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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司法部负责人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他明确,《若干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来源:中国政府网、司法部官网)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