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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解释二》)。《建工解释二》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建工解释二》要求,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建工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