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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招采政策的“方向标”“及时雨”

2021年12月06日 作者:翟晓菊 打印 收藏

  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的出台提出多项强制性要求。其中明确,制定招标采购政策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部分条款直接或间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如“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招标采购是从源头防腐的重要经济行为。为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2000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制度建设和改革实践取得瞩目成就。此次《实施细则》强调的公平竞争审查,又将给招标采购活动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公正远未落实

  长期以来,不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等是招标采购活动中难以破解的问题;而政府采购更是被人形容为“招马买驴”。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哪里?是竞争不够充分、招标活动不够公开,还是市场发育不足?

  2018年,某市在一个月内曾有两个招标项目,都因摇号球不能满足投标人的数量,被迫暂停评审。一个几千万元的项目,吸引了将近千余家企业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总额数倍于项目预算,竞争之激烈令人咂舌。是项目的利润果真有如此之大的吸引力吗?是项目采用的招标方式很公平,吸引了如些众多的投标人吗?细究其评标办法,才发现都不是。原来相关项目的评标办法规定:项目在开标时要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摇号,选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人,然后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于是,投标人为了加大被选取的概率,寻找了大量“搭档”参与投标。这种表面上看来异常惨烈的竞争其实未必公平,也未必能遴选出令业主方满意的供应商。

  但是,实践中关于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不在少数,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另外,个别地方为了增加税收,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为了保护本地企业,要求把项目分解招标,以保证本地企业有资格参与;某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活动中,硬性要求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等。这些借制度之手干扰正常招标采购活动、借优化之名限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实施细则》对制定招采政策的主要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各地各部门也在不断完善优化相关制度,如《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了制定内控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制定招采政策的“风向标”“及时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的要求是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通过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它要求制定政策时必须经过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其次,为了斩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非法干预,制定政策时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再次,针对各地名目林立的项目库、入围库、资格库作出严格限定,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最后是关于特许经营权,这种特殊的承包方式一般是各地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的常用手段。《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要求“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实施细则》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制定的细化要求,同样适用于招标采购政策制定机关,且每一条都直指行业弊病。可以说,《实施细则》是化解招采行业顽疾的一剂良药,是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合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依据,是限制行政力量非法干预市场活动、确保公平竞争的有力抓手。

  春风化雨,润物有声。我们坚信,在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营商环境。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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