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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绿色采购实施的政府义务探析

2022年06月07日 作者:宋国涛 打印 收藏

  绿色发展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发展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的要求。

  绿色采购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体现和要求,既是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和“双炭”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新时代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所谓绿色采购,通常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依法从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出发,充分考量采购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执行法律规范关于强制或优先采购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绿色采购不仅仅是理念问题,更是实践问题。绿色采购目标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理念、制度、实践的协同推进,也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体的共同参与,但各级政府无疑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职责。总体而言,推进绿色采购实施的政府义务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健全绿色采购法律和标准制度的义务


  推动绿色发展,制度是基础。完善的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是推进绿色采购实施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也是确保绿色采购得以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国际上看,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绿色采购制度发展成熟的重要经验,如美国在1976年就颁布绿色采购政府法案,日本在本世纪初出台《绿色采购法》并要求地方政府尽可能制定绿色采购的年度计划,德国颁行《循环经济法》确保绿色采购的有效推行。

  我国虽然在2007年就形成了以节能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载体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绿色采购制度,但就整体而言,基本法律制度缺失和制度体系不健全仍然是绿色采购发展迟缓的最大障碍。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履行的健全绿色采购法律和标准制度义务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加快形成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关于绿色采购的法律规定不仅分散在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领域法律法规或清单中,且《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基本法律法规对绿色采购概念、主体范围、采购标准、监督与责任等均缺乏明确规定,绿色采购更多地体现为政策导向,缺乏强制力,这种制度供给的不足造成了绿色采购实施的诸多困境。因此,加快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同时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是促进我国绿色采购发展的当务之急。第二,完善绿色采购相关标准体系。绿色采购的实施离不开科学规范的绿色标准体系,而完善绿色采购标准也是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如美国环境保护署2014年发布了绿色采购的全面标准和指导意见,加拿大政府建立了针对绿色采购行为的全过程评价标准体系。我国绿色采购标准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缺乏统一的绿色产品或服务的认证标准,使得绿色采购面临最为棘手的标准采用难题,因此需要在以往节能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


  制定和更新绿色采购政策的义务


  我国绿色采购起步比较晚,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较强但供给过程较为复杂、周期漫长的现实下,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刺激也是一种推动绿色采购获得较快发展的重要选择,且能够发挥机动灵活、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的优势。虽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促进绿色采购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政策采用的手段不一,对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信用信息手段的运用着重点不同,在内容上侧重点不同,有的侧重于扩展绿色采购的范围,有的侧重于对绿色采购行为的引导扶持。总体而言,现有绿色采购政策在起到促进绿色采购实施的同时,也存在体系化、协同性不足等问题。因此,绿色采购的加速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积极履行制定和更新绿色采购政策的义务,形成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信用、信息及技术等多种手段,建立对绿色采购进行引导促进、激励、扶持、优惠、协调以及保障的政策体系,发挥政策合力,促进绿色采购更好地落地。


  强化绿色采购执法和监管的义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实施既是立法目的实现的途径,也是增强法律制度权威性和推进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式。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从立法原则、规则到付诸实践,必须依靠执法机关加强对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执行,严格履行执法和监管义务,为绿色采购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环境和条件。

  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及绿色采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执法和监管职责:第一,对违反绿色采购法律法规关于采购主体、范围、标准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震慑的目的,增强绿色采购制度的权威性,提高相关主体对绿色采购制度的遵从度和形成自觉主动遵守的氛围。第二,绿色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绿色产品认证、绿色产品采购清单(目录)制定与更新的管理职责。绿色技术指标是开展绿色采购活动的技术前提,而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采购清单或目录的制定则是确定绿色采购范围的重要依据。第三,依法履行绿色采购执法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共享的义务。执法信息公开是当前中央和地方立法对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诸多领域的执法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的制度。而信息共享不仅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政策的明确要求,同样也是各地社会信用立法和大数据立法的共同要求。绿色采购执法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共享,有利于发挥执法信息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主管部门对绿色采购相关行为的监管水平。


  绿色采购理念与制度宣传普及的义务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的普及和认同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行动选择。绿色采购制度高度契合新时代我国绿色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具有长远的制度价值。但因绿色采购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公众尚且难以体会到这一制度为自身日常生活带来的实际效益,主动接纳和实施的意愿并不强烈,因此绿色采购理念和制度价值的宣传与普及仍是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提高制度实施效能的基础性工作。这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绿色采购理念重要性及其重大意义的宣传,通过采取多元化、现代化的宣传方式提高理念普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全社会关注绿色采购,营造绿色采购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强化对绿色采购法律规范的实施,增强采购主体对其价值的认同,通过制度的落实实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以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效提高采购主体践行绿色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绿色采购信息平台设施的义务


  绿色采购的付诸实践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也需要一系列制度实施条件的保障。如果说前者属于绿色采购制度实施必备“软件”的话,那么后者就是保障这一制度实施不可缺少的“硬件”。绿色采购是一项彰显新发展理念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兼具技术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各级政府或相关主管机关应承担建立绿色采购信息数据库的义务,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对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范围和清单、绿色采购实践以及监管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形成融绿色采购理念宣传、理论研究、信息查询、资源共享、交流合作以及智慧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采购数据共享平台。


  推进绿色采购信用联合惩戒与激励的义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只是个人的私德与品行,也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前提,是社会稳定安定有序的基础。而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下,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凸显,以信用为基础的治理日益发挥其功能。信用治理强调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和部门藩篱,整合政府部门、社会以及个体及其相互之间的信息和资源,是在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上,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核心手段的一种现代化治理方式,具有改善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能力、净化社会风气和营造诚信氛围等多重治理优势。绿色采购以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府采购模式为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人类福祉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机关亦应当积极推进绿色采购领域的信用治理,将绿色采购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实现绿色采购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基础上,推动以正面促进为导向的信用联合激励制度和以负面评价为导向的信用联合惩戒,以推进绿色采购系统、持续和规范发展。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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