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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机构及从业人员获得嘉奖或者受到处罚的信息。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办法》提出,服务能力评价主体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服务全流程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分值区间为0~100分,有效期为12个月。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单个项目的服务能力评价分值,按照监管部门占50%、招标人占40%、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占10%的权重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服务能力评价分值,分别为所代理或者负责的所有项目的有效单个项目服务能力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服务能力评价分值,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