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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不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货物类项目结果公告中公示主要标的信息包括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信息公告问题不影响采购结果。
基本案情
S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学生公寓家具,X公司因对采购结果信息公告内容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不合规。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参与此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无法查看自己的排名,中标结果公告不合规、不合法。
投诉事项2:该项目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制造厂家等信息都应该公示,让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知晓中标人的报价信息、标的信息。该项目的中标公告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影响了整个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当前的中标结果公示情况,中标人的中标结果应被视为无效。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经财政部门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规定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关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格式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其中货物类项目结果公告中要求公示主要标的信息包括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并非单一品种货物,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组合公寓床”等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然而,该采购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中仅概括采购标的为“20号学生公寓家具用具采购项目”,未显示具体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其他补充事宜”中虽补充说明了“组合公寓床”“书桌”“六门衣柜”的名称及规格型号信息,但未体现对应的数量及单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的规定。X公司主张中标结果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但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不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X公司亦未提出其他导致无效中标情形的事由。投诉事项2反映的公告编制问题产生于采购结果确定后,不影响采购结果的产生。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2不影响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