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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违法失信动因,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2021年12月07日 作者:姜爱华 张雨蒙 宋志新 打印 收藏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完善,对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关注对供应商的失信惩戒。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可知,2020年共发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209条,2021年截至10月19日发布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已达401条。统计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处罚信息,可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串通投标等是高频出现的违法失信行为。针对这些违法失信行为,一般采取公示、罚款、禁止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违法失信行为类别及其动因探究

  虽然公示的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类别比较固定,但是仔细探究实践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可以发现不同类型违法失信行为的动因不同,不仅与供应商自身的诚信意识不足相关,也与供应商所在行业的特征、采购人采购需求的确定等相关。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

  违法失信行为中最常见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主要是由于供应商自身诚信意识不足,缺乏契约精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产品往往存在质量较差、参数不达标等问题。如,在某高校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一供应商在投标时用中小学体测器材虚标参数应标,以极低价格中标,后被采购人发现,向财政部门投诉,撤销了该供应商中标资格。这类违法失信行为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影响。再如,某市监狱管理局“刺绳隔离网和蛇腹型刀刺网”项目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1个月内迟迟未就合同签订事宜与采购人联系,不接电话、无故推诿。虽然最终该供应商得到了惩戒,但采购流程被延误,采购周期被拉长,采购成本也随之增大,给采购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串通投标、项目转包

  较为常见的串通投标、项目转包行为,除与供应商诚信意识缺失相关,也与行业现状有着密切关联。虽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平竞争,但在目前的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市场壁垒等,有投标资质的供应商通常都是一些大公司,规模较小的工程队等供应商只能通过转包获得业务。甚至在一些招投标项目中,明显存在“标王”“陪标专业户”,建筑公司通过向工程队收取管理费,阻扰具备投标资质的工程队参与招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和项目结果带来不利影响,损害招标人利益。受行业现状、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及项目管理能力尚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对这类行为的监测、惩戒还缺乏有效手段。

  利用信息优势主观失信

  除了较为常见的违法失信行为外,还有一些与采购需求、评标过程相关的不良行为,同样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和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采购人对相关行业的了解往往不如供应商,导致采购需求编制时常出现漏洞,给供应商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这类现象层出不穷。例如,采购人提出某类产品的参数指标,供应商用质量级别不同但参数类似的产品“凑参数”应标,以获取低价中标,但实际中标产品并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如,采购人提出采购一套设备(本应为一对设备),供应商混淆“一套”和“一只”的概念,故意以“一只”的价格投标,以获取低价中标,之后采购人还需要再组织采购或与供应商协商,在浪费时间的同时也降低了采购的性价比。此外,在采购人就技术参数等向供应商咨询的环节,有些供应商利用信息优势,提供有利于自身的方案,以技术优势排挤其他供应商,导致不公平竞争。此类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秩序,可能导致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给项目顺利实施埋下隐患。然而,目前却较少有供应商因此类行为受到惩戒。

  因类施策,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及串通投标、项目转包等行为,要严格执行公示、罚款、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让相关供应商充分认识到违法失信的后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要健全统一公开、查询便利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违法失信行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清晰可查,对违法失信供应商采取跨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禁止信用评级较低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模块,在筛选潜在供应商等环节中,自动排除信用等级低的供应商,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将信用评级与评标得分相关联。

  做好事前识别,落实信用修复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拒签合同及串通投标、项目转包等行为较常发生且影响恶劣,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往的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识别可能存在信用风险的供应商,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和警示,同时采用抽查方式定期锁定一批供应商进行信用监测,做好信用风险事前识别。例如,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目前主要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等信息进行甄别,而采用技术手段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采购人可结合过往投标、中标等数据信息,采用大数据技术手段自动识别“标王”“陪标专业户”,将各地、多次招投标活动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让串通投标无处遁形。在违法失信行为发生后,除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惩戒,还应重视信用修复,了解供应商违法失信的动因,对供应商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整改,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在一定时间后,重新评估其信用风险,分阶段恢复其信用评级,并密切监测这类供应商重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提高采购人、评审专家专业化水平,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

  针对由于信息优势产生的主观失信,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诚信问题,目前主要由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甄别。而评审专家面对内容繁复的标书可能会出现纰漏,且因自身专业能力的欠缺,可能无法识别供应商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行为。这就需要采购人提升自身专业水平,重视市场调查,在需求确定阶段细化实化各项指标,不给供应商“打擦边球”的机会。同时,注重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提升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供应商诚信意识

  诚信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供应商诚信意识缺失,因此要广泛宣贯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等,让供应商在参与投标之前知情,切勿等到发生了违法失信行为才意识到。可以利用采购平台、新闻媒体等,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和途径,如开设“每日一案”专题,每天发布一则失信案例,表彰一家守信企业,让供应商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自觉纠正自身的诚信问题。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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