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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电子卖场管理和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并从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完善保障措施四大方面提出14项具体意见。《意见》指出,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意见》要求,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以内产品,应当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关注高价采购行为,确保优质优价采购。(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