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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5190号 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遥感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5190号

原告: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贝,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国家遥感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甲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琦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楠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蒂斯公司)与被告国家遥感中心(以下简称遥感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贝蒂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陈贝贝,遥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蒂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遥感中心偿还贝蒂斯公司增项费用欠款362386元;2.判令遥感中心向贝蒂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62386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遥感中心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贝蒂斯公司与遥感中心签订了《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合同,合同中约定贝蒂斯公司进行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展台设计、制作与施工项目建设,贝蒂斯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完成展台搭建,2017年10月24日-10月26日会展正式开幕,会展期间展台由遥感中心实际展示使用,该项目合同金额523860元,在项目执行期间,遥感中心增加不包含在中标报价服务项目的事项,根据增加的服务项目内容,产生的增项费用金额396305元,合同金额523860元已付,增项费用396305元未付。展会结束后,贝蒂斯公司多次找遥感中心商议项目增项费用事宜,均被遥感中心项目负责人张松梅及张弛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签署《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增加项目内容及补充协议。贝蒂斯公司向遥感中心提供了所有增项项目的相关文件证明。但是遥感中心却不予确认。截止2019年12月23日,已长达2年零2个月零11天之久,未曾支付相关的增项费用。根据合同第三条第5款,贝蒂斯公司向遥感中心要求赔偿违约金,金额为916653.465元(计算标准: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3日)合计应付金额1315588.46元。综上所述,遥感中心无故拖欠贝蒂斯公司款项拒不结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贝蒂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遥感中心辩称:不同意贝蒂斯公司诉讼请求。1.贝蒂斯公司主张的各项花费按照规定应由贝蒂斯公司承担,遥感中心系国家事业单位法人,因参加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委托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该展览项目会展相关工作进行谈判采购,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在递交反应文件供应商中贝蒂斯公司最终以523860元被确定为成交单位,其后双方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签署该合同,其中合同3.2条、4.7条的约定及技术文件中明确列出服务内容,竞争性谈判服务要求作为附件1被列在合同后,从上述文件内容可看出,贝蒂斯公司所列的费用均包含贝蒂斯公司的服务范围中,贝蒂斯公司主张的包装箱、运输费、现场用车总费用,根据竞争性谈判服务要求第9项[合同附件1(9)]明确提出要负责运输遥感中心展览展示材料模型等,包括所需相关设备,含国际运输和会议期间当地运输,提供展览期间用车(20座以上),运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费用,并且包含在总报价中,合同约定提供20座以上运输用车一辆,但贝蒂斯公司未租到20座用车,改用其他方案满足遥感中心用车需要。这是贝蒂斯公司对于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理应承担相应费用。贝蒂斯公司曾给遥感中心发过要求追加费用的函,贝蒂斯公司主张数额26460元,而本次诉讼中主张金额为46036元,可见其主张的随意性。2.贝蒂斯公司主张的展品进场称重费,帆布袋、金属U盘、高档纪念品盒及非洲书签的费用,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面谈现场表示产品进场需要称重,可见贝蒂斯公司明确表明报价已经包含现场称重费用。对于赠送嘉宾的礼品,在现场双方明确礼品费用包含在该费用内。贝蒂斯公司承办过2015年及2016年的两次展会,服务范围均包括遥感中心方才陈述,这是会展行业的行业惯例也符合既往的合作习惯,因此前述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音响、资料架:根据第4项可见贝蒂斯公司主张属其服务范围。4.展板费用:根据1、3、6、7项可见均包括服务范围内,遥感中心不应额外付费。关于贝蒂斯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遥感中心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贝蒂斯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1.在签署合同后,遥感中心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贝蒂斯公司诉请本金金额是贝蒂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理应承担的费用;2.贝蒂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自身导致的损失理应自行承担,根据竞争谈判服务要求第8项约定及第4.4约定,其承担的是现场工作人员及监理的职责,贝蒂斯公司陈贝贝临时通知遥感中心,称其本人不能到展会现场,导致布展现场无协调指导,用工成本增加,反倒是需要遥感中心参会人员亲自在现场指导工作,遥感中心未追究贝蒂斯公司违约责任,贝蒂斯公司反倒向遥感中心主张增加人工费用,于法无据,于理不通;3.法律限制: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贝蒂斯公司作为多次承办遥感中心及其他单位会展工作的公司,多次参与招投标,如其认为合同履行需要另行补签合同,其应在补签合同后再履行任务,可见其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本应属于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更何况贝蒂斯公司诉请本金为396305元,不仅未按照条款签署合同,且达到合同金额的79.65%,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10%,如合同双方之间能被允许在合同金额外追加如此高比例的费用就相当于完全架空政府采购法以及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求,更何况贝蒂斯公司是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以最低评标价法成交的供应商,其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后,要求追加费用,就破坏了方式在竞争性谈判中的承诺,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对于服务范围已约定明确,贝蒂斯公司承诺后续发生所有费用均包含报价中。综上请法院驳回贝蒂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护遥感中心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国家遥感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2017年9月,遥感中心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委托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采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就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中国展台设计、制作与施工项目开展采购工作。

2017年9月6日,贝蒂斯公司向遥感中心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文件)》,载明展览服务内容:1.提供展示台、展架及展板等相关材料;并设计“中国之夜”展区百人冷餐会,包括筹备酒水和茶点等;2.电器等设备租赁(包括3台含70寸液晶电视或同等尺寸的视频演示设备,其中至少一个具备可触摸演示屏幕),展览家具租赁,灯光效果,展台植物(台花、绿植等),装饰用品以及展览其他现场需求用品等;3.模型展示台:2~3个实物展示台设计制作;4.展架、展板、顶部形象欢迎板、顶部LOGO、展台形象墙、海报和宣传页、邀请函等相关材料的设计;5.制作与施工:按最终确定的展览方案制作并现场施工,包括方案中涉及的展架、展板、展示台、接待台、形象墙等的加工制作、安装,宣传材料等的印刷,地面铺设,电工租赁等;6.现场监理:提供并安排项目现场工作及监理人员1-2人,对展台制作、搭建及撤展等进行现场组织与协调,包括其国际及当地交通、住宿、用餐等基本费用,并参与“中国之夜”主题活动的现场协调,包括与媒体和展会现场工作人员对接等;7.运输:负责我方展览展示材料、模型、所需相关设备等的运输,含国际运输和会议期间当地运输;提供展览期间的交通运输用车一辆(20座以上)。

2017年9月11日下午,贝蒂斯公司向遥感中心提交《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报价表》,载明谈判时间:2017年9月11日下午14:30,首次报价618500元,二次报价523860元,我公司承诺总报价包含下列各项内容:1.租赁模型≤8立方米,100KG以内(含往返运输费用、保险费)。2.午餐会参会人数150人,餐费按人均150元人民币标准。3.本次展会所有费用(含不可预见费用)。同时,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承诺午餐会150人数外另行赠送50人(现场录像8分20秒),评审专家强调“最终不能突破总报价”(现场录像8分45秒),贝蒂斯公司亦表示同意。关于纪念品,遥感中心表示交流完能够把重要成果以纪念品的形式赠送给对方。因审计的时候是不能有赠送的,所以你们要把这部分赠送的考虑进去并给出最终报价。贝蒂斯公司表示明白。(现场录像5分05秒、15分57秒)。关于车辆,遥感中心要求提供一个20座以上的车,贝蒂斯称“这个咱们原来要求的就是市区的活动,然后我们还可以满足整个这个期间的接送机这些都能满足”(现场录像18分48秒)。

2017年9月12日,遥感中心向华采公司出具《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确认函》,表示“贵公司评审报告已收悉,经审核并报国家遥感中心批准,同意竞争性谈判小组对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确认如下: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谈判小组成员一致推荐其为本项目预成交供应商,预成交金额523860元。特此确认”。同日,华采公司向贝蒂斯公司发送《成交通知书》,通知“贵单位在我公司组织的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届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经谈判小组评定,贵公司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23860元。请贵单位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持此通知书与国家遥感中心洽谈合同事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17年9月18日,贝蒂斯公司陈贝贝与遥感中心张瑞(对于该人员身份,遥感中心提交《借用协议》证明张瑞系遥感中心自西南交通大学借用人员,借用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17年9月17日,诉讼中,遥感中心认可张瑞在2017年年底左右回到原单位工作,但称自借用期满到交接完毕期间张瑞仅参与帮助协调涉案合同,无权限处理具体事务)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向张瑞发送“新调整的展台设计方案”及礼品方案,张瑞回复“收到”设计方案,对于礼品方案,张瑞提出要求回复“礼品挺精美的,我的想法是,跟领导汇报一次就基本定下这个事儿,首先现在看不出要花多少钱。这样,你再列个表格化的详单,在里面弄几样不要钱的,再把总价核清楚。其次,现在这个算是个高案,你再弄个近乎不要钱的低案,简单有几样东西,丝巾、领带什么的成本降不下来的就别列了”。

2017年9月19日,陈贝贝向张瑞发送展台设计图片。张瑞次日回复“我跟领导汇报完再说”,陈贝贝回复“那行”。

2017年9月20日,贝蒂斯公司对展示所用球体进行包装,并向张瑞发送包装照片,告知将运往包装工厂。

2017年9月21日,张瑞告知陈贝贝“这个事儿既然交给卫星中心负责了,就相信张涛和他的领导能弄好。过程不过问那么多了”。陈贝贝回复“好的。这周咱最好把方案定了”,张瑞回复“好的,我一定尽力协调好”。次日,陈贝贝向张瑞询问张涛的电话,并向张瑞发送球体包装的照片及包装方案“总共装的三个箱子,球一个,柜体一个,显示屏和材料放一个”。

2017年9月25日,陈贝贝联系张瑞“咱们空运的物品加上外包装现在是534公斤,3.2立方,空运费现在是12.2万。这是今天称重的结果。如果再加送到仓库的运输费1万人民币,现在运输总共是13.2万”,张瑞回复“关于运费超支的情况,赵处的意思是先和大领导碰一下,在签合同过程中就能体现这些内容”,要求“你把运费、包装和仓储的成本做一份明细”,陈贝贝回复“嗯”。同日,陈贝贝向张瑞发送《GEO运输包装费-北京洪石》,并称“运输的实际收费是根据立方来算的。重量和体积哪个大根据哪个来算”。

同日,贝蒂斯公司在双方“GEO十四届全会展览”微信群中向张瑞、张涛发送调整后的展台画面设计文件,并告知“展台制作这块美国人给我们的截止日期是27号,领导有什么意见我们随时待命调整”,张瑞于当日回复修改意见“1.展台背靠楼梯,因此顶部是可以看得见的,要封闭,并在顶面做些图案的设计;2.颜色过于简单,建议以清新亮丽的颜色为主,用一两种颜色做做搭配,投标的方案配色就很好;3.柱子形的设计很不错,但有可能的话在形状和版面风格上能稍有区别”。

2017年9月26日,陈贝贝发送修改后的展台设计图,张瑞对设计图进行确认。次日,遥感中心及贝蒂斯公司在微信群中对展台布局和形式总体进行了确认不变化,对配色和标识等细节进行了协商和确认,并于9月28日最终通过了设计方案。

2017年9月27日,陈贝贝联系张瑞“咱们运输的物品国内安检完了,已经过完海关并且放行,明天的飞机,后天到华盛顿海关,到达后再办理一系列手续。最后航司称重的737公斤。运输费是以这个重量来结,运输费还得多”。张瑞询问“成本和那个出入大么”,陈贝贝回复“其他的没变化,就是来回的空运费比以前的重量加两百多公斤,算下来不到三万”。张瑞询问“就是总价加三万是吧?”,陈贝贝回复“对的”。

2017年9月26日,贝蒂斯公司与遥感中心在微信群中对礼品进行沟通,交换初步方案,并告知贝蒂斯公司“一定要等到领导最后确定后再开始制作”。9月30日、10月9日双方进一步沟通礼品盒和U盘中的内容介绍进行沟通。诉讼中,贝蒂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礼品费用的支付达成一致。

2017年10月12日,遥感中心(甲方)与贝蒂斯公司(乙方)签订《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中国展台设计、制作与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施工内容:展示设计、制作、搭建、拆卸,施工地点:美国-华盛顿,罗纳德里根大厦,展台面积:54平方米。开展时间:2017.10.24-2017.10.26。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展台制作。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服务要求(以下简称服务要求)完成展台和展板的设计、制作、安装、撤展及现场服务等工作。甲方因自身原因取消部分或全部服务项目,乙方将按照合理的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其余款项退还乙方。甲方指派专人张涛负责乙方制作过程中的沟通工作,协调展览设计、提供制作素材及书面建议,并负责跟进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验收等工作;乙方指派陈贝贝负责制作过程中的沟通工作,协调展览设计、展台制作,并负责跟进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总费用523860元,项目正式实施前,乙方应提交“项目预算明细表”作为本协议附件。实施项目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导致实施方案变更等发生的意外支出。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最终费用归属。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80%,在乙方未违约的前提下,展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剩余尾款。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能够遵守和执行本协议条款,守约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还应赔偿因为不能执行合同而带来的损失。

合同附件1为“竞争性谈判服务要求”,对合同服务要求进行了详细约定。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各项费用分担问题表述为“(3)参展单位展示:重点参展单位(约5家左右)展览内容相对独立,需要提供单位展览设计方案(参展单位可以集中也可分开展览,方式不限),提供展示台、展架及展板等相关材料,并设计和提供“中国之夜”展区百人冷餐会,包括筹备酒水和茶点等必要费用支出;(4)电器等设备租赁(包括3个70寸液晶电视或同等尺寸的视频演示设备,其中至少1个具备可触摸演示屏幕、以及相应的演示功能的设备),展览家具租赁,灯光效果,展台植物(台花、绿植等),装饰用品以及展览其他现场需求用品等;(7)制作与施工:按最终确定的展览方案制作并现场施工,包括方案中涉及的展架、展板、展示台、接待台、形象墙等的加工制作、安装,宣传材料等的印刷,地面铺设,无线网络架设、电工租赁等;(8)现场监理:提供并安排项目现场工作及监理人员1-2人,对展台制作、搭建及撤展进行现场组织,包括其国际及当地交通、住宿、用餐等基本费用,并参与“中国之夜”主题活动的现场协调,包括与媒体和展会现场工作人员对接等必要费用支出;(9)运输:负责我方展览展示材料、模型、所需相关设备等的运输,含国际运输和会议期间当地运输;提供展览期间的交通运输用车一辆(20座以上)。运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费用,且包含在总价中”等内容。

合同附件2为《项目预算明细表》,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各项费用分担问题表述为“7.茶歇:150人份茶歇,含果汁、咖啡、水、蛋糕、水果等,单价13000元,总金额13000元;8.物料运输:进撤馆运输货车,2次,单价2600元,总金额5200元;12.展览宣传材料运输:展览材料从国内运到展台现场,单程,不回运;参展产品运输,往返,单价51500元,总金额51500元”等内容,并载明“最终价格人民币523860元”,费用明细中未对展台展板面积增加应支付费用、礼品应付费用进行约定。

2017年10月13日,遥感中心向贝蒂斯公司支付合同款419000元。

涉案展览于2017年10月24日至26日期间举办,10月27日撤展。

2017年11月20日,遥感中心向贝蒂斯公司支付合同款104860元。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贝蒂斯公司与遥感中心之间签订的《地球观测组织第十四次全会地球观测技术展览项目中国展台设计、制作与施工项目合同书》,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贝蒂斯公司主张遥感中心应就合同外增加的合同内容支付以下款项:1.国际物流往返运输费158344元[包括国际物流往返运输费127348元、仓储称重费25496元(3591美金乘以汇率7.1)、定制空运超重物品包装木箱5500元];2.纪念品制作费25452元(包括帆布袋200只:3440元、金属优盘110套:7150元、高档纪念品盒40套:4410元、非洲酸枝书签110套:10452元);3.现场新增租赁物品费78338元(包括2支麦克风+2台音响549.55美金、2个资料夹474美金、2个易拉宝画面130美金、8张椅子:1016美金、2张圆桌530美金、新增30人茶歇及服务生费用1564美金、用车6770美金);4.方案修改、展板面积增加费用100252元(增加结构材料4557美金、海报制作材料5056美金、增加人工运输4507美金)。本院认为:一、关于国际物流往返运输费:贝蒂斯公司主张双方在竞争性谈判及前期沟通时承诺承担运输的物品重量为100公斤,但实际重量远超出100公斤,并导致运费超出预支,故要求遥感中心额外支付运输费、称重费、包装费158344元,对此本院认为,贝蒂斯公司对所运输的物品的称重、运输、包装等工作均发生在本案合同签署之前,根据贝蒂斯公司陈贝贝与张瑞在2017年9月25日的沟通内容可以看出,陈贝贝在当日对运输等费用的预估金额为13.2万元,而张瑞的回复则为请示单位意见,并在合同中体现。因此贝蒂斯公司在签署本案合同前对于物品运输往返所需费用应属可以预见,但在2017年10月贝蒂斯公司与遥感中心签署本案合同时,对于运输费仅约定为51500元,应视为贝蒂斯公司愿意自行承担部分费用,或者在其他费用中已经进行了分摊。诉讼中,贝蒂斯公司称之所以没有在签合同时直接按照预估运费金额进行约定的原因系由于遥感中心不愿意变更招标金额,并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运输费,但就其该项陈述遥感中心并不认可,贝蒂斯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遥感中心就运费问题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支付,故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对于贝蒂斯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纪念品制作: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曾作出同意赠送纪念品的相关承诺,在本案合同签订前双方虽然就纪念品的种类以及数量进行多次洽商,但洽商过程中遥感中心并未作出同意另行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多轮洽商后实际签署本案合同时,并未约定遥感中心需要就纪念品支付费用,贝蒂斯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遥感中心就纪念品承诺另行付款的事实,故贝蒂斯公司要求遥感中心支付纪念品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对于现场新增租赁物品费用:本院认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涉案合同约定,贝蒂斯公司应负责展览过程中的展示台、展架、展板材料的提供以及电器设备的租赁、展览家具租赁、现场效果、装饰物品以及现场所需的其他用品,合同中并未约定设备数量,即使出现设备数量不足,贝蒂斯公司亦应承担补足设备以保证展览顺利进行的合同义务,因此贝蒂斯公司主张遥感中心应另行支付现场设备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贝蒂斯公司主张的新增30人的茶歇费用亦属于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时所承诺的赠送50人份茶歇服务的数量范围内,且贝蒂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现场参展人员确为180人,遥感中心对其实际参展人员为180人的陈述亦不予认可,贝蒂斯公司该部分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车辆费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竞争性谈判文件作为合同附件,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承诺提供展览期间的交通运输用车(20座以上),诉讼中贝蒂斯公司陈述其实际提供的车辆为2辆5座商务车,1辆7座商务车,座位总数符合双方约定,竞争性谈判时贝蒂斯公司亦承诺满足展览期间的市区活动及接送任务,而合同就现场用车亦未约定需要支付费用,故贝蒂斯公司要求遥感中心支付该部分费用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方案修改、面积增加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贝蒂斯公司负有展台方案设计的合同义务,且展台设计方案经由双方共同修改并确认后,双方才签订本案合同,因此贝蒂斯公司对于展台的实际面积、所需材料数量应属明知,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合同对于设计费用、结构制作等费用的约定应视为针对最终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费用,不存在所谓“大幅度修改”和“面积增加”的问题,贝蒂斯公司要求遥感中心在合同基础上额外支付100252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贝蒂斯公司主张遥感中心应在本案合同金额外另行支付前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属证据不足。且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确认函》可以看出,贝蒂斯公司在竞争性谈判中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理由为“最终报价最低”,贝蒂斯公司在以最低报价成功与遥感中心签约后,要求遥感中心另行支付总计362386元费用,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于追加服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相关规定,综上本院对贝蒂斯公司要求遥感中心支付增项费用36238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贝蒂斯公司要求遥感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展览项目已经举办,遥感中心亦按照合同约定向贝蒂斯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已经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故本院对贝蒂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贝蒂斯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