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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招投标领域综合“病症”的“创新药”

2021年07月16日 作者:周一 打印 收藏

  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一直是热点话题,个别地方也先行实施了评定分离机制。从社会影响来看,这种改革效仿作用也在快速扩大,似乎一夜之间评定分离成了整治招投标乱象的一剂灵丹妙药,推行评定分离的呼声如热潮涌动。笔者在欣喜评定分离改革成效的同时,也心生忧虑,在评定分离热潮中还需要保持一些冷思考。

  何谓评定分离?简单归纳解释,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推选出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部分从业者认为,评定分离的作用是解决围标串标、专家被围猎专家不专问题。笔者则认为,推行评定分离的初衷与意义在于两点:一是扩大招标人的选择权,二是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评定分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围标串标的难度,削弱专家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力,但推行评定分离并不是主要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围标串标、专家被围猎、专家不专等,属于招投标监管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监管上下功夫。

  推行评定分离,对于招标人来说,要防止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滥权。评定分离机制下,招标人直接掌握决策权,风险往往会伴着权利而生,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既要防范不负责任随便选择中标单位的风险,也要防范被不法投标单位“糖衣炮弹”围猎的风险;二是畏权,招标人在面对定标候选人而行使选择决策权时,容易背上思想包袱,不敢大胆正当用权,凡选择好用随机选择,凡决策必用人海决策,在这种思路下,会大大削弱评定分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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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评定分离,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要注重效能原则。评定分离属于招投标交易规则,根据职能分工,应由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招投标流程方面来说,评定分离在原有流程基础上,丰富了定标环节流程,从而不可避免地增加招投标活动的时长,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等都难免加大招投标活动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评定分离制度设计,应尽可能地注重效能原则,不要把评标和定标的时空分割太远,不要把定标的程序过度臃肿化,这些都要在制度规则的顶层设计上去科学设置。

  推行评定分离,只是解决招投标领域某个“病症”的“创新药”,而不是包治百病的“神药”,更达不到去除“病根”的作用。该制度只是进一步强化了“谁在招”的主体责任理念,完善了“相对择优招”的遴选程序理念。笔者认为,要解决招投标领域的乱象、提升招投标活动的效能,还得抓招标需求制定以及中标履约监管这两味“药”,只有相关部门及从业者真正愿意用、敢于用、坚持用,才有可能去病根、强体魄。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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