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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3798号 四川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2019)川3401民初3798号

原告:四川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柴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华,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负责人:魏国跃,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明川,业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韩峻峰,总经理。

原告四川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诉被告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第三人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天公司接受业委会委托,就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TDLCS(2019)01号]采用竞争性措施的方式进行采购,原告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原告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019年4月2日,原告收到《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与被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合同,但被告至今不予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委托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成交通知书,并载明成交金额为818000元,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该及时和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本案原告就我方消防系统改造委托第三人进行招标采购,缺乏合法的前置程序,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五款79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5款第12条之规定,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表决进行使用,需保证占人数三分之二及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方可使用,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授权等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处置业主财产。2、被告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已经将相关情况告知第三人,要求按照废标处理,避免损失扩大,但是第三人违背委托人意愿,发出中标通知。其后果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针对该部分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3、因双方已经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多次,事实上原告已经放弃成交,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已按放弃成交处理。

第三人辩称:1、魏主任找到我们公司,可不可以代理招标代理,当时我就说的很清楚,小区人很多,我不愿意代理此项目,但是魏主任和王主任两人也说小区业委会达成协议要找代理公司,公平公正的要招出工程队伍。然后我就讲清楚了招标程序,还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旦进入招标程序就参照招标法,就按照这个程序。他们都同意了,而且和我们公司也签订了代理协议,他们就给招标的参数发给了我们公司,我公司就按照竞争性磋商办法就作出了招标文件。交给业主方审核后,盖了鲜章,他们同意挂网。我公司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就将此文件挂网公示。2、开标时间是2019年3月29日,我们就已经挂网公示成交结果,之后收到业主方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所写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有关废标的条款不符合,所以我公司未采纳。3、根据采购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业主所提供的账户中标方才能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4、我公司是合理合法的招标公司,本案所涉的招标项目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在磋商报告中,有业主张明川的签字、还有业主监督范涛、董国庆。还有现场录像录音为证。业主方也认可这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合法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主要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销售单》有异议,认为不能反映交易的事实,也不能说明进行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对《小唐装订超市工单》及《收据》不能说明支付标书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对投标文件费的关联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超出市场价格太多,收据不能作为产生费用的证据;《餐饮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均属于原告为投标所作准备工作的支出和中标后为工程所需预准备的材料购买合同。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本案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对被告第一组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是否履行前置程序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属于被告内部规章制度,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3、证人魏国跃的证言。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是被告业委会主任,是代理合同签订方,被告的代表人,其身份不能作为证人,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4、被告认为第三人提供的《验收表》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西昌开展代理业务场所验收表》,证明州市两级财政局对第三人资格验收,证明第三人开展招标代理的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业委会(甲方)与中天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约定:为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1、委托代理项目,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预算金额94.0818万元。采购需求论证,甲方已组织论证。项目类别,分散采购项目。2、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本项目,具体为:拟定采购方案、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前期咨询;发布有关采购信息;编制需求论证报告及完成专家论证;按规定编制并发售采购文件及补遗;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的服务和后勤工作;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所有询问与质疑受理和答复;受采购人委托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项目采购止。同时还约定: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工作原则、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和争议的解决。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日,业委会与中天公司签订《企业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天公司批注“采购文件已制作完毕,请业主审核。”并加盖公章,业委会批注“同意挂网。”并加盖公章。公告信息: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3月19日9.00至2019年3月25日17.00,地点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磋商报告》载明:采购活动基本情况介绍,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采购过程基本情况介绍,1、根据西昌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8月30日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设施维修整改,本项目需对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的消防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维护与整改。2、招标公告于2019年3月1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3、发出磋商文件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上午09.00至2019年3月25日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原告在内有四家公司。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表1人,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开标情况,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于2019年3月29日在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进行了竞争性磋商。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10.00时,共收到3家投标人文件。开标大会由王安华主持,评标结果,原告总得83.33分,排序第一名。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由业主委托按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四川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金额818000元。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廖庆华、侯勇、张明川。监督签字:董国庆、范涛。工作人员:钟世静、王安华。2019年3月30日业委会向中天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贵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组织开展了我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招投标。但因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招标结果受到小区广大业主的广泛质疑和强烈反对。我方无法履行招标结果决定废除此标。中天公司认为告知函所写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有关废标的条款不符合未采纳,于2019年4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于2019年4月2日向龙腾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2019年4月16日,业委会向龙腾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我小区业委会于2019年4月12日与你公司代表就我小区消防整改工程招标事宜进行了磋商,业委会明确告知你公司由于我小区在此次招标工作中前置程序未完善受到小区业主质疑,且整改标准有调整,所以特别告知你方中标结果不能执行。双方磋商了下调消防整改标准及方案。贵公司代表表示,可以接受调整方案,并承诺回公司协商后三天内回复,但时至今日你公司未予回复。今日业委会再次函告废标事宜。原告认为,被告委托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成交通知书,并载明成交金额为818000元,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该及时和原告签订采购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投标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向第三人、原告发出的《告知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一、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采购委托代理合同》、《企业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文件》、《专家签到表》、《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这一系列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二、被告向第三人、原告发出的《告知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招标结果受到小区广大业主的广泛质疑和强烈反对,我方无法履行招标结果,决定废除此标为由,向第三人发出的《告知函》,其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不符,且被告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第三人向原告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业委会明确告知你公司,由于我小区在此次招标工作中前置程序未完善,受到小区业主质疑,且整改标准有调整,所以特别告知你方中标结果不能执行,再次函告废标事宜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前置程序属于被告内部事宜,不能对外约束善意第三方,且案涉招投标事宜系被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员全程参与,在原告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后,被告称前置程序未完善,函告原告作废标处理,又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原告四川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解光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悦

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第一组证据:《采购委托代理合同》、《专家签到表》、《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证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就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消防系统改造项目进行采购,凉山州财政局工作人员、西昌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被告业委会人员共同组成专家评审组,经过评审于2019年4月2日,第三人代表被告向原告发出了项目成交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成交金额818000元。并要求原、被告双方于30天之内签订采购合同,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

第二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西昌市兴顺鑫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单》。《收据》2份、《小唐装订超市工单》、《餐饮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支付了制作招标文件费5500元,向第三人缴纳保证金19000元及500元购买标书费用,签订了总价250260元的购买合同并支付了50000元定金,打印费496元、餐饮费359元。

二、被告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第一组证据:《新城锦绣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式9页、《新城锦绣小区业委会章程》一式6页。证明目的:原告委托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采购并没有依照规定进行业主表决及公示。

第二组证据:1.告知函(致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标代理公司);2.告知函(致四处龙腾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证人证言(致四川省中天恒信招投标代理公司)。证明:被告在中天恒信招标代理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之前要求中天恒信招标代理公司中止代理行为,但是中天恒信招标代理公司依然不顾委托人意愿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企业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1册。证明:第7页与第19页写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义务及逾期缴纳按放弃成交的后果处理,原告事实上已经放弃成交,不应该继续签署合同。

证人魏国跃证言:第一份《告知函》于2019年3月30日下午2.30时发给四川中天恒信公司韩总办公室交给韩总,他不签收,要求放在桌子上就行了。第二份《告知函》于2019年4月16日发给龙腾公司招投标负责人李卫国,我打电话给他,他亲自到我们小区拿的。

三、第三人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第一组证据:《采购代理合同》。证明:项目是正常委托给我公司的。

第二组证据:《采购文件》。证明:此招标文件经过业主方同意并盖章的,也证明了文件的合法性。

第三组证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废标条款。证明:告知函不具备合法性。

第四组证据:《验收表》,州市两级财政局财政机关发给我公司的验收表,在西昌开展代理业务场所验收表。证明:我公司在西昌开展招标代理的合法性。

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