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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监督追责等方面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具体要求。其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内容如下: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务用车方面,《条例》提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在会议活动方面,《条例》指出,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在办公用房方面,《条例》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在资源节约方面,《条例》要求,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在监督追责方面,《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