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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供应商没有将电子投标文件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分开,并分别上传,而是将其合并成一份PDF文件上传到投标客户端,并在同一份PDF文件中对应答内容进行标记,导致在符合性审查环节,系统读取并展示的不仅仅是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内容,还包括投标报价信息在内的“报价部分”内容。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基本案情
S局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营业执照印刷服务。投诉人F公司因对涉及自身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F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符合性响应材料中出现“报价部分”投标报价信息,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人认为认定错误。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F公司未按照某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按照“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逐条进行编制和导入,没有将电子投标文件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商务部分”“报价部分”分开,并分别上传,而是将其合并成一份PDF文件上传到投标客户端,并在同一份PDF文件中对响应内容进行标记,导致在评标阶段的符合性审查环节,系统读取并展示的不仅仅是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内容,还包括投标报价信息在内的“报价部分”内容。F公司未按照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编制和上传投标文件,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时根据系统读取并展示的内容还包括“报价部分”内容,认定F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因此,F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