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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价格因素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竞争。《通知》强调,要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50%;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通知》指出,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或未对异常低价情形作出认定意见的,采购人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