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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台数据对接效果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2021年12月06日 作者:江顺龙 打印 收藏

  近来,笔者发现一个现象,不同平台之间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标准不统一,致使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无法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市场主体利益,给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挑战。这种情况也给我们带来启发和警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加快建立实施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打通信用共享应用“最后一公里”,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文所称的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是指各行业将根据自身市场特点建立的信用评价记录按照统一标准的结构化格式和量化等级(或分数)进行披露,实现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平台数据对接折射的问题

  经对比,笔者发现“信用中国”平台所展示的信用信息与对接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息内容形式并不一致。如某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具体情形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该条记录信息就没有对接到“信用中国”;有6家公司均存在“围标串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处以罚款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但是,对接到“信用中国”后,相关信息被登载于“行政处罚”和“其他”类的两个页签,处罚类别为“警告”,违法行为类型为“围标串标”或者“串通投标”等不同的表述形式;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抽查失信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大多数都登载于“其他”类页签,而不是“失信惩戒”页签。由此表明,不同平台之间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内容表述格式不一致的问题并非个例,而是存在普遍性,归根到底,就是存在共享互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而导致失信联合惩戒无法正常开展。如已入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某供应商在福建省某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该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为3年。从“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记载的违法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看,如果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对照处理的话,应当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并清退出中介超市。但是,这将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法定权限适用范围的风险,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发生在省外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并非在中介超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仅限于对本省范围内供应商参与中介超市活动的规制;二是该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与《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规定情形不符,在没有被“信用中国”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情况下,以联合惩戒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现状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为全国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统一信用共享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撑。按照《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征照分离”改革,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同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是市场监管总局推动构建完善共享应用机制。2021年6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提出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

  三是共享应用信用信息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有力保障,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信用记录有关的法律条文见于第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这些条款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在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了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早在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为实施联合惩戒创造了必要条件,提供了法定依据。

  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取得的成效

  随着《条例》的施行,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更具有法律效力,提高了共享应用的效力和效率。“失信惩戒查询”是“信用中国”网上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五大功能之一,是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信息共享的主渠道,联合惩戒的主战场。通过“信用中国”及其链接到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查询到某供应商失信记录登载前交易项目的情况,即:工程建设中标5宗、政府采购成交92宗、国有产权受让1宗,却未发现失信记录登载以后的交易信息,说明失信联合惩戒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类市场已见成效。

  推进失信信息共享应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实务中,信用信息标准化程度不高,信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不同部门对同一信用记录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各异的情况依然存在,尚未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不同平台之间数据对接存在不一致,如在“信用中国”的“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界面显示的数据是“工程建设中标次数10、政府采购成交次数184、国有产权受让次数2”,点击“查看详情”后,链接跳转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界面所显示的数据是“工程建设中标次数5、政府采购成交次数92、国有产权受让次数1”,两者数据相差一倍。笔者猜测,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是信息化平台数据对接的技术问题,详见图1、图2。

图1 “信用中国”网页截图.jpg

图1  “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图2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页截图.jpg

图2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页截图

  第二种情形是违法线索互联内容失真,存在不同平台对同一信息的表述及处理不一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则变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其他”类页签,而不是列在“失信惩戒”类页签,从而无法共享给中介超市应用,反映出平台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够高,详见图3、图4。

图3 “信用中国”网页截图.jpg

图3 “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图4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jpg

图4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

  第三种情形是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效果差,不同部门对同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同。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对接到由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信用中国”变成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被当作“其他”类信息进行登载披露,地方信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对同一失信行为的认定结果也不相同,大大降低了联合惩戒的效力和效率,使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效果不佳,这表明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有待加强。

  共享标准不统一影响公平竞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

  如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能够共享应用于中介超市,则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的,就会被清退出中介超市,再也不可能继续参与中介超市的选取活动。从中介超市网可以查到,某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后,在中介超市仍然可以参加选取活动,并已获得中选的项目有99个,涉及金额共计579.84万元(按费率计算收费的项目暂无金额未计入内),分布在广东省内12个地市,这必然损害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利,影响了全省中介超市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中介超市推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受到严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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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的措施建议

  归并职能,发挥专职机构作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工作,都涉及市场、信用和标准化至少三个方面的行政职能。目前这些职能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市场和标准化归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归发展改革部门。职能分散容易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不利于信用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推进落实。建议通过深化机构改革和优化职能转变,把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行政职能整合归并到一个部门,通过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充分发挥专职机构对市场、信用和标准化工作集中管理。此举已有先例,如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原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现在该工作已转移到市场监管总局。

  发挥标准化技术引领支撑作用。标准化工作是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技术工具。日前,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作为指导我国标准化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借此东风,加快推进市场信用标准化工作,符合国家政策顺应社情民意。一是推动全领域标准化深入发展,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重点和突破口,根据分类市场的不同业态特点,推进各类市场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建设,实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国有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全覆盖,为信用信息共享打好基础。二是建立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用标准,设计制定规范的名称格式标准,如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警告和失信预警等通用的名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所管辖分类市场的特点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号入座进行匹配,并附上统一的等级标记和代码,等级标记用于衡量其严重程度,可以负分制(-100、…-10)或者负空☆星号(-☆☆☆☆☆、…-☆)来表示,代码嵌入于信息化系统。假如以负百分制作为衡量失信等级,可以表示为严重失信行为(-100分)、一般失信行为(-50分)、失信警告(-10分)、失信预警(提示性告知不扣分);如果以负空☆星号表示,则可以表示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警告(-☆)、失信预警(提示性告知不标识)。按照这样的思路就可以建立起统一的共享标准,使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具有统一的尺度,避免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不良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其他记录等各称各名、各叫各样的不规范不专业的表述。

  重视发挥人才保障作用。加强市场、信用、标准化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人才队伍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人才基础。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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