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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

2021年12月06日 作者:杨瑞雪 打印 收藏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举措。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目的在于防止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具有排斥、限制竞争的影响,从源头上为经济主体创建营商环境更良好、竞争环境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可以说,公平竞争审查就是借助政府部门的事前主动审查、自我审查,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从而与事后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合力,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公平竞争审查具有事前防御和事后纠正的功能,能够有效监督、约束政府机构的行为,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对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的关系有重大意义。《实施细则》的发布也再次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行为实施坚决打击的态度,以及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决心。

  《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政策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且部分条款直接或间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提出详细要求,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呼应,对深入推进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采购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对多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人进行评审,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方式。招标采购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进行的,以确保招标人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确保所有意向投标人能得到公平待遇。招标采购具有合理降低成本的作用,通过鼓励投标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必须把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竞争放在重要地位,从政策制定上就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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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制定机构自我审查不全面,专业性不足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方式。因此,政策制定机关必须熟练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力度和完善监督工作。公平竞争审查专业性较强,参与审查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够开展具体的审查工作,并对政策文件的内容进行定性分析,辨别政策文件中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的规定,分析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的内容给招标采购活动带来的影响程度,对比替代措施和原措施的社会影响、实施效果等。然而,行政机构大多对其行为的垄断危害不具备识别和预见能力,缺乏行政垄断的行为构成、评估方法、认定标准等知识储备和分析能力,同时缺乏人力资源支持,导致政策制定机关的自我审查专业性不足,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无法发挥审查的实质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不严格,审查质量不高

  公平竞争审查应遵循“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但有些政策制定机关对“审什么”“如何审”的要求认识不深刻,不能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审查质量不够高。例如,一些审查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没有向经营者等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忽视了政策措施对象的专业意见;在审查工作中,只是简单对照审查标准进行核对,没有对审查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分析,致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更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建议

  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公平竞争审查与评估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在现阶段,鉴于第三方评估无法作为强制性环节介入公平竞争审查,应通过给予财政补助、曝光反面典型等奖罚措施,激励行政主体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为行政主体的自我审查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撑。具体包括: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专业角度对审查对象进行深层次剖析,并对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合理性评估;对已出台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抽检,结合市场反馈情况提出专业性建议;开展专业培训,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等。当然,第三方机构一定要做到足够专业,成立专业的评估团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专业化审查储备人才、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和提供决策咨询。

  在传统招标代理业务规模不断缩减、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下的背景下寻找生存空间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凭借自身在招标采购领域的专业性来拓展此项业务,转型升级。同时,还可利用其在招标采购领域沉淀的经验和积累的人才,组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部门,协助政策制定机关或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与评估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然而,仅仅依靠政府的自身监督还是不够的,要发挥市场监督的积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政策对象一般是社会公众,他们对政策内容有最直观的感受,利用已有监督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平台,能够便于公众及时对实施政策的情况反馈意见,投诉举报不合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时刻关注市场反馈,对公众投诉举报的不合规情况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情况,同时也要征求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公布的政策措施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审查,对违背要求的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查处并公开典型案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威慑力和透明度。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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