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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采信用体系建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1年12月07日 作者:傅立海 陈现伟 打印 收藏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为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多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愈发重要。

  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的“商业信誉”“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直接指向供应商信用情况。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以下简称“125号文”)对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使用要求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现状

  供应商信用记录

  梳理可知,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有以下几种。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提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至3年。《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规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规定,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公示期限为3年。《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规定,限制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期限为5年。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限制失信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其他违法失信当事人。《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规定,中国证监会定期提供违法失信当事人,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提供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查询渠道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通过表1所列示的途径查询供应商的信用情况。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可查询企业行贿犯罪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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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信用信息未共享

  当前,采购文件一般只要求企业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记录情况,对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使用较少。各行政监督部门只在自有平台发布信用信息,未实现信息共享,存在漏查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

  对信用规定理解不准

  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准确理解立法本意,认为“信用中国”的“行政处罚”罚款属于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无论罚款金额多少,都限制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完善政采信用制度的建议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要求

  一是扩大信用信息来源渠道,除了125号文规定的查询渠道外,建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的失信行为,都可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二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需提供信用证明的渠道、方式和情况截止时间;三是在采购文件中统一信用证明材料格式。

  实现行政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

  一是打破信息“孤岛”,打通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行政监督部门的信息通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二是针对《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无论是哪级行政处罚,均实现一处记录,实时推送、处处显示。三是联通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与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平台,实现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失信行为自动同步。通过以上举措,减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信息检索成本。

  明确供应商信用修复程序

  相关监管部门应明确告知供应商改“过”的途径和程序,简化信用修复程序、缩短修复时限,及时地让企业正常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

  增加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

  对于诚实守信企业,加大正向激励措施,例如在评分办法中设置诚实守信加分项,给信誉良好的企业更多成交机会,实施免收投标保证金、优先付款等政策。

  探索供应商“将功补过”救济制度

  在抵御自然灾害、慈善事业和抗疫救灾等工作中,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供应商,建议建立激励制度,缩短信用修复时长,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将功补过”尽快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的应用和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诚信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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