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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项目组织评审与质疑受理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专家人数少、项目数量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跨品目、多品目综合随机抽取专家机制,持续降低特定品目专家抽取频率。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未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应当规范履行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进入评审现场组织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指导意见》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针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效性、内容准确性建立审查机制,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年度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遗漏法定公开事项、发布泄露涉密涉敏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