设施设备损坏,业主方向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索赔31800元,该赔款将在工程总包结算中被扣除。

证据八、短信微信截图、工作联系单及维修费支付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因被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21年12月28日晚发生消防水泵误喷水,造成水泵设备及附属控制柜损坏,原告为修复损坏设备垫付维修费9000元。

证据九、《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整改工程分包合同》一份,银行电子回单一份。用于证明因被告多次未通过验收且拒不按要求整改,工建宣恩分公司被迫委托第三方针对消防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已支付整改费用322556.5元。

证据十、《关于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

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EPC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一份。用于证明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经业主委托审计结算,其中消防工程审计金额为1189693.55元。

证据十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用于证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原告多次要求仍拒不整改,以致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因此产生律师费为55000元。

证据十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用于证明案涉的消防工程在2022年7月26日通过委托第三方整改后才验收合格。在被告施工期间消防一直存在诸多问题,经过第三方整改后得到修复的。

被告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与被告荣大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因为(1)原告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本合同的签订时是经过前期采购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原告不具备该责任能力,因此不是适格的主体。(2)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进度均不明确,双方无法按本合同执行。(3)双方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没有遵照本合同执行。(4)双方签订合同时,已超过总包合同的工期范围。(5)本和同没有签订的时间。2、因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构成事实法律关系,被告要求原告据实对被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结算,中间已经产生的修复性费用和经过确认的其他损失可在总工程款中扣除。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荣大建始分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依法向

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施工图纸、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主游客中心消防工程投标报价文件。用于证明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将案涉消防工程给被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变更了施工图纸,消防工程的工程量和金额增加,被告按照变更过后的图纸施工。被告项目负责人刘业早向原告的项目经理黄明睿提交了变更过后的消防工程报价文件,合计2230322.11元。因原告并未按照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给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也是导致被告整改不彻底的主要原因之一。

证据三、工作联系单照片打印件1页、消防泵房排污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消防水池进水管道安装工程投标报价文件、电缆安装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原告案涉项目经理黄明睿的微信信息、刘业早与黄明睿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页。用于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要求对案涉项目的消防泵房排污工程、消防水池进水管道安装工程、电缆安装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增加了施工项目。刘业早通过微信将相应工程的投标报价文件发送给了原告的项目经理黄明睿,原告对增设项目知情、默认。增设项目价款分别为消防泵房排污工程42622.61元、消防水池进水管道安装工程16449.31元、电缆安装工程24096.56元,合计83168.4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工建宣恩分公司提交

的证据二中的《关于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EPC项目消防工程结算编制书》系工建宣恩分公司单方委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工建宣恩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九,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工建宣恩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一,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的施工图纸,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的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主游客中心消防工程投标报价文件,证据三中的消防泵房排污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消防水池进水管道安装工程投标报价文件、电缆安装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文件均系荣大公司单方制作,工建宣恩分公司未予认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荣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中工作联系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无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建公司依法承包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游客集散中心设计——屋顶木结构设计、内装饰设计;冲天塔设计——外装饰木结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图概算、图纸审查备案、竣工图编制;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包括:游客集散中心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土建工程及屋顶木结

构施工、装饰施工至竣工验收(含消防工程、水电、安装、暖通工程);冲天塔外装饰木结构施工至竣工验收;并须配合住建、质监、消防、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同期限和施工期限为:游客集散中心和冲天塔外装饰工程分别自监理人下发开工令起至90日历天止。合同最高限价为710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工程竣工结算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下浮3%为准。合同签订后,项目监理机构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下达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为方便管理,工建公司将其承建项目交由工建宣恩分公司承建管理。工建宣恩分公司(甲方)承建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荣大公司(乙方)并签订《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3、工程范围为: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有消防工程,含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气体灭火、消防栓泵、喷淋泵、消防水箱、地下室加压系统、送风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消防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识灯、消防应急灯、地下室消防配电箱、控制箱、移动灭火器等所有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具体以业主方提供的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二、承包方式为: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2、设计变更部分按实际发生数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列入工程总造价一并支付。三、工程开竣工、总施工工期: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四、工程质量:1、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

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2、试运行时间:工程完工后,系统试运行120小时无故障。五、合同价款:1、暂定总价为156.5万,最终结算价以业主方(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总价下浮15%为乙方结算价款。2、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工程合同价采用固定单价(最终单价以业主方审计为准)。六、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满足备案要求并经业主方审计结束后,依据结算审计结果中的结算总价款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九、质量与验收: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4、乙方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监理公司报送竣工报告,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报告书后十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则乙方应自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十三、保修:1、乙方在接收甲方设备故障通知后,应于12小时内派人员赶赴现场检修,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2、如乙方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3、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十五、违约、索赔:(一)违约: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

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2、因乙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工程不能通过消防验收须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责任,乙方应继续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处罚;3、因乙方责任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日处罚;4、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约定:必须修复不合格工程,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相应损失。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且未达到合格要求,甲方可自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工作,费用从乙方工程款项中扣除。5、按有关法律规定,乙方因未及时办理施工用的有关证件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政府执法机关罚款,其款项应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6、乙方未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即使通过了消防部门验收,但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7、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8、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二)、索赔: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其它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为方便管理,由荣大建始分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即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2020年9月10日,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彭家寨)建设项目监理部的《经济处罚建议单》,因该单位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及虚假回复通知单情

况建议经济处罚10000元人民币。2021年7月基本完工后,荣大建始分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工建宣恩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2021年7月份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付款给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进度款200000元,分2次付清,第一次150000,第二次50000。现在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承诺在收到第一笔付款5天内将消防工程、市政水管接到消防池、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承包工程施工、维修完成,并且配合甲方完成乙方消防资料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如果进度节点完不成,本公司愿意接受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任意处罚。”工业集团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7月27日向荣大建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50309.07元。2021年8月25日,湖北铠盾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派员对“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消防检测,存在质量缺陷,向其送达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通知书,并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通知该公司进行复查。(彭家寨)建设项目监理部收到上述通知后于2021年8月30日向工建公司(彭家寨游客中心项目部)下发了《监理通知单》。2021年10月10日,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工建公司致函,告知其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所有收尾工作及整改内容。2021年12月6日,工建公司项目部向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其已完成了整改工作,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消防检测,对2021年8月25日发现的相关问题未整改完成,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工建公司在2021年12月18日前完成消防整改调试工作,逾期,将按1000元/天的标准进行违约处罚。同时将委托

第三方公司进行消防整改,费用在游客中心项目进度款中扣除。如因消防整改未完成项目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公司被主管部门处罚,公司将按处罚金额的10倍处罚贵公司。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将上述内容书面函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收到函后三天内复函。工建公司收到函后于2021年12月14日回函称,已联系荣大建始分公司,并督促其在12月18日之前完成消防设施的调试和整改。工建宣恩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邮寄了《关于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质量整改及支付赊购材料款的函》,函中载明:“……贵公司至今未能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多次未通过消防检测。具体问题如下:1、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整改不积极;2、进度极其缓慢,严重影响工程的整体验收及交工;3、信誉及履约能力极差;4、施工技术力量薄弱。鉴于以上四点,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根据双方的合同第十五条第(一)8款约定,消防工程的质量整改工作由我公司另行委托单位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公司承担。2、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因施工质量,进度延误给我方带来的损失的责任。3、贵公司尽快办理委托支付函,由我公司代付为你公司赊购的材料款。请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天内复函。”荣大建始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签收该邮寄后未予以回复。2021年12月28日晚,因消防主机误报火情,一楼大厅消防水炮误喷,工建宣恩分公司维修水泵用去修理费8000元。2022年1月18日,工建公司收到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单:“由消防中队组织,建设方和施工方参与的年前安全消防检查,发现贵公司负责建设的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游客集散中

心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具体问题如下:1、消防水泵损坏多日,未及时更换,致使消防供水无法满足正常需要,也无法给桐车坝同步搬迁安置小区进行消防供水,影响安置小区及游客中心消防设备使用及验收。2、水泵房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未安装自动巡检柜以及强启柜。3、消防水管连接处密封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存在多处漏水。4、消防水泡无法正常启用,无故喷水。5、原先消防检测存在的问题还有多项未整改。请贵公司迅速按要求组织游客中心消防整改和调试工作。”2022年1月24日,荣大公司向工建宣恩分公司作出承诺:“由其负责施工的消防工程现未完成也未达到检测验收条件,目前公司消防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清,工建宣恩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农民工工资以后,如果游客中心项目出现消防工程超额支付或消防工程款不足以覆盖施工完成,那么贵单位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我方会支付追偿的一切费用。贵公司在我司完成所有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验收后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和付款。”2022年3月19日,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湖北伍家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索赔函,因2021年12月16日发生了两次消防水炮无故喷水事件,导致较多机器设备大力冲淋,暂估损失超31800元,要求其按原设备更换并赔偿运营损失,或一次赔付31800元。

2022年1月20日,工建宣恩分公司与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消防整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1、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及室外消火栓;2、设计施工图函盖的消防工程与招

标清单所对应的内容。合同总造价:暂估322556.5元,最终含税工程造价按合同清单结算,其中暂定数量按双方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记取。合同工期暂定2022年2月20日开工至2022年4月20日竣工。结算及付款: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工建宣恩分公司支付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价的50%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建宣恩分公司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为工程进度款;两年质保期满后,工建宣恩分公司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100%。2022年4月15日,2022年8月1日,工建宣恩分公司分别给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防整改工程款161278.25元、160331.56元,合计321609.81元。2022年7月26日,恩施国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对宣恩彭家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现工建宣恩分公司认为荣大公司建始分公司存在施工内容不完整,施工质量不过关、工期延误、多次未按要求整改,验收不合格等严重违约情形,造成其较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5月24日,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陈亮律师担任工建宣恩分公司与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执行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55000元。工建宣恩分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9月22日分两次转账支付完毕,同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向工建宣恩分公司出具了金额为5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荣大建始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建宣恩分公司按工程进度已支付工程款952057.72元。

另查明,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暂未和工建宣恩分公司对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建设项目进行最终审计结算。

本院认为,工建宣恩分公司与荣大公司签订的《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工建宣恩分公司主张荣大建始分公司未按约定完工导致工期严重超期,且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多次要求整改不予整改的违约行为,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第(一)8款的约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荣大公司发送《关于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质量整改及支付赊购材料款的函》时行使约定解除权。因双方约定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解除,而荣大公司发送《关于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质量整改及支付赊购材料款的函》中未有明确表示要与荣大公司中止或解除合同,且现荣大建始分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只是荣大建始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工建宣恩分公司就荣大建始分公司履行瑕疵问题已委托第三方整改完毕并验收,就整改费用工建宣恩分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荣大公司支付,故工建宣恩分公司要求确认工建宣恩分公司与荣大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荣大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中荣大公司所实施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工建宣恩分公司曾多

次要求其整改仍未通过消防检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涉案工程经有关部门检测,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验收不合格,工建宣恩分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其整改,荣大公司均未进行整改,也未就原告即将案涉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的意见进行回函,其在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工建宣恩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后所支出整改费用应当由荣大建始分公司承担。经查,工建宣恩分公司已支付的整改费用为2021年12月28日晚,因消防主机误报火情,一楼大厅消防水炮误喷,工建宣恩分公司维修水泵用去修理费8000元。另2022年1月20日,工建宣恩分公司与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消防整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总造价:暂估322556.5元,虽工建宣恩分公司已支付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防整改工程款321609.81元,但湖北锦成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土家泛博物馆(彭家寨)建设项目—桐车坝游客集散中心、冲天塔建设EPC项目消防整改工程分包合同》请求工建宣恩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22556.5元的权利现实存在,故其整改费用应认定为合同价款322556.5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330556.5元。同时因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造成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较多机器设备硬件遭受损坏,工建宣恩分公司为此支出的赔偿款31800元也应由荣大建始分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款31800元、维修费330556.5元,合计36235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工建宣恩分公司诉称因案涉工程未通过

验收,需人员看管,用去看管人员费用207016.29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发生,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工建宣恩分公司诉称截止2021年12月22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57000元,虽2021年12月13日湖北伍家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致函要求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8日前完成消防整改调试工作,逾期将按1000元/天的标准进行违约处罚,但该笔费用实际未发生,合同中也未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故工建宣恩分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57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荣大建始分公司的违约引发诉讼,工建公司其支出律师费的实际存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定20000元为宜。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并不是自己所施工范围,同时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的内容与被告分包的内容的重复性、必要性缺乏依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产生的修复性费用和确认的损失可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算总工程款的履行期限未到,本院不作一并处理。

荣大建始分公司系荣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荣大公司承担。故工建宣恩分公司请求荣大公司、荣大建始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荣大建始分公司称其不是适格主体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各项损失362356.5元;

二、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624元,由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负担5943元,由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负担5681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恩平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黎 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