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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指引》强调,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指引》要求,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组织编制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指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