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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一是目录管理机制,二是归集共享机制,三是集中公示机制,四是查询应用机制,五是申诉处理机制。在加强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约束方面,《办法》要求,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于评标专家,应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对于投标人,要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要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要严格限定实施主体,划定评价“负面清单”,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