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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通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通知》规定,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