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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结合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时间紧迫程度、市场供给情况和供应商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紧急采购的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合同条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办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