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302民初2928号
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0N95987Y。
法定代表人皮照兴,校长。
委托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7层7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6389439F。
法定代表人雷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服本院(2016)辽13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廷才,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审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被告自行拆除、运回其硬件设备,并使原告实习实训场地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能按标书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4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原告与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委托协议书》,原告将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计划采购项目委托给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该委托协议生效后,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即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标书、组织采购,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于2015年9月18日分别向原告和被告发出了《成交通知书》。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基于上述《成交通知书》签订了《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提供的货物属“三无产品”,软件产品也多处不符合标书记载的技术参数标准。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0日,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及验收专家对采购项目予以验收,三次验收的专家意见均为“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不通过”。原告于每次验收不合格后,均主动与被告方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联系,希望能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但每次联系均无良善结果。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信函的方式,要求被告派人前来协商解决,但被告却借口过春节等,拖延时间,至今仍未派人来与原告协商。对其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而给原告造成的一学期的课程实训未能按原计划在学校进行而不得不去北京实训而额外支出的各项费用也置之不理。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84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解除《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合同是经过市政府组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法有效;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及标书履行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所有产品都有合格证书及相关的合格证书说明,合格证书及合格证书说明在交付产品时已向原告交付,在原审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证明委托的19项软件功能具备合同及标书标注的软件功能,符合合同及标书所规定的合同履行目的及使用要求,原告所讲的被告提供的软件及硬件产品不合格这一事实不成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解除事由,请求不成立。二、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本次招投标的发起人和组织人,由其指派所属部门人员进行三次验收,没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不合法,存在不公正、不专业性,三次验收结果不应得到确认,且一、三次验收没按照标书规定的程序向被告送达,被告不知道什么时间、哪些人员及部门进行验收,只有2015年11月24日第二次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通过该份验收情况反映,验收组对被告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书没有异议,产品是合格的,原告起诉被告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事实不成立,第二次验收是23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硬件设施试验成功的情况下,24日更换了电脑,没有使用被告交付的产品,不具备运营模式情况下得出的结论。综上,原告诉请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8月4日,原告朝阳师专(甲方)与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对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计划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委托给乙方。二、甲方配合乙方编制采购文件,在乙方发出采购文件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采购文件内容,甲方尊重乙方组织的评委会评标结果。三、乙方按甲方的《委托协议书》及《市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中的需求组织实施;乙方对甲方委托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乙方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四、乙方负责编制采购文件、评审原则、评分标准及办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投标供应商质证及投标文件,提出中标候选供应商;组织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与甲方一起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负责将有关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甲方负责解答供应商对项目的询问、质疑。上述《采购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计划采购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的前期工作,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向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投保(应为标)文件》,包括1.报价书格式,2.谈判报价表(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等),3.售后服务及质量承诺,4.证明文件(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报价总价为741,032元。经过招投标程序,2015年9月18日,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向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被告以598,200元的成交价格中标。2015年9月23日,原告朝阳师专(甲方)与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签订《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规格型号详见招投标文件,总金额598,200元,工期及违约责任必须于签订合同后20日内送货到指定地点,每超期一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金额0.5%,履约保证金扣完后从合同金额中扣除。二、质量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满足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要求,达到用户满意。免费送货上门、安装,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提供一年免费保修,一年包换。三、交货地点:本项目均在朝阳师专指定地点交货。四、运输方式及到站和费用负担:出卖人负责运送并承担费用。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后按第二条所列标准甲方初验合格后,向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甲、乙双方和原告专家验收。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七、结算方式及期限: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完成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九、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合同还约定了解决合同给付的方式、其它约定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将货物送至原告处,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发货及验收合格单》完成了货物初验。2015年10月20日,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原告朝阳师专与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签订《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第五条的规定,通过朝阳市财政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专家对项目进行了第一次验收。第一次验收专家意见:“硬件:电控拍摄轨道无产品标牌、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软件:未调试安装成功;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硬件产品,验收不合格”。2015年11月24日,朝阳市采购中心第二次抽取两名专家对项目进行第二次验收,并出具了《朝阳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结果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规定,经验收组综合评议,认为该项目:1.电控拍摄轨道套装合格证书不规范;2.软件运行中频繁出现闪退,影响使用;3.特效批处理功能不能实现;4.系统未进行试运行、调试、测试。专家给出意见:第二次验收仍不予通过。在此情况下,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有朝阳师专、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的现场协调会,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由供应商再对设备进行调试或更换,时限以供应商认为全部满足标书要求为准,再进行第三次验收;二是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明确以此次验收为解决此项目问题的终点。因北京欧雷新宇公司人员提前离开未能签订书面协议。2016年在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告知整改已经完成,认为已经全部满足标书要求的情况下,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三次抽取三名专家对项目进行第三次验收,所出具《朝阳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认为:1.电控拍摄轨道套装无产品标识(产品出厂标识、供应商产品合格证及其它要件),不能确定与此设备相对应;2.部分设备(I控机显卡、声卡,笔记本电脑MGXC2CH/A)型号与标书不一致,未与采购人协商。综合以上两点,专家组一致认定验收不通过。因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提供的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经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次主张专家组验收均未获得通过,原、被告及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申请对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司法鉴定。2017年5月27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7]数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通过对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现场自带的笔记本电脑中的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结合位于朝阳师专的AutoTrack定格轨道硬件系统检验,结果如下:(1)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的窗口标题、菜单、按钮字符等基本使用中文字符。(2)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以贝塞尔曲线方式绘制相机三维控制轨迹并自动计算各轴位置功能。(3)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提供MAYA、MAX软件的摄像机轨迹数据接口,并可输出三维相机轨迹信息至MAYA、MAX软件进行处理。(4)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对佳能EOS60D数码单反相机图像中感兴趣物体的锁定和追踪功能。(5)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对佳能EOS60D数码单反相机的属性设置功能。(6)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律表及图层时间线两种编辑模式。(7)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洋葱皮、标记点、网格标尺以及相应的透明度、颜色等参数设置等多种辅助拍摄功能。(8)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对佳能EOS60D数码单反相机拍摄图像自动导入软件数据库功能。(9)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资源管理库功能,可对图像、视频等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以及新建、复制、粘贴等文件操作。(10)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工程文件管理功能,包括工程文件生成、保存和打开等功能,其中工程文件中包含标记点、律表、相机镜头参数等信息。(11)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抠像批处理、特效批处理、亮度平均批处理功能。(12)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间隔拍摄、自动拍摄功能。(13)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任意帧替换、追加、插入等帧操作功能。(14)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支持轨迹数据编辑、保存、输出、导入、复用等功能。
原告朝阳师专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鉴定意见表明,北京欧雷新宇公司为朝阳师专提供的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满足投保文件技术要求。一、北京欧雷新宇公司为朝阳师专提供的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的验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验收,不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鉴定。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货到后按第二条所列标准甲方初验合格后,向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甲、乙双方和原告专家验收”。2.根据合同约定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组织专家进行三次验收,鉴定结果均为不合格。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故意拖延时间,抛开合同约定请求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二、即便按照《鉴定意见书》,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也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满足投保文件技术要求。(一)依据投标文件,被告委托鉴定事项包括两项,第一,……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对此,《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检材:北京欧雷新宇公司AutoTrack定格轨道软硬件系统。”第二,是否满足投保文件技术要求。但《鉴定意见书》没有对硬件系统给出任何结论。而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组织专家进行三次验收,鉴定结果均为不合格。截至鉴定机构现场测试时止,被告对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均没有提供商标、产地等相关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二)关于软件方面的检测,根据《关于明确具体鉴定请求的说明》,列明被鉴定项目一共19项目,但《鉴定意见书》只列了14项进行说明,而对大量应当明确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均予以回避。
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质证意见提出了如下说明:一、1.关于司法鉴定的说明,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是我公司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关于三次验收情况的说明,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先后进行过两次校内验收和三次政采中心组织的验收,除第一次校内验收顺利实施外,后面四次验收均都受到了严重的人为阻碍和干扰,且存在验收组织混乱,验收随意性大,验收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几次验收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验收后我公司已分别向学校及相关政府机构提出意见答复、质疑、投诉。二、我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的所有硬件产品均有商标、产地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证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硬件产品的相关要求,且所有硬件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相关情况在附件中均有具体说明,且朝阳师专于2015年10月8日已经验收全部货物。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截至鉴定机构现场测试时止,被告对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均没有提供商标、产地等相关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公司所提供的硬件产品均满足招标的要求。三、此次司法鉴定提交的鉴定项目共19项,其中的第7、10、11和第15、18项叙述的功能可以分别归为一个类型且有部分重复,在《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第7、12项已经分别涵盖以上第7、10、11和15、18的相关内容。原招标参数要求第9项“人性化数据管理,友好的操作界面”这项属于主观描述,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所以鉴定报告没有提及。另外,第17项“支持双屏显示”是一个通用功能,且在鉴定当日已经演示该功能,不存在任何异议,所以鉴定报告没有提及。鉴定报告将同类型功能归纳整理、对不存异议的通用功能没有特别说明,对描述性功能不进行鉴定,这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鉴定机构的专业与严谨。综上所述,《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回避任何有争议的事项,原告的质证完全与事实不符。
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因不能按标书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4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原审认为,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程序取得了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双方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后按第二条所列标准甲方初验合格后,向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甲、乙双方和原告专家验收”。被告提供的相关产品虽经原告初验合格,但在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0日,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及验收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的三次验收中均未合格,验收不通过。原告起诉后,被告申请对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司法鉴定。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7]数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但鉴定意见是通过对北京欧雷新宇公司现场自带的笔记本电脑中的AutoTrack定格轨道软件结合位于朝阳师专的AutoTrack定格轨道硬件系统进行的检验,所做AutoTrack定格轨道软硬件虽有14项支持部分相关功能,但并没有作出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鉴定结论。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公司提供的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的相关产品不合格,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被告自行拆除、运回其硬件设备,并使原告实习实训场地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因不能按标书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40元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被告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被告自行拆除、运回其硬件设备,并使原告实习实训场地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院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采购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发货及验收合格单,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情况表,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关于朝阳师专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验收及有关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司鉴中心[2017]数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重审认为,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过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程序与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就原告动漫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项目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货物到达原告处后,虽然由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了验收,但因涉案货物程序复杂,无证据证明验收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亦无证据证明验收人员所属机构是否为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其作出的验收结论证明效力不足,且验收结论均无被告人员签名确认,验收程序存在瑕疵。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所作出的司鉴中心[2017]数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虽然未明确载明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合格,但其分项检验结论符合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参数,不能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及被告自行拆除、运回硬件设备并使其实习实训场地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请求解除《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购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春光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