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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招标投标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其核心就是规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提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提出,第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第二,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由此可见,作为招标人,其自主权及主体责任都在增大,这也正是权责对等的体现。此外,21号文还明确提出“创新”。笔者结合多年外资咨询公司工作经历,以及21号文关于“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对创新定标机制提出若干建议,以供交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施行二十余年,招标投标活动已依法形成一系列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该规定不仅限于国有资金,在整个招标投标领域都作为中标的第一原则被普遍采用至今。但是,多年招标投标活动实践表明,该定标原则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项目投资额不大,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数量众多,投标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严重,从评标结果来看差距极小,很难判断出投标人谁是真正的排名第一。针对此类情况,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则,如“评定分离”原则。“评定分离”一定程度上把选择中标人的权利交还给招标人,但从“评定分离”的规则来看,最终确定中标人的原则也无外乎是根据方案、信用等再进行一次排名或由定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无论是何种定标原则,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都没有面对面,投标人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纸面表述其具有的资格、人员、业绩、方案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但并没有明确表达其履约意愿。而招标人也仅凭评审专家的报告及投标文件的纸面表述最终确定中标人,对中标人的履约意愿是否足够强烈并不了解。现实中,存在许多“投标专业户”,其并不想真正实施项目,只是想借“评定分离”规则中存在的随机因素而到处碰运气,其投标文件千篇一律,但基本能满足甚至超过招标文件要求,一旦中标后又通过各种手段转包,给后期项目履约带来诸多隐患。
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与人员招聘流程非常相似,但其与人员招聘的最大区别是,人员招聘中面试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通过面试,双方均可以进一步了解彼此的言谈举止,双方交底,知晓风险。最终是否录用,往往取决于面试结果。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恰恰缺少面试环节,而面试最能体现履约意愿。
笔者在外资咨询公司工作多年,为外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其中就包括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而其招标投标活动流程中就有面试答辩环节,且招标人非常重视该环节。专业咨询公司在按常规流程出具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织排名较高的甚至是所有投标人进行面试答辩,招标人的高层管理人员都会参加。专业咨询公司会提前将各投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准备一些通用问题,在答辩会中分别向各投标人提出,招标人高管也会提出自己的问题。此外,答辩会可能不止一轮,每逢答辩会,投标人会充分准备,在答辩会上全力展现自己的综合实力,如制作精美的视频文件,展示施工过程以及竣工后的整体效果。除了回答问题外,也对招标人提出自身的疑问,如支付保证之类。经过答辩沟通,招标人可以切身感受到各投标人的履约意愿,并结合评标报告、投标报价、答辩情况等确定中标人。
结合21号文关于“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以及“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笔者建议,在定标环节上,可以借鉴外资企业的定标方式,引入面试答辩。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任的工程项目团队(至少包括项目经理)进行答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面试答辩的相关要求。这样一来,就能够真正落实“择优”原则。因为仅从投标文件纸面表述,很难判断投标人的优劣。投标文件中的方案可以写得天花乱坠,网上随处下载稍作修改,基本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要求投标人团队当面对其投标方案作出陈述,如就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进行表述并提出解决措施,如果投标人团队没有相关经历、经验以及强烈的履约意愿,就很难表述清楚。这可以一定程度上排除“投标专业户”,规避项目后期履约风险。
同时,笔者建议,定标环节的答辩大纲可以保密,但对各投标人应是统一的,以确保公平公正。答辩环节全过程要有监督和记录并可追溯。招标人也应落实自己的主体地位,敢于承担责任,真正实现权责对等。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