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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预算中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或提取标准。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要求,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企业。《通知》明确,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发挥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要落实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拓展CA应用范围,助推全国CA互认,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度性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