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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3民初790号 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2019)鄂0583民初790号

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T8D6K。

法定代表人:龙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德、雷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MB1633467A。

法定代表人:刘传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武、向先林,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驻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五一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APJB5W。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钢、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德、雷斌、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武、向先林、第三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废标行为无效;2、请求确认原告在“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竞标资格有效,中标结果有效;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018年12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2019年1月3日进行项目评审,由于有供应商质疑,答复是重新评审。2019年1月16日重新评审结果为原告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并于2019年1月18日公告。2019年1月22日因又有第三人质疑,被告认为原告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遂于2019年2月1日宣布予以废标并发布公告,终止采购活动。原告具备竞标的资格,原告公司虽然成立于2018年9月21日,但原告的控股股东重庆鑫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5日,已有数年的市场管理经验,完全可以完成原告的经营管理活动,该事实也得到了磋商小组的认可,故原告数次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如入围审查、2019年1月3日进行第一次项目评审以及2019年1月16日重新评审原告都通过了资格性审查。2019年1月18日重新评审公告更是明确说明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同时该公告确认了第一成交人为原告。综上所述及原告具备竞标资格,为合法的中标人,被告以原告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而予以废标的决定是错误的、违法的。

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1、机构重新组建。原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政府机构改革已撤销,其相关事权由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被告应变更为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原告提起诉讼所涉事实经过:被告委托湖北华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2018年12月24日被告在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采购公告,2019年1月3日组成磋商小组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月8日进行了公告。2019年1月11日原告对上述结果提出质疑,经被告审查发现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事项,质疑事项成立,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2019年1月16日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后,推荐第一成交候选人为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成交后选人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为宜昌早安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该结果于2019年1月18日进行了公告。重新评审结果公告后,2019年1月22日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第一成交候选人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竞标资格,其理由是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1日,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且提供的市场管理业绩为其控股公司重庆鑫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废标决定。在接到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重新评审结果质疑后,被告仔细审查了采购文件中关于资格设置的条件,发现条款设置界定不明,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另磋商小组意见与监督管理部门分歧较大,为充分彰显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2019年2月1日被告决定废标并进行了公示,决定终止该次采购活动。

第三人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述称,1、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的案由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被告只是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属于邀约邀请,被告并没有发出中标通知,还没有形成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2、废标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采购文件中关于资格性审查条款设置的界定不明,而是原告的竞标条件不达标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被告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基本一致。同时查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拟变更为:确认被告违法作出的《废标公告》依据无效,判令被告依据事实重新作出是否废标决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在网上公示的《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公开选聘、《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重新评审结果公示》和《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纸质件、重庆鑫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枝江市工商局关于公开选择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及农贸市场营运参与单位请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五柳树市场服务项目公开选聘文件、公开选聘五柳树市场服务项目邀请函、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关于组建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函、第一次磋商报告、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技术性评分表、中标结果公告、关于对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的函、复评磋商报告、复评资格审查表、复评符合性复查表、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技术性评审得分汇总表、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项目重新评审结果公告、宜昌人人惠公司质疑申请书、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质疑答复、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管理服务项目废标公告、质疑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在政府采购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产生的纠纷与政府采购程序直接相关,专业性强,因此首先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专门性规定。本案中,磋商小组(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综合评分时对同一评议内容的评分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前后二次成交结果的不一致,磋商小组对原告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出现反复等,同样导致了成交结果的改变,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予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因废标至原告中标结果无效,原告竞标资格由被告重新组织招标时进行资格性审查认定为宜,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废标行为无效和请求确认原告竞标资格有效,中标结果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第三人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而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人人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