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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落实规范收取保证金的规定,规范收取行为、收取标准、收取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通知》要求,落实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通知》规定,落实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实施动态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流程;要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详细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退情况。《通知》指出,落实保证金清理清退的要求,定期组织清理清退,分类妥善处置。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应及时进行清理清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