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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览
投诉人对江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临川区第十六中教学楼高考考场标准化建设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4月24日向临川区财政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该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内有多处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此外,提出各种检测报告需要花费很高的检测费用,与《江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悖。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保证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违法违规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该要求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更能体现投标人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经审查采购人前期市场调研以及该项目投标文件,确定市场上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能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充分满足公平竞争。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CISP(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是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的简称,由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负责对国内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和认定。它适用于从事信息安全领域的技术人群,包括CISE(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O(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等十大类别。与高考设备采购项目的相关性:高考设备涉及考生信息管理系统、网上阅卷系统、考试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这些系统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CISP持证人员具备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测试、安全运维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保障高考设备相关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止考生信息泄露、考试系统被攻击等安全问题的发生;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颁发的网络安全能力认证等证书在政府、金融、电信等行业的网络安全项目评审中具有权威性,可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或加分项;云计算安全知识认证(Certificate of Cloud Security Knowledge,CCSK)是由国际权威组织云安全联盟(Cloud Security Alliance,CSA)颁发的全球首个面向个人的云安全认证,旨在认证个人对云计算安全架构、威胁、控制措施及最佳实践的系统化掌握能力。
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可以对投标人项目团队是否具有“安全委员会颁发的云计算安全知识认证(CCSK)证书”提出要求,是顺利实施项目的技术保障和支撑。因该项目需对考试的安全运行提供更为完备的试运行、维保、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专业性、连贯性、一致性,减少因团队人员流失或频繁更换带来的潜在风险,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招标文件中相关证书评审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该项目于2025年4月9日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认中标供应商,2025年4月17日签订合同,因该项目为标准化高考考场,临近高考,所以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已经实施。
综上,临川区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对投诉人要求废除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的请求不予支持,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另行处理。
知识拓展
为什么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上述案例在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权威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答复网友提问中,多次回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笔者列举部分如下。
问题: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连续时长(如连续6个月)的社保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财政部答复: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
问题: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公司无法提供税收及社保缴费证明资料,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如果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替代?
财政部答复: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的企业如果还没有经营,无法提供已经缴纳税收证明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说明即可。
问题:当月或者新成立的企业,未有缴纳社保和税收的记录,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承诺自己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评定时是否应认定其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中,对于新成立企业,可以认定其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题:第六百八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对某一政府采购项目给出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是判定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缺乏合理性的要点是什么?
财政部答复:采购文件将授权代表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资格条件,这一要求缺乏合理性,主要考虑是该要求限制了新成立公司以及新入职员工参加投标的可能。
问题: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匹配用户需求书的情况下,人员的资质和社保证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财政部答复:履行合同的团队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与采购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可以列为评审因素。87号令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中,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但一般都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此类证明不能体现供应商为其单位的哪些人员缴纳了社保。有些服务类项目,在评审供应商服务团队配置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用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是否合理?如果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将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作为资格条件或否决投标条款?
财政部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供应商只要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