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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份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要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管理办法》提出,要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实施规范(试行)》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中“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核心主体的概念和责任边界,对授权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授权侧、运营侧、管理侧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管理,细化了实施方案编制和授权运营协议签订需要考虑的主要要件;强化对授权运营的监督,落实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全过程监管要求。《通知》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