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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021年12月06日 作者:彭淑荣 打印 收藏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国发21号文”),对社会各方信用建设提出了整体要求。其中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此后,中央部委、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加强联动惩戒,并将信用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商城入驻、保证金收取等优惠政策挂钩,探索创新多种举措,如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开展信用评价、推行信用承诺制、大数据预警等,构筑起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网络,成效初显。

  举措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014年发布的国发21号文强调,要强化联动惩戒,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同年年底,财政部下发《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近年来,财政部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合惩戒机制,将“黑名单”提供给电子政务外网、“信用中国”网站,供各政府部门共享采用,并与多部门联合签署多领域失信主体惩戒备忘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同时强调,对包括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在内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在地方层面,多地也探索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如,2018年3月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强调,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将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2018年11月发布的《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提出,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无法向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融资。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明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将在三十余项市场活动中受到限制,其中包括: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等。

  举措二: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的公示与应用

  自2014年年底财政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来,“黑名单”显示出极大的震慑力,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2015年2月,财政部首次正式公布该“黑名单”,集中曝光全国59家代理机构、252家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被处罚情况。2015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同时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此后,各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起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陆续公布本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如,河北省财政厅发文要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河北政府采购网本级网页上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2016年8月,财政部接连下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标识码,进一步推动政采信用信息共享。

  2017年5月,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提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同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各级财政部门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记录的其他信用信息须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在同月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情况也是对集采机构进行定性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则提出,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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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措三: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2018年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可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共享。2019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地方探索也在积极推进,大多采用信用等级划分、星级标识、记分评价等方式。如,2018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各方采购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中强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2019年12月,辽宁省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对网上商城电商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机制,通过网上商城信息系统采集网上商城运行数据分析,对电商在网上商城商品发布、价格管控、交易管理、物流效率、服务质量等交易行为进行量化比较。对于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供应商,辽宁省财政厅将在电商上架商品排序、系统接口数据技术问题优先处理等方面予以倾斜;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电商,将停止其网上商城入驻电商资格,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电商的网上商城入驻申请。2020年12月,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提出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模型,按统一标准设置“政府采购诚信分”,将政府采购诚信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为政府采购红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红名单与黑名单联合奖惩体系。2021年2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以半年为周期,对采购人进行包括采购行为相互评价、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在内的信用评价,并按照得分划分“A”“B”“C”三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下一评级周期内加以应用,财政部门对信用评价半年度等级为“C”级的采购人实行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此外,黑龙江省财政厅还同时印发多个文件,对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同样采取上述方式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价半年度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推荐使用”标志,此类代理机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费标准可高于其他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半年度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作“谨慎使用”标志,将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2018年9月,湖北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对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记分评价。辽宁、重庆、青海、海南、河北、浙江、宁夏等多个省市也相继提出了记分评价,评价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其中,重庆、海南、河北等省市还提出了奖励加分,即采购当事人可通过检举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提出有效建议、配合监管贡献突出等情形获取加分;奖励加分可用于抵消违规扣分。

  举措四:借助数字技术优势,探索大数据预警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及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曾指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先进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重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关于“互联网+政府采购+诚信管理”,部分地区已着手制定了具体政策。如,2017年12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可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2019年12月,河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防严惩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政府采购串通预警系统,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建立政府采购串通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技术水平。2020年9月,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依托“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为中小企业打造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产品——“政采贷”,以政府采购交易信息为基础,综合税务、市场监督、银联、司法、信用中国等有关单位和网站公布的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对中小企业进行精准的“风险画像”,向金融机构推送信用评价报告。

  数字技术的发展还催生了采购实践中的新问题,拓展了串标等情形的认定范围。如,2018年11月,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三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新情形:(一)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二)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的;(三)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

  除上述举措外,湖北省于2019年3月发布《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则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2019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时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成为共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也在大步前进。新的问题不断涌现,新的制度举措也在不断跟进。社会发展是螺旋上升的,信用体系建设亦如是。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将会越来越完善。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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