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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民初4978号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杞县城管局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2019)豫0221民初4978号

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82121U。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年,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祥,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10827。

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益刚,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221005352267M。

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杞县城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雷新年、张世祥,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邵益刚,被告杞县城管局诉讼代理人万民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765227.49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编号:ZTGL(KF)2018-10-1094],约定杞县城管局委托原告对杞县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中标价的1.5%计取。关于中标价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和解释:中标价指道路清扫面积与投标单价及服务年限的乘积。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和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显示该项目的作业服务量清单中道路清扫总面积为2834175.9㎡,2019年7月23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成交价为6.00元/平方米,服务期限为三年。根据以上标准计算,此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总计为765227.49元。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承诺声明:我公司如果中标,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且中标后被告按照招投标结果向第三人提供了服务至今,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招标代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拒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完成招标代理工作,没有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导致答辩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原来答辩人实际清扫的工作也被政府部门强令撤出,损失巨大,答辩人保留向原告及招标人主张损失的权利。原告关于代理费的主张数额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代理工作,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杞县城管局辩称: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杞县城市管理局主体错误,杞县城市管理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杞县城市管理局无需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且原告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数额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杞县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编号:ZTGL(KF)2018-10-1094],约定杞县城管局委托原告对杞县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服务,预算金额约17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中标价的1.5%计取。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合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杞县城管局委托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第12条,发送中标通知书;第15条,协调处理合同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做了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销,本协议应作相应的变更或终止。2019年4月14日上午,经杞县人民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对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进行招标。2019年6月10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城管局重新签订一份与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内容完全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2019年6月26日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出第一次招标公告,因投标供应商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数,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又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参与投标供应商为: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磋商,成交人为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23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成交价为6.00元/平方米,服务期限为三年。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和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显示该项目的作业服务量清单中道路清扫总面积为2834175.9㎡,服务期限为三年。原告发出招标公告前将所编制的有关招标文件通过邮箱发给被告杞县城管局,杞县城管局在编制委托表上盖章确认。原告通知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也未支付代理服务费。现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但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杞县从事该采购项目的服务至2019年10月底,后被通知退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杞县环卫市场管理化项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照片、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按中标价格1.5%由中标方支付服务费,随后原告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依法进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而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2019年7月23日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相关网站,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成交价为6.00元/平方米,服务期限为三年。虽然最初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发出的招标公告中均显示服务期限是三年,且该文件经过被告杞县城管局的确认视为对原招标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服务期限为三年)。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也以投标文件的形式认可原告及被告杞县城管局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后经评标环节,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至此,原告与被告常州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因本案所涉及合同未明确约定交付服务费的时间,原告要求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付费用也属合理。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费用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以至未与被告杞县城管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属其单方责任,构不成其免付服务费的理由。但因采购合同未签订及采购项目服务的终止执行,原告在原协议应尽的服务义务有所减少,按照公平原则,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少,结合本案案情,以减少20%为宜。原告请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利息,于法无据,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612181.99元。

二、驳回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27元,保全费5000元,共10727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由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